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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05-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5〕58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共和县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综合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共和县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9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印发
共和县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牧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农村牧区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海南州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县农村牧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生产厂址,无质量合格证)、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打好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的攻坚战。
通过集中整治,查处一批农村牧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经营案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食品经营行为、规范一批农村牧区食品经营行业、总结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消费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的目标,迅速扭转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的局面,确保农村牧区群众饮食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农牧产品质量监管环节的综合整治。重点加强对农村牧区投入品和肉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整治。
整治任务:一是加强对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发现在牛羊养殖环节使用“工业盐”育肥、在饲料生产加工环节添加非法添加物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二是加强对肉产品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发现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一律依法没收,并立案处理。三是加强对牛、羊、生猪、畜禽等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肉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县农牧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整治。重点加强对农村牧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面向农村牧区销售食品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以现场加工制作、销售和“前店后场”的形式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商户以及食品流通小摊贩的监管与整治。
整治任务:一是对各小作坊、食品加工商户和小摊贩从生产经营、质量标准、卫生达标、制度要求、健康要求、场地和设施要求等方面着手,全面掌握农村牧区特别是偏远村社、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其生产的产品品种和主要销售流向情况完成监管档案建立工作。二是依法查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取证条件、不具备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商户及其摊点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强对小作坊食品标识标注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标识标注行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城镇管理局、县农牧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县公安局配合)
(三)食品流通环节的综合整治。以农村牧区食品流通市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牧区校园周边、寺院及寺院周边的食杂店、食品商贩和流动送货商为重点,加强对农村牧区食品经营门店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管与整治。
整治任务:一是开展对“三无”食品、劣质食品、商标侵权、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包装等假冒伪劣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对来源不清、渠道不明、标签不规范以及涉嫌侵权仿(假)冒等问题食品,一律下架,没收销毁,依法进行立案处理。二是开展对农村牧区儿童食品的监督检查。严格经营许可准入,落实经营者责任义务,突出质量追溯,严厉打击农村牧区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切实保障儿童食品消费安全。三是以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开展对农村牧区食品市场销售不合格食品和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想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经济商务局配合)
(四)餐饮服务环节的综合整治。以农村牧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餐馆、农家乐(牧家乐)等旅游休闲、各类节会集中供餐场所等为重点,加强对农村牧区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的监管与整治。
整治任务:一是加大对农村牧区餐饮服务许可证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经营、存在超范围和(或)超能力经营等问题要依法查处。二是加大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大对农村牧区餐饮服务单位基本卫生状况的整治力度。对卫生差的餐饮服务单位现场整改处罚,屡次拒不整改的现场查封吊证。四是加大对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食品原料,没有建立食品原料购进台账等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农村牧区学校食堂进行随机抽查,对未按照《海南州中小学校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松懈的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停业整顿,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育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旅游局、县公安局配合)
三、组织领导
为推动全县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全县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才 洛 加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 斑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董 海 生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 员:巷 青 加 县督查室主任
那 扎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扎 西 县城镇管理局局长
华 藏 县公安局副局长
丁 仁 祯 县经济商务局副局长
刘 斌 英 县农牧局副局长
却巴东主 县教育局副局长
韩 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白 玉 花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韩 生 虎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郭 蕾 县旅游局副局长
晁 梅 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科级领导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晁梅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4日前)。各乡镇及成员单位要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及部门实际,召开专题会议,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检查整治阶段(5月25日-9月13日)。各乡镇及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立即组织力量深入乡镇、村社尤其是偏远村社,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督导总结阶段(9月14日-9月25日)。县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县督查室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开展集中联合检查和督查活动,全面总结整治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成员单位要将农村牧区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衔接协调工作,各单位按照《共和县农牧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检查表》(附件)要求,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盲区。要加大对农村牧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协管员、信息员的监管作用,广泛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支持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农村牧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保障作用。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县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教育局、城镇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要与当前开展的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三小”)行业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对农村牧区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各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深挖细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窝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简报信息的舆论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地向农村牧区消费者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鉴别、消费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适时公开问题食品查处过程、公布处置结果,集中报道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的惩处情况,并发布公告,有力震慑食品违法犯罪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大整治力度。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对清查出来的问题食品,要追根溯源,查清数量、来源和流向,及时进行下架、召回,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要集中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大处罚力度,该整顿的要停业整顿,该关闭的要立即关闭,该吊证的要坚决吊证。对于相关违法经营主体的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快侦办,从速捕诉,从严审理,从重量刑,严厉打击和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五)建全长效机制。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要针对综合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日常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不断完善我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监测预警、质量保证、社会监督、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六项长效机制,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将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务必于9月25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晁梅兰 电话:8516761),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
附件:共和县农牧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检查表
共和县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检查环节 |
检查内容 |
责任单位 |
农牧 产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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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管理部门是否对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和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 |
县农牧局 |
经营兽药、饲料和农药经营门店是否有经营许可证,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是否建立进货台帐或购销记录,是否严格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是否建立妥善的储存保管制度和设施,是否经营违禁农药、兽药和残留量超标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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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或屠宰场是否依法取得《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是否有派驻或聘任的兽医或执业兽医,是否建立了进出场台帐或记录,是否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工作人员是否进行健康体检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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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级市场是否有检疫人员开展检疫工作,销售和使用的肉类是否进行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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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 生产环节 |
小作坊,食品加工点、食品小摊贩是否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进行了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办理了健康证明; |
县工商局、县卫计局、县城管局、 县农牧局 |
小作坊、食品加工点生产区与生活区是否分开或有效隔离,生产区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必要的防尘、防鼠、防蝇设备,是否有通风、温湿度调节和冷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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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食品加工点生产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加工生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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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食品加工点、食品小摊贩是否建立了原辅料购进台帐和销售记录,食品添加剂管理是否符合专人管理、专门台帐、专柜存放、专用工具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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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食品加工点、食品小摊贩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是否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是否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使用腐败变质、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加工食品;是否使用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和未经检疫的肉类加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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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食品加工点、产品包装、标识、销售、储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限定区域内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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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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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门店证照是否齐全,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已年检; |
县工商局 |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要求“索证索票”,批发配送两联单是否规范,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经营者是否定期检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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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门店是否存在销售“三无”、超保质期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防治内容;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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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否与其它百货商品分开陈列;散装食品是否设立“散装食品标示卡”、防蝇防尘,店内食品陈列摆放是否整洁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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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儿童食品是否从合法渠道采购,是否建立购进台帐,是否有质检报告,农牧区食品经营户销售的边销茶,寺院批量采购的茶叶等食品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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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 环节(学校食堂) |
餐饮门店是否办理了相关许可证照、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
县卫计局、县教育局 |
餐饮门店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过期的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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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门店操作和贮存区域是否清洁,“三防”设施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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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门店餐具及食品原料清洗池是否达到基本要求,是否对餐用具进行消毒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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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村学校和托幼机构是否建立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并有记录,是否明确各岗位、各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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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村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品原料采购是否按照州政府办关于《海南州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实施,是否由学校公开招标,实行定点采购。是否建立了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供货商档案和食品采购合同,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条款,是否建立了供货商评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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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办学前教育食堂是否办理相关证照,从业人员是否办理健康体检证明,食堂操作间卫生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原料采购是否建立了定点采购机制,是否建立了食品原料购进台帐。没有证照和无条件办理证照的是否开展调研,将情况反馈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制定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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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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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及部门是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否制定了工作方案,是否成立了领导小组,是否开展了督查检查工作。 |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 |
各乡镇政府是否安排了专项经费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否牵头组织了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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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是否按照县政府部署,扎实开展整治工作,做到:取缔查封一批,办理案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有措施、有力度,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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