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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8-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办发〔2017〕126号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提供共和县撤县设市各类补充资料的通 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共和县撤县设市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根据课题组对第一阶段收集资料情况的反馈意见,需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我县撤县设市所需各类资料进行补充完善,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及各部门提供的资料
1.拟设立县级市所辖各乡、镇政府及人大意见。
责任单位:县人大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宋宝成、各乡镇长
2.依法批准的驻地城镇总体规划图。(A3图幅)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领导:赵久文
3.调整涉及县(市、区)建国以来的县志。
责任单位:县志办
责任领导:才航多杰
4.具有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查范围》等国家标准的规范出具的关于拟设市城区和主要开发建设区域地质地理条件的勘察报告。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领导:薛文财、赵久文
5.拟设立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办公楼照片。(应清楚显示办公楼门牌号码及周边环境;可附多图)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领导:旦正多杰
二、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6.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拟设立县级市地方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控制的意见。
协调单位:县编办
责任领导:格多
7.省民政部门关于调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划历史沿革情况报告。
协调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领导:巷青加
8.省级民政部门关于地名的论证报告。
协调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领导:巷青加
9.公开出版的申报前三年的本省(区)统计年鉴共三册,其他公开出版的能够支撑有关数据的专业性统计年鉴。
协调单位:县统计局
责任领导:祁玉林
10.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当包括:(1)关于县级市的设立与城市发展所需综合承载能力相匹配情况的意见;(2)关于设立县级市与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情况的意见;(3)关于拟设市区域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
协调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领导:薛文财
1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当包括:(1)关于县级市的设立与城市发展所需综合承载能力相匹配情况的意见;(2)关于设立县级市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相衔接情况的意见;(3)关于拟设市区域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4)关于拟设市城区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地下管网、防洪防涝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安全设施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要求情况的意见;(5)关于拟设市城区公共供水普及率的意见;(6)关于拟设市城区污水处理率的意见;(7)关于拟设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的意见;(8)关于拟设市城区建成区绿地率的意见;(9)关于拟设市城区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的意见;(10)关于拟设市城区建成区道路面积率的意见;(11)关于拟设市区域城镇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全覆盖情况的意见。第(5)至(11)项,如在已提供的公开出版统计年鉴中已载明有关数据,在列明年鉴名称并对具体数据加以标注的基础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不再出具相关意见。
协调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领导:赵久文
1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县级市的设立与城市发展所需要综合承载能力相匹配的意见。
协调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领导:安进奎
1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当包括:(1)综合评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统计数据等,出具的关于县级市的设立与城市发展所需综合承载能力相匹配情况的意见;(2)关于设立县级市与省域环境功能规划相衔接情况的意见。
协调单位: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责任领导:才项多杰
14.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当包括:(1)关于设立县级市与国家和省(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相衔接情况的意见;(2)关于拟设市城区具备优良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支撑条件的意见。
协调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领导:杜苏海
15.省级统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当包括:(1)关于申报前一年拟设市区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意见;(2)关于申报前一年本省(区)所辖其他县(含自治县,不含县级市、市辖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意见;(3)关于申报前一年拟设市区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本省(区)所辖县(含自治县,不含县级市、市辖区)中所处位次的意见;(4)关于申报前一年拟设市区域年末常住人口数据的意见;(5)关于申报前两年拟设市区域年均常住人口数据的意见;(6)关于申报前一年拟设市城区年末常住人口数据的意见;(7)关于申报前两年拟设市区域地区生产总值的意见;(8)关于申报前两年本省(区)所辖其他县(含自治县、不含县级市、市辖区)的地区生产总值的意见;(9)关于以年均常住人口计算的申报前两年拟设市区域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在本省中所处位次的意见;(10)关于申报前一年拟设市区域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以及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情况的意见。上述数据,在列明年鉴名称并对具体数据加以标注的基础上,省级统计部门意见中可注明“以公开出版的统计年鉴所列数据为准”。经测算,拟设市区域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未达到《设立县级市标准》相关要求的,可不提供(8)(9)数据。
协调单位:县统计局
责任领导:祁玉林
16.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包括:(1)关于申报前两年拟设市区域地方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数据的意见;(2)关于申报前两年本省(区)所辖其他县(含自治县、不含县级市、市辖区)的地方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本省(区)所辖县(含自治县、不含县级市、市辖区)中所处的位次的意见。如在已提供的公开出版统计年鉴中已载明有关数据,在列明年鉴名称并对具体数据加以标注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可不再出具相关意见。经测算,拟设市区域人均地方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指标未达到《设立县级市标准》相关要求的,可不提供该项数据。
协调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领导:钟耀庭
17.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当包括:(1)关于拟设立市城区应急避难场所符合国家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情况的意见;(2)关于拟设立市城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的意见,(3)关于拟设立市区域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的意见。如在已提供的公开版统计年鉴中已载明有关数据,在列明年鉴名称并对具体数据加以标注的基础上,省级民政部门可不再出具相关意见。
协调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领导:巷青加
18.省级交通部门出具的关于拟设市城区具备优良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支撑条件的意见。
协调单位:县交通局
责任领导:郑伟章
19.省级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拟设市城区公共消防及其配套安全设施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要求情况的意见。
协调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领导:王海
20.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拟设立城区公共交通配套安全设施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要求情况的意见。
协调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领导:王海
21.省级通讯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拟设市城区家庭宽带接入能力的意见。
协调单位:移动、联通、电信共和分公司
责任领导:王光瑞、王晓琴、高兴红
2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拟设立市区域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情况的意见。
协调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领导:张海燕
23.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关于拟设市区域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的意见。如在以提供的公开出版系统年鉴中已载明有关数据,在列明年鉴名称并对具体数据加以标注的基础上,省级教育部门可不在出具相关意见。
协调单位:县教育局
责任领导:加羊
24.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当包括:(1)关于拟设市区域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的意见;(2)关于拟设市区域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量的意见。如在以提供的公开出版统计年鉴中已载明有关数据,在列明年鉴名称并对具体数据加以标注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可不在出具相关意见。
协调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领导:董海生
25.省级文化部门出具的关于拟设市区域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且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全覆盖情况的意见。
协调单位: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责任领导:普华才让
26.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拟设市区域体育建设设施实现社区全覆盖情况的意见。
协调单位: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责任领导:普华才让
三、工作要求
(一)上述资料请各责任单位于8月10日前上报共和县撤县设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
(二)省政府各部门需要出具的证明,由县直机关各部门申请省级对应部门开具,这部分资料将与省政府的请示一同上报国务院。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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