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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8-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15〕10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2015年度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水利局制定的《共和县2015年度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13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印发

 

共和县2015年度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水建〔2013644号)、《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等精神,积极探索全县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长久发挥,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牧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牧区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在农牧区经济改革和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牧业水利建设管理新体制,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和农牧民群众参与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对于管好用好水利设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节约用水、高效利用水资源,实现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减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经统计,截止2014年底,全县已累计投入水利项目建设资金达5.3亿元,建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231项,控制农田有效灌溉面积7.81万亩,解决了9.51万人、189.66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问题,初步形成了农牧区水利基础工程体系。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农牧区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弊端日趋显露,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不清、管理主体缺位、责任不明、经营管理不善、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成为当前农牧区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制约因素。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深化改革,调整和理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和广大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实现多元化、社会化办水利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1132号)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目标任务。2020年,基本扭转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县情、水情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督促有力的工程管理考核监督机制;以落实管理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财政补助为重点,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良性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二是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晰产权,落实经营权,强化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保护农牧民既得利益,实行民主决策,灵活选择形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四是坚持依法改革、统筹兼顾。综合配套改革与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相结合,规范程序,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着力建立新的体制和机制。

三、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已建、在建及今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容积10万立方米以下的上梅、下梅、英德尔、东巴等地的涝池工程;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东巴、索尔加、上下梅、恰让、英德尔等灌区的灌排渠系工程,1万亩以上的大水、叉叉沟、塘格木、哇玉、塔秀、沙珠玉、加拉等灌区的骨干型灌区的末级渠系(斗毛渠)、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及设施);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阿乙亥、上塔迈、下塔迈等灌溉机电井工程;供水能力小于1000立方米/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能力100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东巴三村人饮、恰卜恰上片六村人饮、廿地四村人饮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末级管网;多村联合式供水工程的支末级管网等;分散式供水工程(土井、水窖);其他适合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设施、设备等。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单一或数个农牧民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四、进度安排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县情实际,2015年度任务总体安排为:

第一阶段为20155月至7月,主要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组织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深化改革工作责任;

第二阶段为20158月至10月,主要任务:健全完善改革的措施,全面实施改革工作;

第三阶段为201511月至12月,主要任务:工作小结,总结改革经验。

五、主要内容

(一)区分工程属性类别。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的功能性质,全县小型水利工程均为公益型水利工程。关系农牧民群众公共安全,以及具有保护农林地、生态环境,为粮食或牧草生产、抗灾应急服务功能的工程。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灌溉渠系工程、堤防工程及排涝工程、抗旱应急用机电井、小型水土保持工程等。

(二)明晰工程产权。一是界定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牧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对由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工投劳兴建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授权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在建或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二是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牧区改革的延伸和扩大,是农牧区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按照“确定方案、资产评估、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法律公证、建档立卡”等步骤认真组织实施。1.改革方案权限报批。改革方案由管理单位制定,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备案。由乡镇、村(社区)管理的工程,其改革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基层水利站所、工程管理单位及有关村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共同制定,并通过民主决策,经三分之二以上受益户同意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签订管护合同。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管护合同(或管护协议)。3.颁发权证。经产权制度改革需转移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权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原属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政府核发工程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县、乡镇水利部门或水管单位对已完成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做好工程移交合同备案、建档立卡等工作,并制定跟踪管理和服务制度。4.其他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各类水利工程合理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明确管护主体责任。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对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属性、规模区分,实施分级管理。受益范围跨乡(镇)区域的工程,委托主要受益区的乡镇(流域)水利水管站统一管理和维护;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或小流域区域的工程,采取乡镇(流域)水利水管站主要负责、各受益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村的工程,由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乡镇(流域)水利水管站给予业务指导和协助工程维修养护。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有责任帮助农牧民对自有工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农牧民用水安全。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结合县情实际,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健全完善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运行机制,开展集约化的工程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无偿转让或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如堤防工程),以及由国家补助、农牧民投劳折资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及维修养护经费分配如下:

灌溉工程: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的大水、叉叉沟、塘格木、哇玉、塔秀、沙珠玉、加拉等灌区的骨干工程的末级渠系(斗、农、毛渠)、田间配套工程,经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按改制程序批准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无偿转让或委托给受益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维护;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东巴、索尔加、上下梅、恰让、英德尔等灌区干支渠由乡镇(流域)水利水管站统一管理和维护,末级渠系(斗、农、毛渠)、田间配套工程,经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按改制程序批准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无偿转让或委托给受益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维护;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及设施,经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按改制程序批准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无偿转让或委托给受益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维护。维修养护经费根据测算的标准,以管护主体自筹为主,不足部分争取财政补助或水费收入中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助。

机电井工程: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阿乙亥、上塔迈、下塔迈等灌溉机电井工程,经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按改制程序批准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无偿转让或委托给受益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维护。维修养护经费根据测算的标准,以管护主体自筹为主,不足部分争取财政补助或水费收入中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助。

 涝池工程:容积10万立方米以下的上梅、下梅、英德尔、东巴等地的涝池工程,经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按改制程序批准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无偿转让或委托给受益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维护。维修养护经费由受益村社自行解决。维修养护经费根据测算的标准,以管护主体自筹为主,不足部分争取财政补助或水费收入中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助。

人畜饮水工程:供水能力小于100立方米/日及一村一社的农村牧区集中式供水工程,经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按改制程序批准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无偿转让或委托给受益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维护;供水能力大于100立方米/日小于1000立方米/日的农村牧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主干管由乡镇(流域)水利水管站统一管理和维护,其它配水管网经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按改制程序批准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无偿转让或委托给受益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维护;供水能力大于1000立方米/日的农村牧区集中式供水工程,村社配水管及以下的末级管网,经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按改制程序批准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无偿转让或委托给受益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维护;多村联合式供水工程的末级管网经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按改制程序批准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无偿转让或委托给受益村(牧)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维护。维修养护经费根据测算的标准,以管护主体自筹为主,不足部分争取财政补助或水费收入中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土井、水窖)经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按改制程序批准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无偿转让用水户进行管理维护,维修养护经费由用水户自行解决。

(五)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牧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进一步加强争取政府财政对农村牧区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和末级工程改造与配套的奖补机制,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农村金融支持”等方式,调动受益农牧民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牧民和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牧区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末级工程的改造与配套完善计量设施,逐步形成工程良好、计量科学的农村牧区水利工程体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科学合理测算小型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费用,采取以管护主体投入为主,由政府财政补助、从水费收入划出一定比例返补等形式,用于公益型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在管好用好中央财政补助我省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基础上,由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及水费等收入,安排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农牧区水利建设、农田斗毛渠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因地制宜确定。

六、配套措施

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做好工程设施配套与维修养护、农牧业用水、管理组织、水费计收与使用、水利服务支持体系等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健全完善以下服务组织体系。

(一)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制订出台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县级中心站为基础,逐步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尽早实现“乡有水管站、村有水管员”的目标。继续做好基层水管单位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作,推进基层水利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环境,加强工程运行的动态监管,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效率;加大基层水管人员培训力度,加快基层水利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提供便捷的技术服务支持。

(二)推进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能力建设,明晰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参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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