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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4-04-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14〕54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5 浏览次数: 【字体:

GHFS012014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共和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2014424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印发

共和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为加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常态化管理,总结历年卫片执法检查的经验和教训,有效遏制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建立以卫片执法检查、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为主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和查处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管理秩序,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结合共和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性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是土地矿产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是检验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最有效的途径。近年来,随着共和县经济社会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共和县土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县域土地规范化管理和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为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供即用、批少占多、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拓思路,创新举措,立足全县工作实际,要将建立健全土地矿产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全力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完善机制,营造良好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管环境

   各乡镇及国土资源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搞活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以宣传“打击违法用地、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为重点,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结合各种活动、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等工作,采取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开辟专栏、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严格土地矿产管理,加强土地矿产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用地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作,形成土地矿产管理综合防控合力

   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了以共同责任机构为核心,各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协作的执法监察新体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工作格局。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乡镇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国土、发改、财政、建设、农业、公安、信访、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同时,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实行国土、公安、检察、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在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各有关单位根据执法部门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的相关审批事项,不给“双违”建筑开绿灯,不断压缩“双违”建筑生存空间。

四、加强监督,严格实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达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要求执法执纪部门追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的责任。对于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土地违法行为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对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如因工作不力,执法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共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是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由被动的事后查处转为“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为了及时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结合共和县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巡回检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人员。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人员承担,在执行特殊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县国土资源局其他业务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忠于职守,公正执法,并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辖区内国土资源状况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和不同级别的巡查区。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二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镇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同时,对划分的巡查区域进行动态巡查,其中,一级巡查区至少每十五天一次,二级巡查区至少每月一次,三级巡查区至少每两个月一次。

    第七条  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并将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

    第九条  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集镇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和金属矿山企业及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巡查,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实施全面巡查,重点为一级巡查区。

    第十条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奖惩。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对于在巡查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其巡查责任区内违法案件发案率明显降低,形成的违法事实、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明显减少的,予以奖励;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要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共和县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监督和落实,保证依法、及时、准确、高效办案,依据《青海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限时督办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法案件督办工作是指共和县人民政府对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查处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督办工作由共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第四条  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和书面督办。口头督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限等进行详细记录。书面督办,县人民政府发出督办通知,并将督办结果上报。

    第五条  案件督办的内容包括:新立案件统计上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与查处案件相关的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按照规定时限报批和送达,案件的立案备案、延时申请、结案备案的要建档立卷。

    第六条 对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办的案件,县国土部门在接到上级督办通知后,按上级督办的限期认真查处,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查处或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的,人民政府应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对于案件查处不力或者怠于查处,导致未能按期结案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案件承办人员责任;对其中督办不力的,案件督办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信息,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土地、矿产、地质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县国土资源部门专门设置了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同时积极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根据反映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做到件件能办理,件件有结果。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簿,对举报人的陈述必须有记录,对举报信必须进行登记、阅信、并提出批办意见,建立健全举报信息的受理程序及归档制度。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举报案件,按照行政权限和管辖范围,坚持分级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领导批办件和牵涉到各级政府和主要领导的重要举报案件,要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察看,情节严重的,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直接派人员调查处理。对一般举报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并在20日内向批转部门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经调查认为构成违法案件的,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处理。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办结。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上级交办、转办、批办、督办的举报案件过程中,应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因办理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不必要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举报案件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姓名,凡泄密者应按规定追究责任。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举报电话:0974-12336

09748513502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共和县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参与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时、合法、有效地预防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参与会审制度。

第二条  所谓会审是指通过集体审议的形式,对国土资源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在适用法律上进行审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条  会审由执法监察人员内部讨论进行。

第四条  会审由行政许可承办人员提出会审申请后,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执法监察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参会人员由执法监察人员、承办行政许可人员和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会审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会审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适用法律是否恰当;

(四)处理意见是否合法。

    第七条  会审程序:

    (一)听取执法监察人员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相关意见建议。

    (二)审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会审会议应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法监察人员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作出审议通过的决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行政许可负责人及其承办人员进一步做好工作、完善手续。

1.行政许可程序不完备,需要补充改正的;

    2.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有误,需要更正的;

    3.其他方面有不当之处,需改正或补充工作的。

第九条  会审应当制作会审记录,由专人负责记录,要对会审中的不同意见、会审结果等进行如实记录。行政许可负责人和承办人对不同的意见应高度重视,慎重对待。

第十条  执法监察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案件记录整理工作,及时将审议记录整理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共和县执法监察信息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早预防、早发现、早查处”的执法监察机制,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农田和矿产资源,做好对信息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组建信息员队伍工作的领导,把组建信息员队伍作为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大事来抓,摆上本单位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条  凡未建立信息员队伍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立即着手组建,要求每个乡镇、行政村至少要有1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

    第四条  严把信息员队伍的入口关。信息员可以由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推荐,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信息员应当掌握基本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经考核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聘任。 

第五条  信息员要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做好对本行政村和周边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巡查、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统一登记,对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和性质进行核实认定,并作为考核执法监察信息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员学习培训制度和信息员例会制度,加强对信息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在国土执法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信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聘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后,要及时将信息员明细及联系方式报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对县国土资源资源管理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总结在聘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确保能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的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共和县执法监察定期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建立起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定期报告备案制度,是指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报告备案本级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整体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具体情况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查处完毕后将处理结果报州局备案。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因受到阻力和干扰,致使案件查处工作无法进行下去,或者发现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对本级立案及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州、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查处的;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性质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对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分建议以及刑事处罚建议,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子以撤销,直接立案查处。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县国土资源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外,一般应在1个月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确实难以完成调查的,要定期报送阶段调查报告,直至结案。没有按期查结也未定期报送阶段调查报告的,启用问责制并挂牌督办。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共和县违法案件查处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不履行职务职责,或在履行中因故意过失造成执法过错,或超越职权范围,违背执法程序,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影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正常执行的行为,称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和意识以及外在原因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受本制度追究。

    第五条  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为有:

    (一)情况不明,事实不清,资料不齐,造成为用地用矿单位和个人错批土地、矿产的;

    (二)权属资源不合法,界址不清楚,面积不准确,造成为用地单位和个人错发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骗取土地、矿产开发资金的;

    (四)对违法占地采矿处理处罚调查不实,情况不明,处理处罚错误的;

    (五)不正当履行职责,故意推诱拖延日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处理执法业务,造成执法过错的;

    (七)利用职权自制土地使用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书,制作法律文书的;

    (八)违反收费标准,擅自多收、少收费用的;

(九)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执法过错的;  

(十)主观故意,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十一)行政诉讼案败诉,按《国家赔偿法》追究行政赔偿的;  

     (十二)拒不执行上级或法院判决,造成当事人上访告状的;  

    (十三)非法制作、涂改地籍档案资料,给用地、采矿单位和个人造成纠纷或遗留问题的;

    (十四)在调解土地、矿产纠纷中,有失公正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的;  

    (十五)接受当事人吃、请、贿赂的;

    (十六)由于执法中的其他错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其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划分

    (一)由于执法人员故意制造虚假事买或谎报事实,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审核人员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除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外,还应追究审核人员责任;

    (三)批准人不负责任,故意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免追究责任。

    (一)主动承认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执法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三)由于其它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

    (一)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正确意见,顶着不办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因执法过错,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区别有错必纠,责任自负的原则,根据责任人的业务能力,是否故意和责任大小,分别情况子以处理,具体处理办法: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先进资格;

    (四)扣发资金;

    (五)调离岗位;

    (六)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七)给予政纪处分;

    (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成立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纪检组长、执法监察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的认定和责任划分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依据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具体工作由纪检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凡有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主动报告,由纪检部门查明情况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意见。对隐匿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从重追究责任人和隐匿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确认责任人执法过错事实时,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在研究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处理时,允许责任人提出申述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在处理执法过错责任人时,要填写《执法过错处理决定通知书》,并载明过错、事实和处理意见,交由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议,领导小组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在没有纠正前,按领导小组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共和县土地矿产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打击扰乱土地、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中,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对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非法占用耕地犯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案件,应当在调查取证完结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前款所列案件,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测绘法》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在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中,对涉及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的同时,应当将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报送同级监察机关。

第三条  发生的涉嫌犯罪案件,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足结论;

   (五)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上款所列,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除明确规定外,由办案部门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

    第五条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涉嫌犯罪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附材料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补充,国土资源部门补充有关材料的时间,不记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的期限。

    第六条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材料移送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复议,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  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子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建议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建议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说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答复后,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或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除由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外,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外,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和检察、监察、公安机关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互通情况、密切协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和开展调研活动,共同解决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达成共识;相互通报一个时期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的措施,规范土地、矿产市场秩序和国土资源管理。

   (二) 国土资源部门和检察、监察、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犯罪行为蔓延。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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