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共和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文件>县级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9-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23〕166 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共和县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921

 


共和县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为总基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聚焦重点。针对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强化源头预防、严格传输管控、着重受体保护,鼓励宁静区域建设,优化纠纷处理途径,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安宁和谐生活环境的需求。

2.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管控。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严格落实制度层层压紧责任,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鼓励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

3.坚持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遵循噪声污染防治的客观规律,立足当前治理阶段,紧抓政策、标准、管理等要求,循序渐进、多措并举,分阶段、有步骤地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

4.坚持齐抓共管,社会共治。发挥制度优势,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上下联动,增强公众参与,推动逐级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调动全社会力量汇聚治理合力,着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治理、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建立健全县城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防治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

二、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

(四)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8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根据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稳步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五)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

3.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定期公开发布县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各责任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发布各自行业领域噪声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4.推动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按照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制定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开展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县域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三、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

(六)加强规划引导

5.完善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国土安全、综合立体交通、工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6.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科学选线布线,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完善民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7.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满足相应规范规定的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合理布置中小学校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严格教培机构音响器材的使用,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

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统筹噪声源管控

8.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编制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采取减振降噪的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9.紧抓产品质量监管。根据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

10.推广先进技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鼓励相关企业应用低噪声工艺,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八)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11.强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治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树立行业噪声治理典型示范。企也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争取创建行业标杆。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九)实施重点企业监管

12.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根据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登记,并按证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

(十)细化施工管理措施

13.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根据国家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以及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14.落实管控责任。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建设,探索从评优评先、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一)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15.提高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动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管控夜间施工行为。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六、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十二)加强车辆道路噪声污染防治

16.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炸街造成噪声污染。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7.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十三)优化营业场所噪声管控

18.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9.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县文体旅游广电

(十四)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

20.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

牵头单位:县文体旅游广电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十五)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

22.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纠正。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推动建设宁静小区。根据建设宁静小区指导文件,推进宁静小区建设,鼓励各地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教育支撑作用

(十六)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6、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办法等制修订时,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十七)强化科技教育支撑

27.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培养中小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加强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配合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

九、系统推进噪声监测,严格监督执法

(十八)提升噪声监测能力

28.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加强站点管理。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编制共和县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9.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3年底前,共和县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11日起,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十九)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30.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司法局

31.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定期参加或举办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培训,加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监测技术、执法流程等培训,提升基层人员的噪声污染执法专业水平;加强基层执法队伍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配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紧抓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二十)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32.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任界定,厘清噪声污染防治职责,明确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部门监管职责,按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督管

33.合理处置噪声污染纠纷。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置噪声污染投诉事件,对投诉事件及时跟踪处置,做好投诉事件回访工作,对已解决事件处置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不断改善服务水平。定期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噪声投诉纠纷处理处置水平。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市场监督管理

34.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压实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二十一)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35.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团队,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司法局

(二十二)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36.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37.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同时,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

38.营造社会文明氛围。鼓励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新闻媒体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纳入群众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

39.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公众监督,鼓励地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体旅游广电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