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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06-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4 〕9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共和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该实施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2014年6月27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印发
共和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
(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实
施
细
则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
目 录
1.概述
1.1项目来源
1.2主要任务
1.3工作目标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2.自然地理
2.1地理位置
2.2气候
3.组织实施
3.1宣传动员
3.2业务培训
3.3技术保障
3.4经费保障
3.5工作计划
4.技术路线
4.1 数学基础和成果格式
4.1.1坐标基准
4.1.2比例尺
4.1.3成果格式
4.2确权登记程序
4.3土地登记申请受理
4.4地籍调查
4.5地籍测绘
4.6权属审核
4.7权属调查
4.7.1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4.7.2调查单元
4.7.3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4.8地籍编号
4.9宗地编码的方法
4.10宗地代码索引图的编制
4.11已有宗地编码对应表的编制
4.12界址点号
4.12权属调查流程
4.12.1制定调查计划
4.12.2收集资料
4.12.3表册准备
4.12.4调查底图
4.12.5 入户调查
4.13权属调查的基本要求
4.14争议界线处理
4.15地籍调查表填写
4.16宅基地“户”确定的原则
5.宅基地调查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6.地籍测绘
6.1 控制测量
6.2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7.地籍调查
7.1 土地权属调查
7.2 地籍测量
7.3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7.3.1调查的方法
7.3.2调查的内容
7.4宗地图编绘
7.4.1宗地图的内容
7.4.2编绘宗地图的基本要求
7.5集体土地地籍数据库建设
7.5.1调查数据整理
7.5.2数据格式转化
7.5.3属性数据记录
7.5.4图数挂接
7.5.5数据检查
7.6地籍分幅图
7.7面积计算统计
7.8登记发证
7.9权属审核
7.10调查成果公示
7.11证书打印、颁证
8.主要成果
8.1确权成果
9.登记成果
10.证书
11.文字成果
12.数据库成果
1.概述
1.1项目来源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2014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1号文件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全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办公室和省国土资源厅安排我县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即将开展的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奠定基础。依据《青海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该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实施细则。
1.2主要任务
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农牧区每宗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及利用状况,形成产权清晰、四至清楚、地类准确、图数实地一致、数据准确真实的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建立包含二次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3工作目标
根据省州统一安排部署,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覆盖全县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结合省、州、县农牧部门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工作及已经完成的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和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成果、林业部门完成的林权改革成果,积极研究搭建全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的可行性,为我县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加强集体土地管理及推进集体土地改革提供依据。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2004-08-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12-2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02-07)
7、《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12-30)
8、《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06-17)
9、《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2、《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国土资发〔2004〕234号)
13、《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1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6、《关于依法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11〕359号)
17、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1号)
1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
2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1、《青海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4.2技术性文件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2、《地籍调查规程》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4、《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GB/T13923-92
5、《1:500、1:1 000、1:2 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7、《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9、《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0
10、《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12、《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3、《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1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92
1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7、《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1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9、《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 1:1000 1:2000数字线划图》CH/T9008.1
2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 1:1000 1:2000数字高程模型》CH/T9008.2
21、《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2.自然地理
2.1地理位置
共和县地处青藏高原东北缘,是青藏高原的东门户,素有“青藏咽喉”之称,位于著名的青海湖之南。其地理坐标为东经98°54′—101°22′,北纬35°46′—37°10′之间,其北部是日月山隆起带及青海湖盆地,中部是青海南山及山南侧的共和盆地,南部是鄂拉山区和黄河谷地,地形以高原为主,平均海拔在3200米。
2.2气候
共和县地处青藏高原东北缘,北部是日月山隆起带及青海湖盆地,中部是青海南山及山南侧的共和盆地,南部是鄂拉山区和黄河谷地,地形以高原为主,光照充足,太阳辐射强烈,全年日照时数达2670.4---3036小时,平均日照率达60%---69%,每天平均日照6.2%---9.4小时,年太阳辐射总量平均为165.5千卡/平方厘米,太阳能发电前景广阔。环湖地区风能资源县有较大开发价值,年平均风速3.5米/秒,储量550千瓦小时/平方米,可利用储量540---680千瓦小时/平方米。
2.3行政区划
共和县辖4个镇、7个乡:恰卜恰镇、倒淌河镇、龙羊峡镇、塘格木镇、石尕亥乡、沙珠玉乡、铁盖乡、廿地乡、江西沟乡、黑马河乡、切吉乡。境内有:哇玉农场、湖东种羊场、巴卡台农场、安置农场。
2000年,共和县辖1镇、12乡。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111974人,其中各乡镇人口(人): 恰卜恰镇 30833 恰卜恰乡 8124 廿地乡 3967 沙珠玉乡 6173 英德尔乡 4232 铁盖乡 5774 曲沟乡 7161 东巴乡 3987 倒淌河乡 11336 江西沟乡 5504 黑马河乡 4490 石乃亥乡 6038 切吉乡 8142 龙羊峡虚拟镇 3258 塘格木农场虚拟乡 2955
2001年1月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函[2001]6号文批复:撤销共和县恰卜恰乡,并入恰卜恰镇;撤销倒淌河乡,设立倒淌河镇。2001年底,全县辖2个镇、10个乡,7个居委会、91个村(牧)委会。
2001年底,共和县辖2个镇、10个乡,7个居委会、91个村(牧)委会。
2002年4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函[2002]29号文批复同意撤销龙羊峡行委,设立龙羊峡镇;撤销曲沟乡并入龙羊峡镇。
2003年底,共和县辖3个镇、9个乡,10个居委会、93个村(牧)委会。人口122845人。
2005年,共和县辖3个镇、9个乡:恰卜恰镇、倒淌河镇、龙羊峡镇、石尕亥乡、沙珠玉乡、英德尔乡、铁盖乡、廿地乡、东巴乡、江西沟乡、黑马河乡、切吉乡。
2006年8月,共和县撤销英德尔乡,设立塘格木镇,镇政府驻地迁至原塘格木农场场部所在地塘格木,实行镇管村体制;撤销东巴乡,并入恰卜恰镇。
3.组织实施
3.1宣传动员
1)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布置会,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2)以乡镇为单位分别召开乡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要求各村(牧委会)村长、书记或会计等负责人参加,由办公室负责人讲解土地确权的政策、确权的目的和意义,确权工作与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的关系等,并邀请技术支持单位的技术员例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广大农牧民讲解本次工作的流程,需要农牧民提交的资料以及在具体工作中需要提供的支持。
设计简单明了易懂的宣传材料,印刷“致广大农牧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在村委会宣传栏张贴,以及在地籍测量阶段和入户调查时向农牧民发放宣传。争取广大农牧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础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
3.2业务培训
1)组织办公室成员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培训班”,认真学习土地权属性质的认定、权属调查的方法和要求、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地籍测量、房屋测量及数据建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等相关业务知识;
2)由办公室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和确权发证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工作的参与者充分了解国家、省、州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对确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的解决办法进行讲解。
3)委托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地籍测量、房屋测绘、图件编绘、数据统计分析、建数据库等技术培训班,要求县局负责地籍、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以本次工作为契机,切实提高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为全面推进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3.3技术保障
由领导办公室制定共和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报州、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申批,获得批准通过方可实施,否则不得施工。
1>招标工作由县政府组织,由已在厅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2>为保证按省、州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并为即将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发证工作底图,采用大比例航空摄影测量方法和常规测量(全站仪、GPS RTK)相结合的作业模式。
3>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县级自查以作业单位为主,县级国土部门全程参与检查、指导、监督,应100%覆盖所有成果,要有检查记录,并编制自查报告。自查实行“三检”制度,即作业员的自检、作业队(组)的互检、作业单位的专检。
自检:自检是作业员在作业过程中或作业阶段结束时对作业质量的检查。自检比例为100%。
互检:互检是下一工序的作业队(组)对上一工序的作业成果进行的全面检查。互检的检查比例,内业为100%,外业可根据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但实际操作的检查比例不得低于30%,巡视检查比例不得低于70%。
专检:专检是由作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组织的对成果质量进行的检查。专检的检查比例,内业为100%,外业实际操作的检查比例不低于20%,巡视检查比例不低于40%。专检除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外,还应检查下列内容:全检记录;技术方案的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工作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自查完成后,县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申请省市预检、验收。申请时应提交县级成果自查报告。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量大,技术难度高,时间紧迫,涉及面广,成果质量的优劣与全县广大农牧民的切实利益密切相关。为此要求技术支持单位和确权登记发证人员对其完成的产品质量和工作成果负责。
3.4经费保障
根据省厅有关文件,下发我县的调查经费为省级补助专项经费,县国土资源局将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拟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招标结果,按期足额向技术支持单位划拨经费,并预留足额的质量保证金,对省级下发资金存在的缺口,积极申请县级财政支持,逐年予以落实,切实保证这项工作按期完成。还要考虑留足登记发证经费,确保本次工作的顺利完成。
3.5工作计划
根据省、州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启动,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各项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2014年6月15日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工作,并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14年6月底前,委托在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项目的招标工作,确定技术支持单位。
3、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底,县国土资源局完成确权政策调查、研究,对土地确权中的疑难问题归纳总结,并提出解决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确实难以掌握的疑难问题,以专题请示的方式逐级向州、省主管部门请示。
4、2014年8月底至2015年5月底,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调查,同时完成界址点坐标实地测量工作。
5、2015年5月至7月底,完成城乡一体化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立工作。
6、2015年8月至10月底,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完成对对工作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7、2015年11月至12月,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编写工作。
4.技术路线
4.1 数学基础和成果格式
4.1.1坐标基准
平面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投影方式采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按1.5度带分带,并投影到调查区平均或抵偿高程面上,原则上一个乡镇采用统一的分带和高程面。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1.2比例尺
调查测绘比例尺在农业区采用1:500,牧业区域比例尺采用1:1000。
4.1.3成果格式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采用ArcGis系统平台的“北京苍穹宅基地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格式为SHARP,MDB和VCT三种格式,并提供DWG格式的外业测绘成果。入库数据全部转换为平面坐标为标准1980西安坐标系的成果。
为给即将开展的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准备,组织开展将二次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成果,本次调查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登记发证成果,2015年即将开展的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成果,以及基本草原划定和完善草原承包成果,林权改革成果等数据的整合试点,将不同部门的数据逐步进行标准化和信息化,“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宅基地确权发证成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开端,林权,草原权为补充,房产成果为难点”,“成熟一个,入库一个”,最终实现集统一的数学基础,统一的登记系统平台,统一的数据格式,统一的管理模式的不动产信息系统。
4.2确权登记程序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及省厅工作要求,在、向本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内容,程序,登记的主体及登记发证工作要求。
4.3土地登记申请受理
由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局地籍科,有登记人员向申请人发放相关表格,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好表格后,经村委会,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确认报乡镇盖章,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对农村宅基地需在村委或村民小组的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4.4地籍调查
由县国土局统一组织,技术支持单位权利协作。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并以宗地为单位,负责对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界线,地类(用途),面积,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状况进行调查,按照调查要求,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权属界线,须由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4.5地籍测绘
由技术支持单位具体实施。依据本细则要求,按照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权属界限,测绘人员依据权属界限等证明材料,经现场测绘并绘制宗地草图。
4.6权属审核
根据确权依据、确属界限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签字手续完备,由县国土局地籍科初审通过,并录入地籍管理系统检查无异议的,然后报国土局主管领导复审,最后报主管县长审批签字。
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土地证
由国土局地籍科实施,技术支持单位协助。经审批通过的,填写土地登记卡,并颁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4.7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包括土地权属状况调查、用地界址调查、宗地草图绘制、调查表填写等。
4.7.1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全县以乡镇行政界线划分为地籍区,按照村界划分为地籍子区。
本次调查前首先按照乡镇界线划定地籍区,不提前划地籍子区。调查工作开始后,对牧民定居的冬季草场按照定居点范围并考虑到未来定居点的扩建划定地籍子区。其他零星分布在广袤草原上的夏季草场不划地籍子区,不做确权登记,其居住的建设用地,够上图标准的按照零星地物调查。
4.7.2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有难以划清界限的也称为一宗地(共用宗)。难以调处的争议土地,以及未确定使用的土地(道路、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应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分为“宗地”,不调查使用权人,只调查地类,该类宗地由权属界线封闭,也可由地类界封闭。
4.7.3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土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大类,分别以字母“G”和“J”表示。
4.8地籍编号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
1)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2)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
5)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6)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B、C、W、Y表示,“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7)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4.9宗地编码的方法
1)在地籍子区内,可对每一个村民小组分配一个号段,各小组之间留有一定的空号。
2)地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采用“县级行政区代码(6位)+地籍区(3位)+地籍子区(3位)JB+宗地号(5位)”的方式编制。
3)宅基地使用权宗地,采用“县级行政区代码(6位)+地籍区(3位)+地籍子区(3位)JC+宗地号(5位)”的方式编制。
4)对于宅基地,一户的主建筑和厨房、厕所、其他等附属建筑之间不能作为一宗地的,应分别设宗,分别编码。
4.10宗地代码索引图的编制
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宗地代码索引图,一般采用1:5万-1:10万的比例尺,图上除表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编码和对应的名称外,还应该摘要表示与之有联系的部分地理要素。
4.11已有宗地编码对应表的编制
在已划好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基础上,对地籍子区范围内各种土地权属类型的宗地进行排序,根据排序结果按照宗地编码方法编制新的宗地号,并建立新旧宗地编码对应表。对已登记和已调查的宗地不变更档案中的宗地号,当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或已调查的宗地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时,需采用新的宗地号。
共和县地籍区、地籍子区编码表 |
||||
名称 |
行政代码 |
地籍区编码 |
地籍子 区编码 |
|
共和县 |
632521000000 |
|
|
|
恰卜恰镇 |
632521100000 |
100 |
|
|
恰卜恰镇区 |
632521100188 |
|
188 |
|
上塔迈村 |
632521100200 |
|
200 |
|
下塔迈村 |
632521100201 |
|
201 |
|
次汗素村 |
632521100202 |
|
202 |
|
东香卡村 |
632521100203 |
|
203 |
|
西香卡村 |
632521100204 |
|
204 |
|
西台村 |
632521100205 |
|
205 |
|
尕寺村 |
632521100206 |
|
206 |
|
加拉村 |
632521100207 |
|
207 |
|
索吉亥村 |
632521100208 |
|
208 |
|
东巴村 |
632521100209 |
|
209 |
|
索尔加村 |
632521100210 |
|
210 |
|
加隆台村 |
632521100211 |
|
211 |
|
上梅村 |
632521100212 |
|
212 |
|
下梅村 |
632521100213 |
|
213 |
|
乙浪堂村 |
632521100214 |
|
214 |
|
共用草场 |
632521100215 |
|
215 |
|
上梅村和加隆台村争议区 |
632521100216 |
|
216 |
|
塘格木镇 |
632521101 |
101 |
|
|
浪娘村 |
632521101200 |
|
200 |
|
中果村 |
632521101201 |
|
201 |
|
黄河村 |
632521101202 |
|
202 |
|
治海村 |
632521101203 |
|
203 |
|
哈尔干村 |
632521101204 |
|
204 |
|
加什达村 |
632521101205 |
|
205 |
|
更尕村 |
632521101206 |
|
206 |
|
曲让村 |
632521101207 |
|
207 |
|
移民新村 |
632521101208 |
|
208 |
|
倒淌河镇 |
632521102 |
102 |
|
|
蒙古村 |
632521102200 |
|
200 |
|
黄科村 |
632521102201 |
|
201 |
|
元者村 |
632521102202 |
|
202 |
|
甲乙村 |
632521102203 |
|
203 |
|
黑科村 |
632521102204 |
|
204 |
|
哈乙亥村 |
632521102205 |
|
205 |
|
拉乙亥麻村 |
632521102206 |
|
206 |
|
次汉达哇村 |
632521102207 |
|
207 |
|
东卫村 |
632521102208 |
|
208 |
|
青海湖渔场 |
632521102209 |
|
209 |
|
青海湖东种羊场 |
632521102210 |
|
210 |
|
青海湖 |
632521102211 |
|
211 |
|
龙羊峡镇 |
632521103 |
103 |
|
|
龙羊峡镇区 |
632521103188 |
|
188 |
|
德胜村 |
632521103200 |
|
200 |
|
后菊花村 |
632521103201 |
|
201 |
|
曹多隆村 |
632521103202 |
|
202 |
|
克才村 |
632521103203 |
|
203 |
|
阿乙亥村 |
632521103204 |
|
204 |
|
次汉土亥村 |
632521103205 |
|
205 |
|
瓦里关村 |
632521103206 |
|
206 |
|
龙才村 |
632521103207 |
|
207 |
|
多隆沟村 |
632521103208 |
|
208 |
|
麻尼磨台村 |
632521103209 |
|
209 |
|
龙羊新村 |
632521103210 |
|
210 |
|
黄河村 |
632521103211 |
|
211 |
|
龙羊峡水电站 |
632521103212 |
|
212 |
|
廿地乡 |
632521201 |
201 |
|
|
廿地村 |
632521201200 |
|
200 |
|
拉龙村 |
632521201201 |
|
201 |
|
曲什纳村 |
632521201202 |
|
202 |
|
羊让村 |
632521201203 |
|
203 |
|
切扎村 |
632521201204 |
|
204 |
|
海南机场 |
632521201205 |
|
205 |
|
沙珠玉乡 |
632521202 |
202 |
|
|
上村 |
632521202200 |
|
200 |
|
珠玉村 |
632521202201 |
|
201 |
|
上卡力岗村 |
632521202202 |
|
202 |
|
下卡力岗村 |
632521202203 |
|
203 |
|
种子村 |
632521202204 |
|
204 |
|
耐海塔村 |
632521202205 |
|
205 |
|
达连海村 |
632521202206 |
|
206 |
|
曲沟村 |
632521202207 |
|
207 |
|
直乃亥村 |
632521202208 |
|
208 |
|
扎布达村 |
632521202209 |
|
209 |
|
青海省防风治沙林场 |
632521202210 |
|
210 |
|
铁盖乡 |
632521204 |
204 |
|
|
铁盖村 |
632521204200 |
|
200 |
|
拉干村 |
632521204201 |
|
201 |
|
吾雷村 |
632521204202 |
|
202 |
|
拉才村 |
632521204203 |
|
203 |
|
马汉台村 |
632521204204 |
|
204 |
|
上合乐寺村 |
632521204205 |
|
205 |
|
下合乐寺村 |
632521204206 |
|
206 |
|
托勒台村 |
632521204207 |
|
207 |
|
哈汗土亥村 |
632521204208 |
|
208 |
|
七台村 |
632521204209 |
|
209 |
|
委曲村 |
632521204210 |
|
210 |
|
马汉台村和铁盖村争议区 |
632521204211 |
|
211 |
|
江西沟乡 |
632521208 |
208 |
|
|
大仓村 |
632521208200 |
|
200 |
|
元者村 |
632521208201 |
|
201 |
|
莫热村 |
632521208203 |
|
203 |
|
青海省民政厅江西沟安置农场 |
632521208206 |
|
206 |
|
共和县江西沟地方国营种羊场 |
632521208207 |
|
207 |
|
共和县草原工作站 |
632521208208 |
|
208 |
|
青海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151景区) |
632521208209 |
|
209 |
|
黑马河乡 |
632521209 |
209 |
|
|
文巴村 |
632521209200 |
|
200 |
|
正却乎村 |
632521209201 |
|
201 |
|
加隆村 |
632521209202 |
|
202 |
|
然去乎村 |
632521209203 |
|
203 |
|
石乃亥乡 |
632521210 |
210 |
|
|
鲁色村 |
632521210200 |
|
200 |
|
尕日拉村 |
632521210201 |
|
201 |
|
切吉村 |
632521210202 |
|
202 |
|
铁卜加村 |
632521210203 |
|
203 |
|
向公村 |
632521210204 |
|
204 |
|
肉隆村 |
632521210205 |
|
205 |
|
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 |
632521210206 |
|
206 |
|
切吉乡 |
632521211 |
211 |
|
|
塔秀村 |
632521211200 |
|
200 |
|
哇合村 |
632521211201 |
|
201 |
|
加什科村 |
632521211202 |
|
202 |
|
乔夫旦村 |
632521211203 |
|
203 |
|
莫合村 |
632521211204 |
|
204 |
|
东科村 |
632521211205 |
|
205 |
|
祁加村 |
632521211206 |
|
206 |
|
新村 |
632521211207 |
|
207 |
|
青海湖东种羊场 |
632521211208 |
|
208 |
|
切吉林场 |
632521211209 |
|
209 |
4.12界址点号
在地籍子区的范围内,应对界址点自西向东、自北向南,反“S”由1开始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点号的唯一,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中,采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编制的界址点,解析界址点编号可采用J1、J2…表示,从影像上读取的图解界址点编号可采用T1、T2、…表示,界址点变更调查中,新增界址点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
4.12权属调查流程
4.12.1制定调查计划
开展工作前在县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调查领导办公室同技术支持单位根据本辖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分布特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将调查的任务、范围、方法、时间、技术要求、人员仪器设备组织等做全面统筹安排。并根据调查计划,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实施。
4.12.2收集资料
收集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以及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并收集我县有关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和标准地名资料等,作为本次调查的参考和辅助资料。
4.12.3表册准备
需准备的表册:地籍调查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检查记录表、土地登记申请书等
4.12.4调查底图
一是采用常规测绘手段,在控制点基础上,采用全站仪或GPE RTK极坐标法实测地形图作为调查的底图。另一种是采用无人机航飞的手段来获取DOM影像,提交成果时保持完好无损。因此,DOM打印在90g的白板纸上,打印完成后,在图件背面采用覆膜的形式,加大图纸的强度。完成调绘的图件最后在正面也进行覆膜处理,以保护调查成果,延长资料保持期限。
4.12.5 入户调查
根据调查工作计划,以行政村(牧委会)为单位发送通知,召集该村(牧委会)土地使用者携带有关证件,权原材料,印章统一时间和地点出席权属及界址认定。
土地权利人提出申请,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的权属状况调查包括土地所以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宗地四至、土地用途(地类)、土地使用期限、共有权利情况和权利期限等信息;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的权属状况调查包括土地所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土地用途(地类)、共有权利等类型。
由土地使用者和调查人员一起对照调查地图和土地使用者权源材料、土地登记材料等,首先在室内在调查地图上对土地使用者名称、位置、土地用途、坐落、界址等进行认定。一是对已完成土地登记且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实地和绘制宗地草图,但要明确公用界址是自墙、共墙或借墙等性质,重新填写《地基调查表》,不再办理签字盖章,旧地基调查表作为附件;二是已完成土地登记且界址未变化、但其它权属内容发生改变的,不再实地指界和绘制宗地草图,重新填写《地基调查表》,并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对以上两种情况,调查员要在《地基调查表》“调查员记事栏”中进行说明;三是已完成土地登记,但界址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按程序调查登记;四是未开发土地登记的,有关各方在调查底图上标注土地使用者名称、界址线位置、设置界址点、填写地基调查表,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如土地使用者对调查底图读图有困难或有异议的由调查员和权属界线双方赴实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完成权属调查工作。
宅基地土地使用者权源材料有: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土地登记申请书1份,宅基地批复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等。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权源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等。
村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权源材料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
土地权源材料可以由调查人员现场采用数码照相机拍照后打印,且照片文件应按照宗地号为文件名统一存储,并最后挂接到数据库中。
4.13权属调查的基本要求
1)必须现场查对指界人证件,并对照调查底图核实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名称、性质、主管部门、土地坐落、法人代表或户主、土地权属性质和权源证件、土地利用状况、他项权利等。
2)宗地的坐落包括地名和门牌号码,地名采用标准地名。
3)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调查至二级分类,综合使用的楼房,按该楼的主要用途进行调查。临时用地和违法用地按其实际利用类别调查测绘,但不予确权。
4)土地利用类别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即一宗地调查注记一个主要的利用类别,以批准用地时确定的主要用途为准,当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时,按实际调查填写。
5)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地基调查表》中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清查自墙、共墙、借墙等关系情况,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的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
6)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单独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
7)土地使用者门口内折“八”字形道路用地可确定给该土地使用者。
8)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廓不规则的宗地,属结构性的,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沿外墙基取直线定界。
9)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坐落、界址点、界址线位置、界标物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置。
10)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以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认定或到现场指界。
单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身份代表证明;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或户籍薄;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如法人代表或户主在调查期间远离本县而不能亲自办理指界委托书的,可以在目前法人代表或户主所在地办理指界委托书后,扫描或照相或传真等形式将指界委托书传送给代理人;两个以上土地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11)实地界址调查时,≥50米的界址边和与确定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位置有关的相关距离,条件距离可不丈量长度,待测量结束后,利用坐标反算;≤50米的界址边必须实际丈量长度,并与坐标反算边长进行检核。
9.7>违约缺席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预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
4.14争议界线处理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调查人员应作书面报告,附图说明双方争议地段和原因及时呈报二次调查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规定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知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基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的办法处理。
(10)宗地草图绘制
必须在实地绘制宗地草图,包含以下的内容:
本宗地土地编号,门牌号,土地使用者名称(或户主姓名);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界址点编号、界址边长、本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别和宗地面积、相邻宗地位置、宗地号与确定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位置有关的相关距离、条件距离;指北针、比例尺、绘图日期和调查绘制人员。
4.15地籍调查表填写
地籍调查表可以采用现场手工填写或由数据库输出打印两种方式的任意一种,要求分别如下:
当采用现场手工填写时,必须使用碳素墨水填写,以利于档案资料的长期保存,各项内容应逐项调查记录齐全、准确无误,记录字体清晰、整洁,做到表、图、实地一致,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划改必须加盖划改人印章,同一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
当采用通过数据库计算机输出打印时,外业调查现场可以只填写封面和调查表第一页,即宗地权属状况内的必要信息,第二页界址标示栏的内容标示在鱼鳞图上,在数据入库时录入计算机中,第三页界址签章栏现场签字或盖章,或在鱼鳞图上由相关权利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最后裁剪粘贴到签章栏中,第四页宗地草图栏可以裁剪遥感正射影像图上的相关部分,并勾绘界址线,填写相关勘丈数据后予以粘贴,第五页后内容填写执行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数据库中打印出的地籍调查表内容必须完整,并将外业填写的手工内容作为插页粘贴或装订到打印的调查表相应位置处,此时对插页或粘贴的附页必须加盖县国土资源局印章或骑缝章。
以上第2条中鱼鳞图是指在外业调查底图上,现场确定各宗地界址后,用彩笔勾绘界指线,标注界址点的位置、土地使用者名称等信息后,由相关权利人在本宗地范围内签字(盖章)、按手印后形成的权属线图。而粘贴在地籍调查表上的鱼鳞图可以将总图扫描后部分裁剪打印而成。
对以完成土地登记的宗地,界址、权属未发生变化且位置和面积精度符合本次调查表要求的,其地籍调查表可以直接使用,此时,一是如原调查表格式执行TD/T1001-19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二是原调查表界址签字栏没有办理签字盖章而使用鱼鳞图的,可以粘贴鱼鳞图,加盖县国土资源局印章或骑缝章;三是原调查表签字栏办理了签字手续,但没有制作鱼鳞图的,可以不制作鱼鳞图。
4.16宅基地“户”确定的原则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的,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次调查也按户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
第二次土地承包时,已经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单独承包土地的权利人;
已婚且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作为特殊“户”进行调查;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
对于非法买卖的农村宅基地只进行权属登记而不进行发证;
5.宅基地调查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土地使用者无法提供宅基地权源证明材料的,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15天,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确定权利主体。
对于非法买卖的农村宅基地,本次调查只进行权属登记而不进行发证,并将此情况在地籍调查表“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对于买卖农村宅基地的达成买卖协议的可确权给其权利人;
对村庄宅基地存在插花情况(即甲村村民宅基地在乙村范围内)的按照宅基地所坐落的村进行编号发证。
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处理: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的,不划入各户集体建设用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但参照地籍调查规程,设立虚宗并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保证此次确权不重不漏。乡或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确权给乡或村集体。
一户多宅,在村中一家有两个或三个宅基地的权利人符合确权要求应予以登记;
对利用宅基地开农家乐、办小型养殖场以及部分土地使用者由营业执照这类土地的确权只确权宅基地部分,宅基地以外的不登记确权;
对于龙羊峡水库淹没区内的宅基地符合调查要求的应予以确权;
对于村中办的企业,如砖厂、养殖场等在确权时需确定是否有相应的手续,没有手续的不需测绘也不作调查处理;
原乡政府异地搬迁,遗留的乡政府、卫生院、学校等机构转卖给私人这类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龙羊峡镇黄河村乡政府人员通知该村使用土地为国有土地,现在黄河村要异地整体搬迁安置,对于这类宅基地应该予以登记确权。
6.地籍测绘
地籍测绘采用大比例尺航空摄影测量和GPS,全站仪解析法测量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大比例尺航空摄影测量平台可以采用有人驾驶飞机和无人飞机两种,基于有人驾驶飞机航空摄影测量费用高,空域申请难度大,下面主要对无人机航摄拟定要求。
6.1 控制测量
已有的国家一、二、三、四等三角点和国家A、B、C、D、E级GPS点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控制网点。
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加密的基础控制点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控制网点。
在利用已有控制成果时,应对所利用的成果进行分析和检查。在检查与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误差超限时,对有问题的点(存在粗差、点位移动等)应避而不用。在高斯投影面上,不论用那种方法检测的相邻控制点之间的边长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不超过下表的规定。
等级 |
相邻控制点之间的边长 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中误差 |
二等、C级 |
1/120 000 |
三等、D级 |
1/80 000 |
四等、E级 |
1/40 000 |
一级 |
1/14 000 |
二级 |
1/10 000 |
地籍控制网的加密
根据调查区域已有首级控制网点的情况,主要采用静态、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发展二级以上的地籍首级控制网点。也可采用导线网等方法加密发展一、二级地籍控制网点。加密各等级控制网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控制网点。
地籍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首级高程控制测量
a) 首级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GPS高程拟合、水准测量、三角测量等方法。原则上,只测设四等或等外水准精度的高程。
b) 首级控制点的高程可以利用测区内已有的高等级水准点用GPS观测数据进行高程拟合,拟合高程的精度相对于起算点的中误差不大于±2cm。
c) 地籍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d)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相对于起算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6.2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的方法
a) 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图根控制网点。
b) 当采用静态和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其观测、计算及其技术指标的选择按照《城市测量规范》规定的二级GPS点测量的要求执行。
7.地籍调查
7.1 土地权属调查
主要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等。
7.2 地籍测量
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的权属、用途、位置调查和确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等。
7.3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7.3.1调查的方法
采用核实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土地权属状况。
1>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宗地,实地核实土地权属状况。
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宗地,实地核实调查清楚土地权属状况。
3>对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实地调查清楚土地权属状况。
7.3.2调查的内容
1>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3>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4>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5>其他。包括土地的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7.4宗地图编绘
7.4.1宗地图的内容
本宗地所在的地籍图图号;本宗地编号、门牌号、土地使用者名称(姓名);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界址点号,界址线边长;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本宗地土地利用类别,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相邻宗地界址线、宗地号,门牌号、土地使用者名称及相关地物;指北方向、比例尺,绘制人员及日期。
7.4.2编绘宗地图的基本要求
宗地界址线走向正确,四至关系明确无误;各项注记正确齐全,与地籍图、宗地草图及地籍表册一致。宗地边长注记至0.01m。宗地号、土地利用类别代码和宗地面积注记用分数表示,注记在本宗地内部适中位置,其中分母为土地利用类别代码,分子为宗地号,宗地面积紧贴分数右侧面积注记,面积注记至0.1平方米,土地利用类别注记至二级分类,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注记在对应建筑物内;宗地外轮廓及内部房屋、建筑物等形状正确,比例恰当;宗地图一律用单色绘制;本宗地的界址线加粗表示。宗地图一般为A4幅面,较大、较小宗地可适当缩放。
7.5集体土地地籍数据库建设
以已建立的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数据库为基础,采用相同的数据基准和数据格式,对辖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房屋)宗地信息和图件进行加载,以县为单位建立覆盖城镇、乡村的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7.5.1调查数据整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数据整理的主要目的是将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审核确认、登记发证的成果进行数据格式化处理,达到转入数据库的要求。
资料收集整理与处理;
地籍图数据格式转化;
属性数据录入;
图数挂接
质量控制;
7.5.2数据格式转化
对地籍数据文件,可通过《地籍数据库标准》中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进行转换,也可以利用国内或国外GIS的转换程序进行转换,对数据项的项名,类型,字长等定义进行调整,对数据记录格式进行转换等,使之满足入库要求。
7.5.3属性数据记录
按登记结果直接录入:采用审批表,按登记结果直接录入。
土地登记表等表格逐宗地录入,建立地籍属性数据库。完成后,应对录入工作检查签字对登记过程进行录入:按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流程录入,包括土地登请,权属调查,宗地勘丈,初审,审核,公告,批准,繕证,颁证等资料的输入。完成后,应对输入工作检查签字。
7.5.4图数挂接
对照图形逐一进行属性数据挂接,建立图形与属性的一一对应。应用批处理方式进行属性挂接的,做好图数对应检查。
7.5.5数据检查
在数据入库前,应根据【地籍数据库标准】对数据成果质量要求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对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数据应予以返工,质量检查合格的数据方可入库。
7.6地籍分幅图
宗地图及村级地籍图,乡镇级地籍图,地籍索引图均从数据库中导出,并按照相应编绘要求进行编辑处理。
7.7面积计算统计
宗地面积,宗地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等均通过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功能自动统计计算,并按照规程要求生成各类统计表格,特别是需要输出宗地房屋的含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信息的统计表册。
7.8登记发证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要求,采用国土资源部2011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表格】(试行),规范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7.9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工作由县国土局地籍部门负责完成,主要对一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对以往登记发证和调查误将国有建设用地,农牧民宅基地和撤销建制移交给地反使用的国(部队)农牧场等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化为集体土地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审核宅基地用地范围,面积。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权利人实际使用的现状范围调查。对超面积的部分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的宅基地且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牧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上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科】实施后农牧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上规定面积标注的,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其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登记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注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上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三是审核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合法。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农牧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时间不明的,采取宅基地使用人申报一村委会核实一公示征求意见一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四是审核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权利主体是否正确。乡村办公用房,学校,医疗室,文化活动室等公益事业和乡村道路,水利实施等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由所在乡(镇)政府,村(牧)委会分别依法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五是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处理是否合法。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理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不得通过本次确权登记将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合法化。
六是属于我县行政辖区,但由外县长期使用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是否正确。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目前由外县长期使用的集体土地,有国家规定或相关允许使用土地文件或协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可按照以上规定的使用条件,方式,时间等确权登记给外县;无县级允许使用土地文件或协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只做调查统计,暂不确权。
七是审核权属调查表和鱼鳞图签字手续的完备性,权属调查中,除【地籍调查表】相关直接栏目必需由土地使用者和四邻签字盖章认可外,为方便土地使用者准确了解土地使用范围和界线,使权属调查成果更加清晰直观,还应由土地使用者及四邻在用地现状图(鱼鳞)上签字盖章认可。
八是通过归户卡审核是否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对审核中发现的该类现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确实不合法的,暂不确权。
7.10调查成果公示
权属审核工作完成后,由技术支持单位对权属审核中的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直至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后,以村为单位,将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情况,在辖区范围内以布告等形式进行15天公示,公示表中应包含土地使用者名称,宗地号,土地用途,宅基地建成年代,实测面积,拟确权面积等。公示期间五疑义的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所有权证。
7.11证书打印、颁证
应当将地籍数据库与发证系统进行关联,根据数据库中的申请书和地籍调查表属性,生成审批表,归户卡等表格,按照相关程序完成逐级审核后,采用票据打印机,通过数据库套打土地使用证书,以村为单位统一颁发证书。
8.主要成果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成果包括:确权成果,图件成果,数据成果,登记成果,土地证书,文字成果及数据库成果等。
8.1确权成果
1>、宗地代码编制说明及图件;
2>、集体土地使用权,农牧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含土地权源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指界委托书,指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集体土地使用者及四邻签字盖章的用地现状图(鱼鳞图)。
2、图件成果
1>、农村地籍调查标准分副地籍图;
2>、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宗地图;
3>、农村地籍图缩编图(根据实际情况)。
3、数据成果
1>、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面积计算表;
2>、县,乡,村各级宗地面积回报表;
3>、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面积测算表;
4>、共用宗地分摊面积计算表
5>、宗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统计册
6>、各登级测量控制网布点图,点知记,观测记录,平差计算册,成果表。
9.登记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登记簿;
4>、土地归户卡;
5>、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0.证书
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11.文字成果
1>、工作实施细则及批复;
2>、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3>、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调查,测绘,数据建库技术总结报告;
4>、质量检查报告。
12.数据库成果
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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