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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9-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办发〔2017〕155号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衔接省级相关部门提供撤县设市各类补充资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共和县撤县设市工作,7月27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尽快提供共和县撤县设市各类补充资料的通知》(共办发〔2017〕126号),要求县直机关单位部门尽快与省对口单位协调,出具撤县设市所需意见,但从目前的情况看,部分单位协调衔接工作较滞后,严重影响撤县设市工作进度。为进一步落实共和县撤县设市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根据撤县设市工作推进需要,还未上交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单位需尽快协调出具有关意见。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1.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拟设立县级市地方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控制的意见。
责任领导:公保才旦
负 责 人:索南尼玛、格多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当包括:(1)关于县级市的设立与城市发展所需综合承载能力相匹配情况的意见;(2)关于设立县级市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相衔接情况的意见;(3)关于拟设市区域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4)关于拟设市城区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地下管网、防洪防涝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安全设施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要求情况的意见;(5)关于拟设市城区公共供水普及率的意见;(6)关于拟设市城区污水处理率的意见;(7)关于拟设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的意见;(8)关于拟设市城区建成区绿地率的意见;(9)关于拟设市城区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的意见;(10)关于拟设市城区建成区道路面积率的意见;(11)关于拟设市区域城镇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全覆盖情况的意见。第(5)至(11)项,如在已提供的公开出版统计年鉴中已载明有关数据,在列明年鉴名称并对具体数据加以标注的基础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不再出具相关意见。
责任领导:谢康勇
负 责 人:赵久文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当包括:(1)综合评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统计数据等,出具的关于县级市的设立与城市发展所需综合承载能力相匹配情况的意见;(2)关于设立县级市与省域环境功能规划相衔接情况的意见。
责任领导:扎 西
负 责 人:才项多杰
4.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当包括:(1)关于设立县级市与国家和省(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相衔接情况的意见;(2)关于拟设市城区具备优良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支撑条件的意见。
责任领导:谢康勇
负 责 人:杜苏海
5.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包括:(1)关于申报前两年拟设市区域地方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数据的意见;(2)关于申报前两年本省(区)所辖其他县(含自治县、不含县级市、市辖区)的地方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本省(区)所辖县(含自治县、不含县级市、市辖区)中所处的位次的意见。如在已提供的公开出版统计年鉴中已载明有关数据,在列明年鉴名称并对具体数据加以标注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可不再出具相关意见。经测算,拟设市区域人均地方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指标未达到《设立县级市标准》相关要求的,可不提供该项数据。
责任领导:李文兰
负 责 人:钟耀庭
6.省级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拟设市城区公共消防及其配套安全设施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要求情况的意见。
责任领导:司成奎
负 责 人:王 海
7.省级通讯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拟设市城区家庭宽带接入能力的意见。
责任领导:谢康勇
负 责 人:王光瑞、王晓琴、高兴红
8.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拟设立市区域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情况的意见。
责任领导:公保才旦
负 责 人:张 海 燕
9.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关于拟设市区域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的意见。如在以提供的公开出版系统年鉴中已载明有关数据,在列明年鉴名称并对具体数据加以标注的基础上,省级教育部门可不在出具相关意见。
责任领导:韩忠明
负 责 人:加 羊
10.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内容应当包括:(1)关于拟设市区域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的意见;(2)关于拟设市区域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量的意见。如在以提供的公开出版统计年鉴中已载明有关数据,在列明年鉴名称并对具体数据加以标注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可不在出具相关意见。(已上报的材料未提供医疗机构数,且存在资料不规范的问题,建议增加现有医疗机构数)
责任领导:韩忠明
负 责 人:董海生
11.省级文化部门出具的关于拟设市区域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且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全覆盖情况的意见。
责任领导:李 文 兰
负 责 人:普华才让
二、工作要求
(一)上述资料请各责任单位于9月25日前上报共和县撤县设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
(二)省政府各部门需要出具的证明,由县直机关各部门申请省级对应部门开具,这部分资料将与省政府的请示一同上报国务院。
(三)本通知下发后,县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尽快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与省对口厅局衔接事宜,由分管县级领导带领部门负责人亲赴省相关厅局协调出具意见等工作,确保撤县设市相关意见及资料按时限要求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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