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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4-09-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14〕15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退耕(牧)还林(草)地管理工作的 通 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2002年和2008年分别实施退耕还林(草)和退牧还草生态工程以来,对全县解决退耕退牧区农牧户的长远生计和改善生态环境问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部分乡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复垦复牧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面积退耕退牧地被毁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引起了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切实加强退耕(牧)还林(草)地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进而实施的一项重大生态工程。共和县作为退耕(牧)还林(草)大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退耕(牧)还林(草)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之一。十多年来,全县广大干部和退耕退牧区群众为此付出了巨大心血,使得全县生态环境发生了深刻转变,农牧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农牧区面貌焕然一新。这一成果来之不易,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搞好退耕(牧)还林(草)成果巩固工作,不仅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更是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的迫切需要。对此,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紧迫感,按照国家退耕(牧)还林(草)成果巩固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州委、政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抓出成效。

二、严格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复垦复牧行为

目前出现的退耕(牧)还林(草)地复垦复牧、毁坏退耕还林事件是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与中央政策相背离,各乡镇、县农牧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应高度重视,要从已暴露出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是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由各乡镇负责,县农牧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配合,在近期内要认真宣传《草原法》、《森林法》、《青海省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减畜禁牧管理办法》、《共和县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保护草原、林地资源的自觉性。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保护草原、林地资源、制止毁林复垦复牧等行为的强大声势。二是要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乡镇、县农牧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要对近年来各类毁林复垦复牧等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含村社、户主、板块、亩数等),并依据清查结果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于20149月底前上报县政府审议。三是要严肃查处毁林复垦复牧案件。各乡镇、县农牧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要对各类毁林复垦复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同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未经批准乱征滥占的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地,要依法收回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县监察局对县直机关、各乡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木资源和草场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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