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共和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文件>县级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3-07-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13〕96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共和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制定的《共和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715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15日印发

                                           共印75

  共和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等七厅委局《关于2013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突出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医药制造行业环境违法等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共和。

二、组织领导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2013年共和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才 洛 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安 进 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才 桑 太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员:都 芬 庭    县纪委监察局正科级纪律检查员 

王 雪 松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丁 仁 祯
    县经济商务局副局长

祁 文 锦    县司法局副局长

樊 德 春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索南尼玛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副局长

冯 秀 红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索南尼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20-630日)。成立2013年共和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37月初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整治阶段(71日—1031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单位联络员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37月初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1-1130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31115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水泥企业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污染物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肃查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2.加大对铁合金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加强对鑫源铁合金公司、金河水泥厂等高耗能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尤其是加大夜间现场检查力度和频次,重点查处擅自停运、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环保设施、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

3.加强对共和县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县环保、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重点检查污水处理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等环境违法行为。

4.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重点检查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放企业,彻底摸清废水污染特征、排放去向、数量等情况,严查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和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的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进行限期整改;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对废水超标排放的企业立案查处,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限期治理;对存在渗井、渗坑排放,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从严、从重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二)   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在2011年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医药制造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加强关系民生问题的执法服务。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开展以环湖地区为重点的农牧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加强农村牧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大力推进环境监管向农牧区延伸,加强对各乡镇、产业集聚区、我县境内109国道和其它交通沿线的重点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农村和重点生态领域的环境执法工作。加强对青海湖自然保护区、龙羊峡风景名胜区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

(四)开展餐饮娱乐场所噪声及油烟污染集中整治活动

开展餐饮娱乐场所噪声及油烟污染集中整治。各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餐饮娱乐场所噪声及油烟污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加强日常监察和监测频次,减少噪声及油烟排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对未经环评审批、违法投入使用的,要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对未经环保验收的,责令限期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对屡经整改仍然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取缔关闭。环保、建设、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集中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突出、投诉集中的建筑施工、娱乐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等问题。对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工地,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油烟排放不达标的歌厅、茶屋等娱乐、餐饮场所,工商部门不得发放工商经营许可证。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县环保局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的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济商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环境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二)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环保部门与监察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要挂牌督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执法投入机制、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和环境保护公众监督机制,建立重大环境案件后督察制度,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企业环境审计制度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从而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附:1、共和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2共和县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督查企业名单

附件1

2013年共和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单位名称

联络员

职务

联系电话

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嘉华东珠

大队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

王烈花

 

0974-8516518

县经济商务局

都寿庭

主任科员

县监察局

都芬庭

正科级纪检员

县司法局

万玛才让

副主任科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辛春玲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张 英

 

0974-8425757

 

 

附件2:

共和县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督查企业名单

海南州鑫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共和县金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青海雪锋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可可西里肉食品有限公司、青海银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二毛纺织有限公司、青海湖药业公司、海南州明昌清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龙羊峡水电厂、青海裕龙矿业公司、海南州环发矿业有限公司、共和县奥凯矿业有限公司、共和县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海南州晟通畜牧业实业有限公司、共和县绿源生猪屠宰场、海南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共和县荣达清真牛羊屠宰场、共和县得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和县元年工贸有限公司砖厂、共和县锦源商砼站、海南州天河路桥商砼站、次汗素水泥制品厂、共和县砂石料场、青海湖肉业公司、青海龙首油脂公司、共和县冷库、青海高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黑马河屠宰场、石乃亥冷库、青海百富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环通塑业有限公司、青海新昆仑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共和县利民页岩砖厂、共和县福兴砖厂、共和县玉康砖厂、县域境内各施工场地、各沙石料场、露天煤场、废品收购站等排污企业。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