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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07-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5〕8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和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楼层价格表(1-3)
2015年7月23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印发 |
共和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
为规范共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售后管理及产权界定等问题,根据《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政〔2014〕19号)及《共和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出售原则
为更好地解决我县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问题,满足群众购房需求;加快资金周转,盘活资金,偿还建设缺口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的原则,在满足城镇保证对象租住需求的基础上,对我县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全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售。
二、公共租赁住房拟出售房源
城北新区3288套,分别在新区一区、二区、三区、四区;旧城区1648套分别在棚户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六区,康宁小区,二建;共计4936套(实物配租及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包括在内)。
注:旧城区棚户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六区,康宁小区,二建及其他小区配建的已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户,如自愿申购,可优先考虑申购其已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出售管理
(一)出售条件
共和县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具有购买能力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不含附属用房)的家庭;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海南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不含附属用房)的家庭;
3、因城镇规划个人住房被征收的家庭;
4、县外到本地区经商务工的人员,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本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
5、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工龄在5年内,且在县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职工;
6、在本县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进城定居的农、牧民家庭;
7、城镇低收入家庭3人以上(含3人),可同时申购两套公共租赁住房。
注:申请家庭应为共和县域内常住家庭,且申购人应年满十八周岁。
(二)出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和各地段、各片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定价原则,楼层差价按发改委规定的修正系数计算,阴面差价按楼层价格-10%计算,储藏间300元/平方米,出售住房面积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
1、城北新区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均价为1802元/平方米
2、老城区棚户一区、二区、四区、五区、六区、玉龙家园、青海湖家园、光明小区、金鑫花园、舒裕家园、金安小区1680元/平方米出售;
3、因康宁小区比较偏僻、棚户三区、二建小区配套设施不到位(天然气锅炉由住户自己购买安装),按照成本价均价1548元/平方米出售;
4、配建在企业厂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该项目实际开发成本、管理费和税金组成。(不受购房条件限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有限产权或保障性住房”,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满足上市条件后需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并交纳增值税后方可上市。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在交清房款(包括储物间价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房屋钥匙。
(四)产权约定
符合出售条件的保障对象,按以上优惠价格购买,购房人缴清房款和相关费用,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屋产权为“有限产权”。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缴清出让金后即可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并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具体规定按《共和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执行。
四、申购程序
(一)申请:有购房意愿的家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如下相关证明资料材料:
1、《共和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审定表》;
2、申请人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乡政府及其申购人所属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经济收入凭证;
6、县房屋产权发证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状况证明;
7、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如属残疾、重点优抚、帮扶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帮扶证明;属外地迁入的,还须提供原籍房地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8、低收入(低保)家庭还需提交县民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进行登记受理并发放《共和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审定表》。
(三)审核:各乡镇对申请人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要求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复审: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所有材料分送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审复核,各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人家庭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购房: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交纳房款、签订售房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储藏间按房屋交款先后顺序优先在购房单元同一侧选择。
五、申购家庭收入及现住房面积核定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省级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
(二)申购人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包括: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域内继承、受赠、市场购买、自建、集资合作建房和房屋拆迁时以产权调换方式获得的各类居住房屋。
(三)申购人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现住房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购人提出上年度的收入、住房情况经户籍所在地乡镇、居委会审核,盖章确认。
六、销售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本县主要媒体上发布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期可售的公共租赁住房位置、数量、户型、预(销)售价格、预(销)售时间和选房程序等。
(二)申购方式:由申购人持《共和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
审定表》及本人身份证,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房款(含储物间价款),在所属楼号选取房号并签订《青海省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签订《共和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
(三)房屋交付:申购人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 部门的房屋交付通知单,到所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四)权属登记:申购人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交款票据,身份证和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七、退出管理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不满五周年,不得上市交易;满五周年后,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向县保障办提出申请,县政府可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回购。购房人上市转让公共租赁住房时,除按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证。
前款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计算。
八、资金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出售明细台帐。按照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帐核算,完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
九、物业管理
(一)用于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15元/㎡,统一缴至县住房保障部门的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十、监督管理
(一)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擅自将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收回保障性住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个人,已入住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的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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