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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10-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4〕172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财政局制定的《共和县“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印发 |
共和县“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二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各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县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
第三条 “三公”经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对“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项收入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坐支。
第五条 “三公”经费预算按照县级部门预算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随部门预算一同上报、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第六条 “三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追加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决算如实反映。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本年预算数是指部门当年预计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年度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内容要求,明细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的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无出国经费预算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出国,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对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和标准,结合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列入部门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合理编制,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强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费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具有特殊接待任务的部门,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接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拨付资金,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在国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含年度中追加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
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
第十五条 县级“三公”经费预算公开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保证公开数据真实、完整,以公开促规范;遵循及时、便民原则,推进公开工作统一、有序,以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
第十六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是“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县本级“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要求,协调工作进度。
第十七条 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审查部门预算。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原则上都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十八条 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当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公开“三公”经费应当参照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表格样式,公开数据应当与正式下达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数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预决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时间,统一在本部门网站或县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必须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公开后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各公开主体应当妥善做好解释说明等相关工作,采纳合理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加强本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管理和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动调整时,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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