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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0-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办发〔2021〕116号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共和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清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共和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完善环保体制机制、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目标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形成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严格执法、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打造天蓝、水清、山绿的美丽家园,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海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规定(试行)》《海南州州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确保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合力,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结合县域生态环境实际,特制定共和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清单。
一、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
(一)县纪委监委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并就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察意见。
3.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对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二)县委组织部
1.建立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4.严格落实《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会同相关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的工作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强化责任追究。
(三)县委宣传部
1.组织利用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委、省州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与重大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配合办好“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全力配合做好“保护青海湖,我是志愿者”行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宣传和舆论引导成效;持续加强环境教育,凝聚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共识。
3.负责环境舆情应对指导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回应社会舆情热点,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四)县委统战部
1.负责贯彻落实统战领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省、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
2.听取并反映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3.负责协调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县委政法委
1.防范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问题。
2.督促、推动涉及生态环境领域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二、县乡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
1.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州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及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制度。
3.督促各部门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及辐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维护县域生态环境安全。
4.对重要水源地、自然遗迹、自然生态区域予以保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限制建设及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建筑。
5.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推动建立健全生态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依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7.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运行。
8.加强环保部门工作能力和机构建设。
9.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大环保”格局。
10.加强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环境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及事后恢复等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1.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对本乡镇生态环境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2.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测机制,做到环境保护工作有专人抓,不断推进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扎实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积极创建和巩固生态文明示范乡镇,确保农牧民居住区环境整洁,无生活垃圾、柴草垛及畜禽粪便乱堆乱放现象,加强县、乡、村公路沿线和死角区域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整治工作。
4.辖区内无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污水乱排、乱倒现象发生,禁止焚烧垃圾及农作物秸秆、严禁在河道内倾倒畜禽粪便等现象。
5.有符合辖区实际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成立应急处置小组,认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6.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例达到100%,有环评批复、有备案。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一)县法院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负责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2.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指导,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
3.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县检察院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综合运用保护、预防、监督、教育、打击等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刑事案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促进规范执行和公正司法。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2.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及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
3.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促进清洁生产,推广清洁能源。
4.认真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强化减污降碳,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排目标及重点工程减排量符合标准。
5.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6.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对于资源节约清洁能源、能源改造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黄河流域、龙羊峡库区北岸、共和盆地生态治理,青海湖南岸生态保护,防风固沙、水土流失、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的融资渠道。
7.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8.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9.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10.负责工业节能降耗调控以及协调实施节能降耗考核评价工作。
11.负责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12.负责光伏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园区内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推进清洁生产和污染减排;落实园区环境保护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建立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14.对环境保护诚信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对失信企业取消政策帮助,加强与环保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诚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落实到位。
(四)县教育局
1.落实有关学科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教学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知识竞赛、节能减排等环保活动,推进环保知识进校园。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督促指导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对措施。
3.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统筹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五)县公安局
1.建立健全司法联动长效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移送审查工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环境执法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
2.依法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主动摸排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发动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3.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
4.加强公共场所和偶发性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6.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及时向环保部门报送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危险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县民政局
1.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救济。
3.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
4.负责引导各乡镇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推动绿色殡葬。
5.对生态环境保护诚信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对失信企业取消政策帮助,加强与环保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诚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落实到位。
(七)县司法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做到有检查、有通报、有考核。
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3.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八)县财政局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2.落实污染防治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及环卫设施设备运营资金,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年度经费和环境保护部门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
3.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
4.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对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九)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
2.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矿产、土地等资源,加强对地质勘探、采矿等开发活动的生态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特别是加强矿山企业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监督企业切实做好矿山企业开采后植被恢复工作,做到边开发边治理边保护。
4.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5.参与对监管企业的检查、督查,配合环保部门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6.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环境保护执法,组织指导监管企业做好环境问题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7.负责无证非法开采矿山资源的查处工作
8.会同环保、农牧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9.对生态环境保护诚信企业在土地、矿山开发利用中给予政策扶持,对失信企业在严肃查处的同时,取消一切优惠政策,不予核发土地、矿山、建设许可。
10.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登记步伐,进一步完善确权登记办法和规则,推动确权登记法治化,重点推进我县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湿地、黄河流域等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11.完成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年度整改任务并销号。两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100%。完成147处由政府引导统建的建筑手续办理工作,第一轮督察指出的环湖地区违建乱象尚未得到根治问题的整改销号任务。
(十)县生态环境局
1.水污染防治。及时制定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倒淌河镇、黑马河镇、龙羊峡镇(湖心、出水口)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倒淌河断面水质,使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V类)比例控制在0。恰让水库、切吉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100%。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碧水保卫战”相关工作任务,巩固恰让水库“划、立、治”整治成果。
2.大气污染防治。及时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配合做好减污降碳,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排目标及重点工程减排量;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完成省上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约束性指标。
3.土壤、固体污染防治。及时制定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和风险防控,开展固体废物污染排查整治,按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确保土壤环境保持稳定。
4.完成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年度整改任务并销号。两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100%。
5.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按照省州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认真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按期完成环境信访案件办理,办结率达到100%。
6.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完成不少于1起磋商案件。
7.按照《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污染源“双随机”一季度一抽查制度,并做好信息公开。
8.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较上年有所增长。巩固“绿盾行动”成果,确保不发生新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9.完成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2020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基本稳定”以上。
10.配合办好“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全力配合做好“保护青海湖,我是志愿者”行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宣传和舆论引导成效;持续加强环境教育,凝聚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共识;切实做好生态环境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处置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及生态环境舆情监测和研判,做好舆论正面引导工作。
11.争取中央资金,开展倒淌河水生态修复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和黄河断面治理。全面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容量,严格进行规划环评,合理规划布局。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做好规划区以内扬尘监督管理和绿化、美化城镇环境工作。加大县域内非正规垃圾点的治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4.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和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指导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5.负责监督指导环卫工作,杜绝违规作业和焚烧垃圾现象;加快重点乡镇垃圾转运站建设,监督指导垃圾填埋场填埋作业,逐步建立垃圾城乡一体化集中处理机制。
6.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严格控制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乱堆乱放建筑材料,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
7.加快推进天然气覆盖区燃煤锅炉“煤改气”建设,进一步提高燃气化率,减少烟尘污染。
8.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绿色建筑。
9.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0.完成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年度整改任务并销号。两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群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100%。
11.全力推进共和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和共和县污水处理厂燃煤锅炉改造工作,确保2021年12月底建成并运行。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1.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组织开展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2.加强道路交通等建设工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水、废气、噪声污染,做到边施工边治理边保护。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加强开挖边坡治理,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特别是要做好施工后期土场、取料场等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以及覆土绿化工作。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尘、毒、噪音等治理,合理排放废碴、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负责监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3.指导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治道路和城镇规划区外扬尘污染。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淘汰运营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
4.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漏、洒漏;负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5.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保养企业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保养企业建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物台账及管理制度;配合环保、公安、安监等部门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6.负责指导和监督国省道、州县乡交通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负责牵头协调做好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工作。
8.实行交通执法与环保执法资源共享,全面落实诚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9.对县域内道路新建、改建、续建项目中的砂石取料点,严格落实环评制度,并做好砂石取料点的生态修复工作。
10.及时办理共和县大气污染防控综合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三)县水利局
1.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审批取水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排污口设置。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组织开展水利专项规划、水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做好施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到边施工边治理边保护。对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尽量维持原状,防止由于施工造成附近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加强开挖边坡治理,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渣、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施工后期对渣场坡面和顶面等进行整治,使场地平顺,利于复耕或覆土绿化。
4.由水利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全面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划定主要河道砂石可采区和禁采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河道漂浮物清理工作。
5.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限水、停水、断水措施。
6.配合环保部门应急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
7.认真履行河湖长制责任,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工作衔接,全面落实诚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8.合理确定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加强对水权交易活动的监管,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
9.完成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年度整改任务并销号。两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群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100%。
(十四)县农牧和科技局
1.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等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
2.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3.负责秸秆焚烧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采取废旧农膜回收、尾菜处理等措施,推进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4.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规划选址管理工作;负责畜牧养殖业的污染防治。
5.加强草原等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查处违法开垦草场种植、采砂等行为,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加强人工养殖业的污染防治。
6.负责屠宰企业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屠宰企业污染环境。
7.配合环保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8.负责外来入侵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控。
9.完成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年度整改任务并销号。两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群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100%。
(十五)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1.负责文化旅游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噪声污染。
3.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4.指导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5.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6.推动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7.负责指导和监督旅游景区景点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8.负责核定旅游景区景点的最大承载量,保障景区景点内旅游资源环境的安全。
(十六)县卫生健康局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废物规范处置工作台账,督促全县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置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书,签订率、处置率均达到100%,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4.推进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安全处置能力建设,保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费,在重大疫情或涉危险废物突发性环境事件中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十七)县应急管理局
1.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3.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4.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设项目环境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5.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依规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八)县审计局
1.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2.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3.及时进行生态环境项目审计,加大项目审计监督,确保生态环境项目规范运行。
(十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行政建议函,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
3.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尾气检测机构资质计量设备认定和资格许可,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保护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加强燃煤锅炉燃煤质量监管,提高燃煤品质。加大散煤市场督查力度,严禁露天经营和不合格煤质流通市场。
6.加强市场购物袋使用监管,减少“白色污染”。
7.加强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监督管理。
8.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9.依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审批食品经营许可时认真审验申请主体的环境保护相关材料。
10.参与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环保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11.对生态环境保护诚信经营单位、市场、个体经营户在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树立先进典型。对失信经营单位、市场、个体经营户注销经营许可。
12.大力推进绿色产业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产品生产技术改造,积极主动申报系列认证,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专用标识。
(二十)县统计局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
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
(二十一)县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观测、预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
2.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二十二)金融部门
1.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2.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3.对被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尚未改正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4.对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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