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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6-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15〕71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共和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69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9日印发

共和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整顿我县矿产资源开采经营秩序,有效遏制非法开采矿产现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采经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打击非法、规范秩序、生态优先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县矿产资源开采经营秩序进行全面彻底整治,使擅自转让矿产资源、偷采乱采、无证开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县矿产资源开采和经营秩序得到有效规范,达到依法规范、合理有序、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的各类矿产资源开采企业,重点整治交通沿线、主要河道附近等可视范围内的矿产开采现象。

    (二)整治内容:

    1、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开办的砂石、粘土厂矿企业。

    2、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滥采乱挖、非法转让的砂石、粘土厂矿企业。    

    3、严查非法转让矿权,对未经审批以出租、承包、抵押等方式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

    4、检查安全生产,严肃查处各开采主体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及监管情况,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等行为。

    5、严肃查处因非法开采或乱采乱挖破坏、毁损堤防等防洪工程的行为,以及因开采砂石、粘土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共和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长:李 增 仁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 海 龙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丁 晓 春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薛 文 财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旦正多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谢 康 勇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农牧局局长

            钟 耀 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安 进 奎    县水利局局长

            韩 忠 明    县交通局局长

            赵 久 文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德 荣    龙羊峡镇人民政府镇长

                倒淌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塘格木镇人民政府镇长

        叶 太 加    江西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严 海 明    黑马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豆拉才让    石乃亥乡人民政府乡长

        吉 先 加    沙珠玉乡人民政府乡长

                铁盖乡人民政府乡长

        南加才让    廿地乡人民政府乡长

                切吉乡人民政府乡长

                西    县城镇管理局局长

            丁 仁 祯    县经济商务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薛文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多旦加为具体工作人员。

四、部门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清理整治全县各类砂场、粘土矿,严厉打击非法矿山砂石破碎及耕地挖砂等违法违规行为;停止办理所有砂石开采审批用地手续;查处未经审批、非法占用耕地乱采滥挖和堆放砂石的行为,及时下达处罚决定,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7月中旬前完成砂堆处理工作。

    县水利局:加强对全县所有河道中砂石、粘土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占用河道堆砂洗砂,破坏渠系、影响泄洪的,依法予以查处。7月中旬前完成因采砂危及河道、河渠等防汛设施的整治工作。

    县交通局: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对偷运砂石和超载超限车辆进行查处整治;依法严厉查处道路两旁采砂行为。7月中旬前修复因拉运砂石受到破坏的公路。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依法对偷采砂石、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供电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配合切断所有非法采洗砂场、粘土矿生产用电,清理相关供电设施及设备。

    县城镇管理局7月底前依法拆除所有非法开采加工砂石场、粘土矿相关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县农牧局: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非法在草原上开垦,破坏草原植被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同时加强对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公安局:切实加强对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管理;负责涉及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联合执法时的治安保障。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对各类开采企业或个人开采安全生产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粘土矿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巡查整治组开展整治行动,做好辖 区内日常巡查工作,坚决杜绝出现新的采砂行为;加强与县直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上报本辖区情况,坚决避免出现边整治边反弹的现象。

五、实施步骤

()动员部署(5月中旬至6月初)认真开展采砂场、粘土矿调查摸底工作,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分层次召开矿产资源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集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

()联合执法(6月初至7月底)根据排查结果,对所有砂堆、砂坑进行统一编号,落实整治单位,明确整治责任人,采取承包制限期进行集中整治。由国土、水利、环保、交通、供电及各乡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根据整治工作目标对全县所有的非法采砂场、粘土矿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拆除设施设备。对持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砂堆,下发限期清理告知书,责成砂堆负责人1个月内自行彻底清理,逾期未清理的砂堆由县政府组织进行就地或异地回填;对未取得审批手续的非法砂堆,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对破坏生态环境、毁损河床堤防、破坏耕地,或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逾期不恢复或无法恢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巩固提高(7月底至8月底)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整治工作总结。9月中旬,县政府将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查漏补缺。各乡镇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强化对本辖区内的砂石资源监管力度,及时制止并上报本辖区内新出现的采洗砂行为;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强化联动执法机制,建立起科学开采、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的采砂监管长效机制,杜绝非法采洗砂行为反弹。

六、工作要求

()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调沟通、密切工作联系,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扎实开展整治工作。各乡镇要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整治工作。

()重拳出击,确保实效。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依法对涉嫌违法的采洗砂场进行处理,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对个别顶风作案、非法开采的采洗砂点,要通过联合执法、依法拆除等方式坚决予以取缔。触犯刑法的,按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严明纪律,强力推进。参与整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在整治行动中执法不力、工作松懈、脱岗离岗等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规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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