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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4-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14 〕215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共和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印发


共和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协调解决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建立共和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召集人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副召集人为县水利局局长。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移民安置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供电公司和饮用水源所在乡镇政府。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目标、重大措施、相关制度等。

(二)研究分析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态势,组织有关单位防范和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三)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整治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重大环境问题。

(五)总结交流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成功经验,推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宣传教育工作。

(六)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饮用水水源或水质等情况进行调查,重大事项报县政府研究。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会议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体制,形成“互通情况、共享信息、协调一致、各负其责”的联防、联治机制。

(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可视情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的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通知。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不定期召开联络员碰头会。

(三)参会单位。根据议题确定每次会议的参加单位,视情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会议议题。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在会前协商有关成员单位后提出,报召集人审定。

(五)主持人。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召开。

(六)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

(七)事项落实。由办公室负责会议所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对确定的重点工作实行督办制,执行中发生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报县政府协调处理。

(八)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相关工作;督促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承办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会前准备。需提交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提议单位应事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的布局;负责对受污染区饮用水水源进行处理项目立项等;并负责对旅游企业在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开展旅游活动时,防治生活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对旅游企业教育引导游客自觉防治污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合理配置水资源;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划定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加强水资源涵养、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建设的监管;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农牧区饮用水水源地生产、生活造成的污染的防治;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种、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监管工作。一级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禁止使用,二级保护区内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限制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负责农田、草场开发利用过程中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及查处。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进行监测,发布质量状况;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监察局:负责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调查过程的监督,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不作为部门并作出相应处理。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及时通报办公室。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建设过程中对饮用水水源形成污染的防治和查处;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防治、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查处。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防治、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查处。

县移民安置局:负责对应移民安置地区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水质化验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污染饮用水水源进行相关处理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且酿成重大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饮用水源所在乡镇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进行查处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理工作电力保障。

五、有关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沟通,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全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联系科(室)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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