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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12-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4 〕204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 知
GHFS01—2014—0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水利局制定的《共和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11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印发 |
共和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水建〔2013〕64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全县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正常发挥,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定期检查制度。产权所有者、养护管理者每年必须对大坝、水闸、进水口、蓄水池、河堤等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汛前、汛中、汛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堤坝、坝坡、渠道、人畜饮水管网、附属建筑物等,若发现沉陷、开裂、滑坡、坍塌、损坏、管网漏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定期维护制度。产权所有者、养护管理者对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应开展定期维护,对大坝、水闸、进水口、蓄水池、河堤等重要险工险段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3.汛期值班制度。在每年汛期要安排2名以上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要根据气候的变化情况作好涝池、蓄水池、河堤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4.日常管理制度。工程的日常养护管理由产权所有者和养护管理者聘请管护人员进行管理,与管护单位及人员签订《管护协议书》,明确具体的管护内容、范围、职责、待遇等事项。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三管、四护”。“一查”,即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二报”,即:一是值班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立即报告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种设施不出现人为破坏。“四护”,即护岸,确保沟渠边、涝池边、蓄水池不垮塌;护安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完好;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管网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5.责任追究制度。产权所有者、养护管理者是防汛的第一责任人。为确保各小型水利工程汛期安全,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与经营管理者签订防汛责任书。各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的汛期检查、维护和运行管理,因管理不力等人为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水费征收制度。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正常维护的根本保障。产权所有者、经营管理者自觉落实水价政策,加强水费收缴,并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收入,用于工程管护。对使用“霸王”水的用户,养护管理者可根据村规民约予以制裁。
7.工程维护经费筹措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养护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乡镇水利工程管理协会或村委会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负责管护项目资金分配、项目组织实施。单项养护管理经费从委托费中支出;对投资额较大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毁的修复工程,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解决;相关部门也要向上争取的专项维护补助经费,增加资金规模,保证正常维修养护急需。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补贴及招待等费用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8.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所有者、养护管理者收取的水费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账户,除按规定发放工资外,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工程的更新改造或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布。
本制度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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