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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6-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办发〔2023〕50号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共和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共和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问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厅字〔2017〕37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8〕77号)等相关要求,切实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切实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诚信统计氛围,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实施范围
共和县党政领导干部及全体工作人员。
三、责任分解
(一)党政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领导责任,党政班子成员中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党政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实施意见,对防范和惩治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工作内容:一是加强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省、州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明确班子成员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三是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多措并举抓好部门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和部门会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增强领导干部数据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纳入必学必修内容。
2.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分别负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督促落实工作责任。
3.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党员,作为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党政领导班子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1)对国家、省、州统计局关于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数据未依法开展统计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未落实到位的。
(2)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3)发现严重统计数据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线索未立案查处的。
(4)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
(5)参与篡改统计数据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6)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要领导责任。
1.安排部署重要工作,组织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部署要求,明确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领导责任,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在统计工作中,始终把依法统计贯穿于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2.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党委(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党委(组)或领导班子会议不少于2次,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严肃查处统计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联合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
3.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县各乡镇、各部门党委(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完善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研究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重点工作,组织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规定和要求,研究部署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事项,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2.每半年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一次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数据审核和执法监督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乡镇和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3.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听取、研究、督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
(四)县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
1.组织统计专业人员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如实采集、审核、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督促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保障基本单位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督促落实统计调查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确保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班子成员及各专业科室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
3.在数据审核评估中,要求统计专业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评估办法,确保审核评估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核查。按时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及时组织人员查询,并做好记录。发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4.督促统计专业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专业培训内容,及时开展法治宣传。
5.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工作,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严厉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6.设立统计执法监督机构,配备统计执法监督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增强统计执法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7.落实本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按照权限对本系统违纪违法行为负责人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8.组织实施违纪违法案件移交,督促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按照权限组织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案件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移交。
9.认真研究制定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人员管理,不断夯实基层统计基础。
(五)县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负第一责任
1.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要求,并结合实际研究本系统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2.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3.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统计重点工作顺利完成。
4.领导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监督管理。
5.领导、组织统计执法队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协调沟通、督办落实,保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态度。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6.组织本领域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7.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建立统计专(兼)职岗位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台账。
(六)县纪委监委负监督责任。县纪委监委和县统计局要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方面加强协作配合,执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县纪委监委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违纪违法人员责任,确保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到位、处分处理到位。开展常态化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警示教育,筑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思想防线。
四、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班子负责督促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2.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
3.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
4.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5.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6.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7.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三)工作人员未能严格履行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未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四)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工作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追究责任。
五、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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