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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4-04-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14〕5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 通 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2 浏览次数: 【字体:

GHFS012014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共和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2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印发

共和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为全面做好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土地和矿产资源,结合共和县实际,决定建立以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的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一、建立土地矿产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镇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扶贫局、县移民安置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召集人决定或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工作情况,包括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协调、督促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移送、查处情况,组织、部署国家和省、州重点工程及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情况,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情况,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县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矿产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本辖区土地矿产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负总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进行查处。并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县城镇管理局负责巡查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对无规划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接收国土资源部门罚没的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县监察局负责追究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并对涉及党纪处分的提出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依法进行受理、立案、侦查、以及移送起诉工作,采取适用的强制措施为相关部门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并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批捕和起诉的职能,同时,对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县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行政处罚等强制执行申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镇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扶贫局、县移民安置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执法查处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上下联动和协作监管制度

(一)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制度。构建县和乡镇、村(居)委会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并聘请专兼职执法监管信息员。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县级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村(居)委会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员的管理工作。执法监管信息员负责协助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将收集到的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和发现的违法行为上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每月要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县国土资源部门每月要向县、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也要向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县监察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通报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对移送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公安机关要定期向国土资源部门、检察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及依法处理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向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和起诉情况。法院要定期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情况。

(三)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一般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难以制止、省州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土地督察、检查等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各乡镇的土地矿产违法状况、违法数据和执法检查等重大事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部门联动遏制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违法事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接到《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告知函后,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依法应予以拆除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对未获取用地批准但已开工的项目,建设部门要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县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供排水、电业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告知函后,应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对国家和省、州重点工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以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和县城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对涉黑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案件调查相互协助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商请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在查处重大土地案件中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有关项目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在了解用地项目、农业结构调整等信息资料时,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牧局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时,县监察部门应在接到县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退回案卷资料;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特别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对认为无权处理的,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并说明理由;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强制执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难、难以继续执行的,由法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配合法院做好相应工作。

对需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城镇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对应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将移交文书、移交清单等一并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移交检察部门;检察部门应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通报。

三、建立和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奖惩制度

(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考评制度。制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并将耕地保护、落实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和土地节约集约等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工作的考评内容,作为评价部门工作和土地、矿产执法监管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对在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乡镇、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监管工作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进行问责。

(二)严格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追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要求,进行行政问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各乡镇政府因组织不力、未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用地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以及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碍查处工作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问责程序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对经诫勉谈话后仍未及时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恶化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内本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整改地区或者造成其它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令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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