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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3-12-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3〕234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海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9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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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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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2013〕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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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4日
海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州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36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精神,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符合我州实际,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我州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由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参保范围
我州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水浇地不足0.5亩、旱地不足2亩、草地不足5亩的,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水库移民)适用本实施方案。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措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我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各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新征地农民由各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征地时统一核准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
(二)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各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各地财政局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
对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含水库移民)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20元。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新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
四、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
五、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确定(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六、制度衔接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含新农保)暂时封存,待国家出台相关的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含新农保)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条件的,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也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征地的农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水库移民可自愿参保,按规定缴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政府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与监督等未尽事宜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青政﹝2009﹞63号)执行。
七、职责分工
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办〔2012〕336号文)的规定,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资料,复核参保人员和参保费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含水库移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和个人缴费的统一扣缴。统一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个月内全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记录、基本信息资料移交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期基金发生缺口时,由各级财政兜底。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移民安置、农牧、水利、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核定、发放和经办服务。
用地单位负责及时将核算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到指定账户。
八、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12月10日前)。各县、乡镇、村社、社区要层层组织学习《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载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工作程序、参保范围、资金筹集、领取条件、待遇标准等内容,让被征地农民充分认识到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提高参保的积极性,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项目建设和社会稳定。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12月15日前)。各县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国土、农牧等部门,对2012年12月以前的土地征收情况,包括用地类别、项目隶属关系、涉及人数及年龄结构等进行认真调查统计,按照自愿的原则,为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库档案,并依据《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对各级财政应补贴的资金进行测算,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基金来源,确定工作措施。
(三)业务办理阶段(2013年12月底前)。各县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要求,由各县国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人社、民政、移民安置和被征地乡镇政府组成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开展资格审查、参保登记、核定缴费、财政补贴、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做到应保尽保。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经县政府或州人社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落实这项惠民政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为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州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审计、水利、农牧、移民安置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海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峨日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督促检查、通报情况、审核审批等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序进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措施,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县人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掌握办理原则,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经办效率。一要准确界定用地类别,凡以出让方式用地的,不论项目级别,都应当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以行政划拨方式用地的,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地类别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界定。二要准确界定项目隶属关系。项目隶属关系分为国家、省列重大项目,县属项目和其他项目三大类,由同级发改部门在征地时确认。三要确保政府补贴足额到位。凡县属项目,在征地时,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采取测算预留等办法确保足额到位,不得打白条、走空账。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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