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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4-10-2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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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4〕18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GHFS012014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水利局制定的《共和县灌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1021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21日印发

共和县灌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灌区管理,保障农业灌溉和城乡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灌区内各用水单位(用水户)、水管单位,在本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牧区灌溉工程是指由县、乡、村各级管理单位管理的农田、林地、草场、饲草料、温棚等灌溉工程。

第三条   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   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排水、防洪、除涝和供水,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和职工有依法保护灌区工程和水资源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灌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灌区灌溉工程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模式,其各级工作职责是:  

县水利局职责:

1.对全县灌区灌溉工程管理进行行政监督和宏观管理,有权进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配;

2.负责全面规划和新建工程的统筹安排工作,进一步制定、修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制度和实施细则等;

3.共和县水利局授权县水利水政水保工作站,对全县灌区灌溉工程有制定维修方案、核算维修费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及水费征收等的责任;负责各基层水管单位的管理工作。

乡镇水管所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

2.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术;

3.保护水质,防止污染,加强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保护,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

4.负责本乡镇灌溉工程水源及干、支渠工程的管护工作;

5.建立工程运行、维修台帐和水费征收台帐;

6.指导用水协会工作和村级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7.管护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兑现;

8.同县级管理单位专业维修队对一般性工程维修改造进行勘测设计、方案筛选、预决算编制;

9.按时上报工程运行管理报表;

10.核实工程效益并分解落实水费征收任务;

11.协助县水政监察大队调查处理水事纠纷、违规私接乱拉事件和盗窃工程设施案件;

12.监督检查村级用水者协会的各项工作。                           

用水者协会(村委会)职责:

1.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申购水,组织用水户公平、有序、高效灌水;

2.乡镇水管所授权下的调配水;

3.负责干、支渠的清理工作,并负责管理的支渠以下工程进行清理维修;

4.掌握工程设施运行情况;

5.调查核实工程效益;

6.协助乡镇水管所收取水费等工作。

第七条   灌区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用水者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灌区专管机构是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灌区要积极推进民主管理,鼓励受益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灌区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灌区新建、续建、扩建和改造工程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办理资产登记、移交手续。新建灌区在制定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制定管理方案。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内新开渠道,或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开或增设时,必须符合灌区水资源规划和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条   灌区工程设施受法律保护,需要征用灌溉工程及占用灌溉水源的,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1995]457号文《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根据灌区管理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按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土地管理局青水字[1998]176号文《青海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规定》划定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灌区应严格执行2004年水利部、财政部下发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制定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乡镇水管所及用水者协会的责任人,应对重要工程设施定期检查观测;做好维修、清淤等工作;保证行水畅通。

第十三条   乡镇水管所应做好灌区内水库、河渠等工程的防洪保安,保护灌溉渠道、建筑物和观测、通讯、交通等设施的安全,及时发现和制止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垦植、排污、滥伐林木、取土、挖砂、倾倒垃圾、弃渣土以及在渠道内设障阻水等各种影响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的行为,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灌区应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在灌区内合理统筹调配水资源,积极利用回归水、冬闲水、微咸水、处理后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城市污废水,利用蓄水、引水、提水等多种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证率,做到均衡供水,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灌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按计划供水,灌区内各用水单位(户)应根据具体情况向乡镇水管所提出用水申请,乡镇水管所应按经灌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供水计划,组织实施供水。

第十六条   乡镇水管所应和用水单位(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七条   对超量用水和违章用水,乡镇水管所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灌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破坏用水秩序。

第十八条   灌溉期间,灌区管理人员应对用水单位(户)进行技术指导,掌握进度,及时处理水事纠纷。灌溉期间如遇降雨或出现工程重大险情事故,乡镇水管所有权临时决定减水、退水或停水。乡镇水管所应当随时将重大事件向灌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召开灌区用水单位(户)代表大会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灌区要结合生产实际,设立必要的灌溉观测设施,加强灌溉试验工作,根据灌溉试验资料制定节水灌溉制度,实行科学灌溉。

第二十条   灌区应采用多种方式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二十一条   灌区应改进水的计量方法,完善量水设施,做好水情、水质、墒情、土壤盐分、泥沙淤积和地下水位等测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水管所应建立和完善供水评价考核体系。每次供水后,乡镇水管所应及时核算、公布实用水量、灌溉面积、应交水费金额等,总结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对灌溉水质进行监测和控制,防止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进入灌排渠系。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灌区设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用水户代表、灌区资产所有者、乡镇水管所和熟悉灌区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视灌区规模决定,一般不少于15人,灌区管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灌区管理制度;

2.审议乡镇水管所工作报告及供水方案;

3.研究有关灌区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协调灌区内外工作关系和用水矛盾,监督灌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水管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提高职工素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灌区管理单位岗位设置与定员标准。

第二十六条   乡镇水管所负责人由上级主管们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其它各岗位人员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灌区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考评,表扬和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事故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水管所应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逐步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灌区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乡镇水管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养老制度。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水管所应加强经济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乡镇水管所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按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灌区承担的防洪、抗旱、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应核定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成本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偿。

第三十三条   灌区承担的灌溉任务,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原则核定,在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后,灌区要及时公布收费标准。因政策因素,水价低于成本而产生的亏损应由县财政补偿。

第三十四条   灌区资产归出资者所有,接受出资者监管。

第七章   水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应做到足额计收,保障灌区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三十六条   水费征收方式。

1.由乡镇水管所负责征收;

2.由用水者协会(村委会)协助征收;

3.征收水费时,必须出据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县财政提供的统一征费专用票据,发票管理严格遵守2011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水费的管理使用:

1.各乡镇水管所应将水费统一上交到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水费由县水利水政水保工作站统一管理,按各乡镇所单独建帐、统筹使用。

3.各水管单位使用的群管人员工资按用工合同从水费中兑现。

4.水费统一上缴,收取水费的30%用于村级管护工程的群管人员工资及维修养护费用(包干使用,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剩余资金由水利水政水保工作站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与各级水管单位签订维修养护责任书;监督各级水管单位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用水单位(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规定每日加收2‰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灌区应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章   技术研究与推广

第四十条   灌区应重视和加强灌溉技术的改进,推广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十一条   灌区应根据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满足农业生产和结构调整等需要,对水土资源利用中出现的变化、水盐变化趋势、作物耗水规律、节水灌溉制度和各种节水措施的应用效果、节水器材设备的适用性等进行观测和研究,积累资料,为指导灌排生产服务。

第四十二条   灌区应加强基层水利人员的培训,并积极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合作,总结、宣传、示范、推广生产实践中的好经验。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共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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