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11-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5〕158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 绩效管理工作县乡村三级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GHFS01—2015—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农牧局制定的《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县级部门工作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3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印发 |
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
县级部门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县农牧局)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全省农牧工作会议精神和《青海省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共和县被列为草原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县。为全面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县人民政府担负着落实草原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领导小组,配强配齐工作人员,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执行省、州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结合实际,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做到资金、任务、目标、责任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五到户”,原原本本地把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二条 强化督促检查,加快工作进度。要加大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既定目标任务及工作进度,定期组织农牧、财政等部门深入乡、村及牧户,全程开展督促、检查和指导,重点督查实施方案制定、草原承包制落实、基本草原划定、绩效考评资金兑现、配套政策落实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快工作进度,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农牧部门要建立信息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编报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进展、资金到位、政策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要报县政府研究,确保绩效考核管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第三条 强化各项技术服务,确保工作质量。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县草原监理部门要积极适应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和完善草原监测方案,强化监测手段和条件,开展草原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为制定合理载畜量和科学评估补奖政策实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应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牧户信息、草原承包、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相关政策等信息资料的录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上下联网,加强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四条 建立和执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青海省禁牧与草畜平衡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等配套办法和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草原监管体系和核查机制。要高度重视草原监理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草原生态管护机构运转水平。特别要强化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草原技术推广服务队伍和能力建设,设置乡级草原监理岗位,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探讨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全县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建立牧民草原生态管护员队伍,设立草原公益性管护岗位,加强管护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能力。草原监理站要加大对本辖区内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村级管护员队伍要在县、乡两级草原监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对草畜平衡区放牧牲畜数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对禁牧草原和核减牲畜等进行监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补奖资金使用和管理,设立资金专帐,实行分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设立补奖资金专账,下设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明细帐,分别核算,专款专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稳步推进和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要按照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的原则,认真核发补奖资金,做到补奖资金不超发、不剩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条 补助奖励资金的发放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对牧户发放的资金数量、发放时间等在村级范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采用“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县农牧局和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具体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贴面积落实、登记、公示、复核和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中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草原禁牧管护、草畜平衡核查、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财力支持。
第四章工作保障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到户(联户)工作。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大草原承包完善落实力度,切实将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全部承包落实到户(联户),进一步加强对承包草原规范化管理,明确权属、界限和责任、义务。对牧区冬春草原,必须一次性承包到户,明确权属界限,签订承包合同,落实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牧区夏秋草原和半农半牧区草原要尽量承包到户,对确实不能承包到户的,也要明确各户(联户)使用草原的范围、面积和权属,落实管护责任主体;要按照《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规定,承包经营,落实管护责任;对草原界线不清的、草原界限未定或有争议的,在定界或争议解决前,暂不进行承包。
要认真落实草原登记发(换)证工作,严格按照省上的文件要求做好草原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经营合同的登记、核(换、签)发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第十条 严格保护基本草原。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做到基本草原地点范围清楚,界限明确,标识明显,数据准确,图册相符。必须把已确定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全部纳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基本草原征占用审批管理,严厉打击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第十一条 做好典型示范,做到稳步推进。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要求。将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地区树为先进典型,广泛推广先进做法,为进一步落实好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摸索经验、创新模式。
第十二条 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结合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的实施,牧区要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行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充分利用当地人工饲草料、秸秆资源和棚圈设施条件,开展舍饲、半舍饲圈养,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种草养畜、科学养畜技术,支持激励牧民加大羔羊、犊牛出栏,优化畜群结构,提高母畜比例,充分挖掘畜牧业内部潜力。同时支持推进草场资源流转改革,引导牧民加快草原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使草原资源适度集中,生产要素逐步向养畜大户、经营能手、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集聚,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推动畜牧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效益。半农半牧区要充分利用区域气候条件优势,积极开展优质饲草料种植、牲畜棚圈建设等,改善畜牧业基础设施条件,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实行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做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收”。
第十三条 加大后续产业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后续产业发展扶持基金,支持牧民发展后续产业,引导和鼓励牧民自主创业和转产转业,增加收入。加大对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养殖大户(家庭牧场)的扶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吸纳更多牧民就业,转移富余劳动力,努力提高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在设施畜牧业、采集加工业、家庭特色种养殖业以及特色文化产业生态旅游业、民族手工、艺术产品制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加大牧民转移培训力度。
第十四条 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力度。要在扎实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同时,把补奖政策与生态畜牧业、游牧民定居工程、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有机结合,加大草地围栏、草地鼠虫害及毒杂草防治、牲畜暖棚、人工饲草地建设、牲畜良种工程建设等项目建设投入,加快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步伐,改善畜牧业基础设施条件,使牧民户均拥有畜用暖棚、贮草棚及草地围栏等牧业生产设施,大力发展设施畜牧业,实行禁牧、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提高畜牧业综合效益,改善草地生态环境,巩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成果。
第五章 培训宣传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为了提高草原管护员以及县、乡草原管理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开展补奖工作所需的业务技能,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能,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对所有草原管护员及县、乡草原管理干部和业务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培训采取当地和异地轮训、理论知识学习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取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标语、进村入户宣讲、发放宣传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牧民、基层干部及全社会公布、宣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调动牧民实施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的积极性,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工作真正起到保护草原生态和牧民增收的作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信息公示复审制度,做到资金兑现公开、公平、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鼓励牧户相互监督,对牧民检举冒领、挪用补助奖励资金和超载过牧、破坏草畜平衡的行为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强化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县、乡(镇)、村、户四级考核及管护员考核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完善档案,建立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考核管理工作,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重点从任务完成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监管措施到位情况、草原生态恢复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视考核结果应用,落实奖惩并举。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巨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
乡(镇)级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县农牧局)
第一条 为了明确乡(镇)级责任主体在草原生态保护方面应承担的职责义务,切实将补奖资金发放与应承担的草原保护责任有效挂钩,建立起层级管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同推进的草原生态补奖绩效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县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共和县所辖的11个乡镇。
第三条 组织管理。各乡(镇)要落实好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村级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等工作。
第四条 基础工作。各乡(镇)要搞好草原确权承包经营制度、基本草原划定、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执行,补助奖励绩效考评资金兑现等基础工作。
第五条 任务落实。各乡(镇)要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划定、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执行,绩效考核补助奖励资金兑现、设施项目建设、舍饲养殖、人工种草等工作。
第六条 保障措施。各乡(镇)要搞好考核制度建立、草原生态监管、签订目标责任书、补奖政策宣传和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对村委会的考核。通过协调财政部门,由县农牧局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禁牧休牧、草畜平衡、项目建设、人工种草、舍饲养殖、草原生态保护成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条 绩效考评。各乡(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对本乡(镇)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政策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及绩效考评自查得分表,并报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进行绩效考评。
第九条 奖惩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影响全县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的乡(镇),根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与绩效奖励资金、年终评优等挂钩。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共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
村级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县农牧局)
第一条 为了明确村级责任主体在草原生态保护方面应承担的职责义务,切实将补奖资金发放与应承担的草原保护责任有效挂钩,建立起层级管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同推进的草原生态补奖绩效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县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共和县所辖的11个乡镇88个行政村。
第三条 组织管理 各村委会要建立健全由村两委班子、草场管护员、村民代表组成的村级组织机构、制定村级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等工作。
第三条 工作落实:
1.村(牧)委会要与管护员、合作社和牧户签订禁牧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区禁牧草场不得出现放牧现象。
2.村(牧)委会要与管护员、合作社和牧户签订草畜平衡管护责任书,按计划完成裁减牲畜任务。
3.村(牧)委会要对管护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监管到位并及时报告鼠虫害发生、草原火情、采挖草原野生植物及其他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工作考核。村(牧)委会要对管护员、合作社和牧户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牧户、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及草畜平衡制度,引导开展人工种草及舍饲养殖,带领牧民积极参与到草原建设当中。督促草场管护员认真履职,管护员劳动报酬与草原核查监管职责挂钩。考评结果上报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补奖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的原则,认真核发补奖资金,做到补奖资金不超发、不剩余、不挪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奖惩制度。村委会履职工作成效与农牧业扶持项目管理费挂钩,对违反本工作制度的村委会将扣减财政转移支付管理费,并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共和县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绩效管理督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县农牧局)
第一条 根据全省农牧工作会议精神和《青海省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共和县被列为草原补奖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县。为全面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政策,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11个乡镇88个行政村。
第三条 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督查工作是指对于禁牧及草畜平衡制度落实、草原生态管护员履职、村(牧)委会管理行为、牧户开展禁牧、草畜平衡、生态保护行为、典型案例查处、补奖资金发放、管护员绩效工资兑现等工作的落实和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时效、保证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五条 督查工作由县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县委、县政府由财政、农牧、纪检、统计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内容:宣传引导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情况、保障措施、草原生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种草养畜情况等。
(一)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草原承包、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与草畜平衡管理、牧草良种补贴管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情况等。
(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草原承包、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划定及上图、电子档案录入、基本草原划定、牧草良种补贴、草地生产力动态监测、禁牧工作、草畜平衡工作、舍饲养殖工作、人工种草工作等完成情况。
(三)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专帐核算情况、资金拨付、绩效考核资金发放到户、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
(四)保障措施。组织机构设立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情况;管护队伍建设、绩效考核资金落实情况、管护经费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共和县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
草场管护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县农牧局)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县情2015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县情草场管护人员管理,规范管护行为,提高管护水平,使县情草原生态补奖绩效考评工作有序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工作出成效、上台阶,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录用,专门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草原生态管护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草场管护员应当从县情择优录用。
第五条 草场管护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草原管护工作,有责任心,为人公正,办事公道,诚实守信。
2.在县情内从事农牧业生产,并熟悉管护区的村情、草情、畜情等基本情况,村级兽医防疫员优先聘用。
3.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年龄20-50周岁。
4.熟悉藏汉两种语言,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每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每3万亩设立一位草场管护员,全县共设立草场管护员609名。
第七条 草场管护员的聘用:
1.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委会推荐,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录用。
2.人员名单确定后,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农牧行政部门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管护内容,聘用期为一年;
3.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草场管护员档案,实行统一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草场管护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以乡(镇)为单位,每季度听取草场管护员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九条 草场管护员主要职责: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主要职责:草场管护员要协助各级草原监理管理机构落实禁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通过定期普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禁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相关草原监理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退牧还草和生态保护禁牧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举报和制止偷牧等违反禁牧草场管护规定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灭鼠、防火、病虫害防治、沙化治理、草原建设及检测草场植被恢复情况等工作;根据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积极参加草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护工作;积极开展草原保护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举报违反规定进行草原开垦及征占用草原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乡(村)级草原管护员考核制度及草场管护员考核办法,草场管护员综合考评依据《考核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实行绩效工资发放制度,根据考核结果,上半年发放50%,下半年发放50%。
第十二条 草场管护员管护补贴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到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乡(村)级草原管护人员考核打分办法。具体制定出打分标准:以100分为标准,综合评分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0—95分(含90分)为优良;80—90分(含80分)为合格;70—80分(含70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草场管护合同执行期间,若招聘的草场管护员管护区的禁牧区发现放牧,草畜平衡区存在超载等现场,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一次时,扣发月工资的30%;发现2次以上,扣发三个月的工资;发现5次以上,将扣发半年工资;发现10次以上,停发工资,同时解除聘用合同。经县、乡(镇)、村综合考评后,草场管护员年终考评达到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兑现100%的全部年报酬,基本合格的兑现下半年50%报酬的80%,不合格的扣除下半年发放50%的全部报酬,并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年不予续聘。年终综合考核达到优秀的年终一次性奖励6000元奖励报酬,达到优良的年终一次性奖励3000元奖励报酬。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