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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9-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15〕13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龙羊峡水库水域土地等 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龙羊峡镇、塘格木镇、铁盖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期发生的龙羊峡库区水域、周边土地权属非法转让事件,严重影响了库区周边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为切实加强库区水域、土地、渔业等资源管理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龙羊峡库区水域管理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龙羊峡镇、塘格木镇、铁盖乡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龙羊峡库区水域、土地及渔业生产管理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并严格落实责任主体,把库区资源管理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二、目前出现的库区水域、周边土地等权属非法转让现象已严重违反了现行的有关法规条例,龙羊峡镇、塘格木镇、铁盖乡人民政府及县政府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要从已暴露出的问题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县政府要求,由龙羊峡镇、塘格木镇、铁盖乡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在库区周边村社大力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三、龙羊峡库区水域管理的内容由政府依法审理决定,其包括水上安全、治安管理、渔政执法、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旅游业管理以及其它需要依法管理的事项。龙羊峡镇、塘格木镇、铁盖乡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省州旅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开展水域资源保护和利用,尤其是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坚决杜绝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

四、龙羊峡库区淹没湿线水位高程2600米(水位警戒线)范围内的土地、水域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若发生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被国家征收的土地、水域的违法行为的,一切后果自负,并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发生非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库区土地、水域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程序予以严肃查处,并限期追缴既得利益;由县公安局负责,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各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要积极联系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库区水域、土地及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全力构建起良好的库区资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加强衔接力度,明确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库区资源管理工作,对相互之间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县政府将对各有关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县监察局对部门、乡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库区资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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