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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11-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5〕155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维修养护 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GHFS01—2015—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水利局制定的《共和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0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 |
共和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维修养护
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县水利局)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而兴建的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类供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四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路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五条 县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维护养护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及时组织县级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六条 省、州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牧区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七条 从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按全年征收的水费中提取15%计取。
第八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一)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级水利部门设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利部门组织实施。
(二)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设立专户管理,县水利部门监管,遵循“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则。使用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县水利部门验收。
(三)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九条 凡按照《共和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表计量、按时交纳水费,并足额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已连续3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参考)的农村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维修、改造、更新等方面补助。
第十条 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牧区供水工程不得下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以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利部门逐级申报,2万元以下的由县水利部门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县水利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维修养护基金前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提供提留或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账户记录及维修养护基金累计账户额等凭证。经审查同意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并经县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单位凭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审批表、维修实施方案、用款申请、竣工验收书等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采用“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工程管理单位水利部门现场勘查、会商论证后确定补助比例。
(一)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加压泵、配电柜等电气设备及各村主管网维修养护由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年度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累计不得超过水费中提取的15%。
(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加压泵、配电管等电气设备维修养护由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年度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累计不得超过水费中提取的15%。
(四)省、州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省、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通知县水利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补助比例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为管理和使用好维养护基金,每年3月上旬,县审计部门将集中对全县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养护基金的拨付、提留、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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