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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7-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办发〔2017〕93号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分工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共和县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和县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共和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从严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期间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原则,着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工明确、责任界限明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大生态大环保工作格局,为加快共和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制度保障。
二、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县委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方针,落实省州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
2.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严格执行《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3.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和事项,积极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加强环境保护机构领导班子、技术力量建设。
5.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考评机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督查。
6.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县政府工作职责
1.组织国家、省州生态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工作方案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制度,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对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划、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水资源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红线等制度;组织开展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强化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防控;切实维护本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筑牢本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3.组织统一规划国土、水、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
4.建立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5.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改善、环保产业发展壮大的财税政策,拓宽环保产业事业发展投融资渠道。
6.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组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推行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模式。
8.组织制定本地区环境功能区划。
9.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保护知识普及工作,推动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10.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考核范围。
11.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12.协调解决其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落实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13.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乡镇党委、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职责,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并配合查处。
3.组织本辖区内公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具体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水源保护、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等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4.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党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国家、省州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范围。
2.会同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推动落实《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本地区因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该《细则》规定的情形,视情节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计划。
(二)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舆论导向,倡导公众树立节约资源的生态环保意识,树立生态文明新风。
2.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过程中,积极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
3.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按照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协调环境保护部门推进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工作。
2.按照省州部署,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配备。
3.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四、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拟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制度。
2.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和下达环保约束性指标。按照国家、省州部署,负责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落实。
3.按照相关的管理审批权限,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及信息公开。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生态创建。
5.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监测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
6.负责环境执法监察,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7.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应急救援,具体负责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9.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荒漠化防治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科技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10.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水源规范化建设。
1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12.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1.牵头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体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州主体功能区划。
2.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备案、核准和立项关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3.负责节能降耗综合协调工作和管理工作,承担省州下达的单位GDP能耗下降指标任务落实。
4.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和中央、省级专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资金支持,拓宽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融资渠道。
5.完善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完善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机制,制定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6.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和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推广清洁能源,促进清洁生产。
7.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经济商务信息部门的工作职责
1.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落实国家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监督工业企业落后产业机构调整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4.负责工业节能降耗调控以及协调实施节能降耗考核评价工作。
5.负责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园区内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推进清洁生产和污染减排;落实园区环境保护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总量控制工作;负责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7.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8.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节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9.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开展涉危行业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危险化学品产生、经营单位环境管理;加强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理。
(四)监察部门工作责任
1.对本级人民政府、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和环境执法工作人员等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3.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和事件的调查及处理。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依法依规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在制定城乡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本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布局。
2.负责城乡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协调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治理。
4.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和治理,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5.负责城乡环卫工作的监督指导,逐步建立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机制。
6.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七)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编制编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
2.会用有关部门指导国土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3.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加强退役矿山恢复治理。
4.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会同环保、农牧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地理空间分布状况普查(详查)和土壤污染治理。
6.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八)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编制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水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与处理。
3.加强道路交通等建设工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道路扬尘、噪音污染防治。
4.积极参与交通沿线及周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
5.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与管理。
6.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九)农牧和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基本农田、渔业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积极开展农业新技术推广;强力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处置和利用;组织实施测土施肥,安全使用农药。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畜禽养殖业、养殖小区污染污染)。
3.负责屠宰企业污染防治。
4.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生物肥转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划定禁养区。
5.加强草原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依法查处破坏草原植被、违规征占用草原等违法行为。
6.负责防范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物种扩散。
7.负责新能源、新技术使用和推广。
8.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管理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及安全使用,防止危害环境安全的事故发生。
2.依法侦查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查与追缴。
3.负责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和国家老旧车辆淘汰补贴项目实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与管理,依法对环保检验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负责公共场所和其他社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5.加强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危化品泄露等引发的环境事故的信息报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应急处置和维稳工作。
6.制定并组织实施启动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7.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查封、扣押生产设备等处罚措施;参与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部门协调会议。
8.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一)水利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和考核考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水资源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并逐步取缔河道内非法设置的排污口。
2.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流域综合治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放总量建议。
3.牵头并会同国土部门,开展河道内采砂、采金等活动监督管理,查处河道内违法违规采砂采金作业;加强水源地保护和人畜饮水安全;负责河道内漂浮物清理。
4.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限制供水、停水等管控措施。
5.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6.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依法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吊销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2.加强市场流通的燃油、燃煤品质检测;加大散煤市场检查力度。
3.加强企业经营信用信息管理和公示(包括企业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情况)。
4.负责环境监测设备的计量检验,对危险化学品容器、压力容器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5.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管理,在审批食品经营许可时,按规定审验申请主体的环境保护相关材料证明。
6.参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与处理。
7.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三)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责任
1.加强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检测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环节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积极推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
5.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四)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1.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通过开设环保知识课堂等多种形式纳入中小学生课程,积极推进生态文明理念进校园;组织学生开展环保志愿活动。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学校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3.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五)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1.依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预算,加大环境综合治理财政投入。
2.将环境监测监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与评价、农牧区生活垃圾治理、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3.加强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改革期间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4.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5.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1.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人才计划,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2.配合有关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生态文明建设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十七)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节能减排目标考核。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和生态经济发展指标体系。
3.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八)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1.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公众应急社会救助。
4.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九)文体广电部门工作责任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学艺术创作,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引导媒体舆论导向,传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2.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审计。
2.负责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省州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3.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一)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审查各部门提请审查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规章(草案)。
2.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程序的监督管理,依法受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二)司法部门工作责任
1.依法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计划,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依法加强本区域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务工作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诉讼和环境污染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加强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3.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五、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审判机关工作职责
1.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个人及公益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案件。
2.加强与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部门沟通衔接,促进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参与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部门协调会议。
3.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检察机关工作职责
1.依法对环境保护、公安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提起诉讼;参与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部门协调会议。
2.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3.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六、其他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金融部门工作责任
1.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信贷,支持企业环境污染治理信贷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做好环境风险管理。
2.依法从严控制对存有环境违法行为和不良环境违法信息记录企业的贷款发放。
(二)电力部门工作责任
1.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限制供电、停电、断电等处罚措施。
2.加强电磁辐射安全防护,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电力企业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税务部门工作责任
1.与环境保护部门协调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
2.依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给予环境税收减免的企业核定应减免税额。
(四)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1.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发生期间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预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1.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2.履行和承担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浓度和排污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对外发布监测数据;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村(居)委会、社区环保责任
1.宣传和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组织公民开展村庄、社区环境综合治理。
3.聘请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员,依法对本村(社区)内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排污情况实施监督。
4.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工作要求
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按照职责责任分工,厘清自身责任,切实履行职责,以更大的勇气和担当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环保监管新体制,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单位)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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