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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09-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4〕164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GHFS01—2014—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共和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4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发 |
共和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青政办〔2014〕110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共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共和县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房、棚改房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资金。
第四条 共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30%。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按共和县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单)时,应向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已审核的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和与开户银行签署的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开户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未按本办法第五条交存项目资本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项目资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未经共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不得变动。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的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户,接受监督管理。共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3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45%;
(三)竣工验收备案及配套设施完成并交付后解控25%。
解控最后一笔资金时按总投资比例提取质量保修金后再解控,总投资1000万元(含)按5%提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3%提取,5000万元以上按2%提取。
质量保修金监管五年后凭物业公司证明解控。共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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