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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8-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办发〔2015〕117号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共和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

 

 

 

 

共和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812,陕西、天津两地先后发生山体滑坡、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惨痛。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书记骆惠宁、省长郝鹏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始终将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监管,坚决堵塞漏洞,切实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按照中央及省、州相关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8月中旬至12月底在全县集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大预防、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生产和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组织机构

 长:赵 建 荃  县委常委、副县长人选、宣传部长

副组长:张 海 勇  县经济商务局局长

李 积 龙  县总工会副主席

东 忠 民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巷 青 加  县督查室主任

  员:钟 耀 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安 进 奎  县水利局局长

        县农牧局局长

    赵 久 文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薛 文 财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 忠 明  县交通局局长

    董 海 生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普华才让  县教育局局长

刘 文 军  县旅游局局长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樊 德 春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龚 建 平  县气象局局长

          县供电公司经理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德 荣  龙羊峡镇人民政府镇长

    倒淌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叶 太 加  江西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严 海 明  黑马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豆拉才让  石乃亥乡人民政府乡长

吉 先 加  沙珠玉乡人民政府乡长

    铁盖乡人民政府乡长

南加才让  廿地乡人民政府乡长

    切吉乡人民政府乡长

元旦才让  塘格木镇党委副书记

丁 仁 祯  县经济商务局副局长、安监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消防大队队长

多杰南加  县交警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济商务局,丁仁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总结提高等日常工作。

县安委会具体负责跟踪大检查进展情况,并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会同县督查室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全过程督导、督查。

  三、检查范围

全县所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消防、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水上交通、水利、地质灾害、特种设备、粉尘爆炸危险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检查重点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易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超出许可范围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或施工资质,从事专项防雷装置设计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或超出资质允许范围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未严格落实防雷装置“三同时”制度的;

9.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

10.未按规定要求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前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

11.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各类场所;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等场所)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规定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进行申报并取得相关安全许可的,试生产(运行)方案未经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3)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未依法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的。

4)未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整治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消防

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文化娱乐、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三合一”、“多合一”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五小”场所等火灾隐患整治不到位的。

4.交通运输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6)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停车场、报废车处理场、运输车维修场所、机械租赁交易场等。

5.建筑施工(房屋与市政、工业建筑、公路、电力以及基础设施工程)

1)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2)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3)项目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4)塔吊、物料提升机、井架(龙门架)、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拉结及防风装置未经过检测检验,防范高处坠落和建筑物坍塌措施不到位的;

5)临时用电设施无防水防触电装置的;

6)在地处山坡、邻近挡土墙、洪水沟道搭建施工工棚、宿舍及在学校、集贸市场、城区等人口密集地段搭设临时围墙的。

6.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私自销售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特种设备

1)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的;

2)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3)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水利防汛

1)各类水利设施安全运行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

2)在黄河流域、重点沟道、水库大坝、防洪堤防等保护范围内非法违法采砂、取土、爆破的。

10.农牧业

农牧业生产、农牧业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

11.其他

村社区、学校、寺院、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等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

(三)政府层面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各自辖区及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情况,重大事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情况,隐患排查及监控措施建设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

五、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条块专项检查、政府督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为主。

(一)企业深入自查。各类企业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自查。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安全隐患。

(二)条块专项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

(三)政府重点督查。县委、县政府将适时安排县督查室分赴各乡镇和重点行业(领域),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同时,会同州政府督查组进行全面督查。

  六、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2日前)。各乡镇、各部门结合实际,召开会议抓紧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紧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2日至8月30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组织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并按照规定及时治理,尽早消除隐患。

(三)专业督查阶段91111)。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组织督查,及时指导本行业(领域)或管理区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

  四)综合督查阶段(10月151210)由县安委会与县督查室共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

(五)总结分析阶段(1210至12月20日)。县安委会完成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工作情况总结,汇总相关数据台帐,分析工作成效,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分别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此次大检查深入扎实有效开展。本次安全生产检查率要达到100%,做到重大隐患排查的全覆盖,决不能有任何遗漏、不能打任何折扣。

(二)开展联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安全监管、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利、消防、工商、教育、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要创新工作措施,充分运用现有的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窝点,增强打击实效;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三)依法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重罚的重罚,绝不姑息迁就。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倒追”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据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五)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专项整治,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并于83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及县督查室;12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516056)及县督查室(联系电话:8511123),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和州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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