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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8-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15〕97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理、取消和调整县政府各部门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州政府办《关于清理、取消和调整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南政办〔20159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青海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青政〔20155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取消和调整范围

此次取消、调整对象是20153月已向社会公开的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根据省政府令第104号、第109号中所涉及到本部门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调整后各部门不得在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进行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县政府此前决定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公开的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各部门要把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要坚决取消。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县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二、清理时限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各部门将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及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报县编办。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事项,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在2015825日前报县编办审核,经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三、工作要求

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此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2015825日前报县编办(含电子版)。

联系人:许晓玲       联系电话:0974-8512827

                    

附件:1.县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调整意见表

2.县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201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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