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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11-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5〕15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绩效 管理工作县乡村三级考评办法》的通知
GHFS01—2015—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农牧局制定的《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县乡村三级考评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3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印发 |
共和县草原生态补奖机制领导干部岗位责任
考评办法(试行)
(县农牧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共和县草原生态补奖绩效管理运行机制,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更好地调动积极性和发挥能动性,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全省农牧工作会议精神和《青海省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此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共和县所辖的11个乡镇88个行政村及县级相关部门。
第三条 考评对象。各试点乡、村(牧)委会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干部及县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考评内容。各项目乡、村(牧)委会及县有关单位部门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干部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奖机制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情况、保障措施、草原生态监测、制度建设情况等。
(一)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乡、村草原承包、基本草原保护划定、禁牧与草畜平衡管理、牧草良种补贴管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等。
(二)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专帐核算情况、资金考核拨付、资金发放到户、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三)保障措施。县、乡、村组织机构设立情况;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情况;管护队伍建设、管护经费落实及绩效考核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综合评分95分以上为优秀(含95分);90-95分为优良(含90分);80-90分为合格(含80分);70-80分为基本合格(含70分),但需限期整改;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干部岗位责任绩效考评表
序号 |
评价 指标 |
分值 |
评价说明 |
分值 |
评价 得分 |
1 |
制度建设 |
40分 |
1、制定草原承包、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的得10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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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并开展了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得10分,否则按工作成效扣分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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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牧草良种补贴管理办法的得10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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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得10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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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金管理 |
30分 |
1、补助资金专账核算规范的得10分,不规范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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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将资金能及时发放到户的得10分,未到户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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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行了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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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障措施 |
30分 |
1、设立了组织机构的得10分,未设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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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了相关宣传培训的得1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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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草原管护队伍及经费落实到位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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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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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小组组长签字: 日 期:
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工作
乡(镇)考评办法(试行)
(县农牧局)
为了全面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我县草原生态补奖绩效考评工作有序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工作成效得到有效的巩固,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绩效考核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原则。考评指标要结合实际,考评标准要科学统一,考评方法要简便易行,考评程序要规范严谨,考评依据要客观真实。
2.坚持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考评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公正、透明,要充分反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的过程、效果。
3.坚持奖惩分明原则。将考评结果与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及财政配套资金投入相结合,奖优惩劣,调动各乡(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成效。
二、绩效管理考核的方式
绩效考核工作在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1.绩效考核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自查、县草原生态补奖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随机抽查的考评方式。抽查比例不少于该乡(镇)全部村的50%。
2.乡(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对本乡(镇)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政策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及绩效考评自查得分表,报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绩效考评。
3.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绩效考评工作组,对全县落实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进行考评。
4.按照“四个挂钩”的工作要求,绩效考核从下而上分四个层面进行:一是对牧户的考核。由农牧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统计、草监等考核成员单位与乡(镇)、村委及管护员对牧户进行考核,禁牧、草畜平衡工作与补助奖励资金挂钩,50%的补奖资金于上半年按“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其余50%补奖资金作为绩效奖励资金,下半年通过禁牧、草畜平衡等工作考评的牧户全额兑现。对未通过考评的牧户,将不予兑现绩效奖励资金,其资金由村(牧)委会综合评定,提出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用于奖励禁牧、草畜平衡职责履行好的牧户和草原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二是对管护员的考核。由县考核工作组、各乡(镇)、村委会进行考核,管护员劳动报酬与草原核查监管职责挂钩。50%的劳动报酬于上半年发放,其余50%的劳动报酬对履行了草原核查监管职责的,兑现劳动报酬,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按管护员绩效考评办法进行兑现,还要视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解聘。三是对村委会的考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协调财政部门,将村级绩效管理工作与财政转移支付管理费挂钩。由县考核工作组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禁牧减畜等工作进行考评,对职责履行到位、草原生态保护成效好的村委会兑现绩效奖励资金及全额村级管理费;对职责履行不到位、草原生态保护成效差的村委会不兑现奖励资金并与扣减村级财政转移支付管理费。扣除的绩效奖励资金奖励给职责履行突出、草原生态保护成效明显的村委会。凡发现偷牧3次以上的自然村,不兑现该村50%的奖补资金,下年支农项目相应缩减。四是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将禁牧、草畜平衡等工作纳入各乡镇年终考核目标内容,考核结果与草原补奖绩效奖励资金挂钩,对落实好的乡镇给予绩效奖励,并在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乡镇,除不发放绩效奖励资金外,同时还要扣减财政转移支付管理费,并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
三、绩效考核内容及得分
1.绩效考核包括组织管理、基础工作、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实施效果、政策法规宣传6项内容;
2.组织管理主要考核各乡(镇)组织机构建立、目标责任落实等情况(19分)。
(1)成立领导机构的得2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成立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小组的得3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3)与村委会签订禁牧、草畜平衡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的得8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4)与各村管护员签订草原管护合同,掌握管护员基本信息的得6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3.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划定等落实情况(6分)。
(1)合理划定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并设立明显标识牌的得3分;
(2)及时化解、调节草原纠纷的得3分,出现一次草原纠纷扣1分;
4.任务落实主要考核各乡(镇)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执行,补助奖励资金兑现等落实情况(40分)。
(1)在禁牧区落实禁牧的得10分;
(2)完成减畜任务的得10分;
(3)在草畜平衡草场实现草畜平衡的得10分;
(4)补助奖励资金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到户的得10分;
5.保障措施主要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制度的建立、草原生态监管、补奖政策宣传和实用技术培训等开展情况(10分)。
(1)制定本乡(镇)村级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方案和计划的得3分;
(2)召开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专题会议两次以上的得3分;
(3)开展草原管护员实用技术培训的得2分;
(4)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的得2分;
6.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各乡(镇)禁牧草原植被盖度、生产能力,超载减畜,牧民增收等情况(20分)。
(1)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产草量超过10%以上得3分,5-10%得2分,5%以下得1分,产草量下降的不得分;
(2)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植被盖度超过10%以上得3分,5-10%得2分,5%以下得1分,盖度下降的不得分;
(3)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植被高度超过10%以上得3分,5-10%得2分,5%以下得1分,高度下降的不得分;
(4)完成草原超载减畜的得6分;
(5)牧民增收的得5分;
7.宣传工作主要考核各乡(镇)对补奖政策的宣传和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5分)。
(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宣传工作,有资料、照片的得3分;
(2)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资料、照片的得2分。
四、绩效考核奖惩
1.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评分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绩效评价完成后,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评价结果,并以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分配绩效评价奖励资金。
对绩效评价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等级排名,并考虑草原面积、工作难度等因素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
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扣发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并予以全县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予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不安排奖励资金,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进行问责。
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乡(镇)绩效考评表
序号 |
评价 指标 |
分值 |
评价说明 |
分值 |
评价 得分 |
|
1 |
组织 领导 |
19分 |
1、成立领导机构的得2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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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立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小组的得3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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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村委会签订禁牧、草畜平衡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的得8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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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各村管护员签订草原管护合同,掌握管护员基本信息的得6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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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础 工作 |
6 |
1、合理划定草原禁牧和草原草畜平衡,并设立明显标识牌的得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
|
|
2、及时化解、调节草原纠纷的3分,出现一次草原纠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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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任务 落实 |
40分 |
1、在禁牧区落实禁牧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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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完成减畜任务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
|
||||
3、在草畜平衡草场实现草畜平衡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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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补助奖励资金兑现到户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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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障 措施 |
10分 |
1、制定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方案和计划的得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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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开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专题会议不少于3次的得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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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开展草原管护员实用技术培训的得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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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的得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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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实施 效果 |
20分 |
1、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产草量超过10%以上得3分,5-10%的2分,1-5%的1分,产草量下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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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植被盖度超过10%以上得3分,5-10%的2分,1-5%的1分,盖度降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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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植被高度超过10%以上得3分,5-10%的2分,1-5%的1分,高度下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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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完成草原超载减畜的6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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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达到人均收入指标的得5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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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宣传 工作 |
5分 |
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宣传工作,有资料、照片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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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资料、照片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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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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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乡(镇): 乡(镇)长签字: 考评小组组长签字: 日期:
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村级)绩效考评表
序号 |
评价 指标 |
分值 |
评价说明 |
分值 |
评价 得分 |
1 |
组织 领导 |
15分 |
1、成立绩效考核小组的得5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
|
|
2、成立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小组的得5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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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牧户签订禁牧、草畜平衡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的得5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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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础 工作 |
10 |
1、合理划定草原禁牧和草原草畜平衡得5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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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及时化解、调节草原纠纷的5分,出现一次草原纠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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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务 落实 |
44分 |
1、在禁牧区落实禁牧的得7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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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成减畜任务的得7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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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草畜平衡草场实现草畜平衡的得7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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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助奖励资金兑现到户的得7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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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召开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的得8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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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的得8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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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 效果 |
20分 |
1、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产草量超过10%以上得5分,5-10%的3分,1-5%的1分,产草量下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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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植被盖度超过10%以上得5分,5-10%的3分,1-5%的1分,盖度降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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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植被高度超过10%以上得5分,5-10%的3分,1-5%的1分,高度下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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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达到人均收入指标的得5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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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后续产业 |
11分 |
1、对草原管护员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有记录的得3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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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人工种草任务完成的得4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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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规模舍饲养殖合作社的得4分,未有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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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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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村: 村长签字: 考评小组组长签字: 日期:
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
草原禁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搞好我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发布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活动及禁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禁牧规定是指为保护恢复草原植被,在一定时期 内对生态脆弱、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和位于大小河道及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划为禁 牧区域实施禁牧封育的管护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禁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 域内的禁牧方案和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将禁牧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草原禁牧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村可根据草原面积,根据相关政策聘用草原管护员,为固定公益性岗位,由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聘用,一年一聘,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工作的宣传, 对在禁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草原生态预警监测情况,将以下草原划为禁牧区重点保护: (一)生态脆弱、生存环境非常恶劣的草原;(二)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
第八条 草原禁牧区域划定后,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草原保护标 志和界桩、护栏、标牌等设施。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县政府将禁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村与户层层签订禁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 禁牧区域内的村级草原管护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经常性巡查;(三)监督草原承包户履行禁牧责任情况;(四)制止和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设施、开垦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等行为;(五)制止草原上的各种违章用火行为,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实施禁牧的牧民经绩效考核后按《考核办法》享受国家草原禁牧补助,禁牧补助应当按照已承包到户(含联户)的禁牧草原面积直接发放到户。禁牧补助资金发放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牧户姓名、家庭人口、承包草原面积、禁牧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数额等。乡、村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对禁牧区域内牧民饲养的牛、羊等草食家畜 实行舍饲养殖,最大限度的保护草原生态。
第十四条 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理机构应当通过建立固定监测点和典型调查的方式,对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植被恢复效果进行监测预报,并定期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 禁牧草原植被完全恢复需要解除禁牧时,由 县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报告,上报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发布解禁令,将禁牧 草原转为草畜平衡管理。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健全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 加强对禁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令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应 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十七条 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有违反本令规定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从禁牧补助资金中扣除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并与其他草原建设项目挂钩。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访有关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 《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及《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及乡、村 禁牧人员、草原管护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二)截留、挪用草原禁牧补助资金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在禁牧草原上放牧或违反法定程序批准使用禁牧草原的;(四)滥用职权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
第五章 草原禁牧面积及分布
第二十一条 全县禁牧面积995万亩,其中环湖地区禁牧面积316万亩(其中倒淌河镇78万亩、江西沟乡40万亩、黑马河乡80万亩、石乃亥乡108万亩、塘格木镇10万亩)、共和盆地禁牧面积659万亩(恰卜恰镇65万亩、塘格木镇110万亩、龙羊峡镇50万亩、铁盖乡80万亩、沙珠玉乡66万亩、廿地乡60万亩、切吉乡228万亩)、国营农牧场禁牧面积20万亩(湖东羊场20万亩)。
第六章 草原禁牧期限
第二十二条 依据全县草原退化现状,实施全年禁牧后本办法随草原退化植被恢复情况和国家政策期限的变动,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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