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07-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5〕84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的 通 知
GHFS01—2015—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农牧局制定的《共和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7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印发 |
共和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社会资源投入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及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科(教育)函〔2015〕6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取得《共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年龄在16至60周岁之间,长年从事农业生产,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意识和水平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二章 扶持奖励
第三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即优先保证涉农惠农扶持政策;优先安排申报中央及省、州、县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农业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四荒地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林权、农村房产、种养基地、水域、机械设备确权工作,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
第五条 对发展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可简化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根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按照农用地管理。从事种植、畜禽养殖用电的新型职业农民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服务。
第六条 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涉农项目,各相关单位从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配套支持,逐步探索新增惠农补贴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七条 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帮扶成效作为今后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评和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根据省农牧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加强战略合作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青农发〔2015〕159号)文,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项目可享受创业促就业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自主创办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可提供1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合伙创办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可提供20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按其规模可提供200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担保贷款。
第九条 建立健全县级融资平台,对从事农业创业的新型职业农民予以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
第十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营业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开展的各类生产设施建设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一律从低收取。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大力推行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产、农业订单、机械、养殖基地、加工设备等物权进行抵押融资。
第十二条 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保险品种,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风灾、暴雨、洪水、冻害、旱灾、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险种。
第十三条 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推动农超对接、产品订单。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四条 强化培训提升技能,选派优秀新型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免费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收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纪检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县通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