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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11-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管理青海湖南岸旅游景区景点 藏传佛教活动及其用品的通告 共告字〔2015〕11号
GHFS00—2015—0001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县环湖景区环境承载能力和保障服务能力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尤其是环境卫生“脏乱差”和宗教活动“无序化”问题十分突出。为规范管理藏传佛教活动,有效保护青海湖旅游生态环境,积极引导群众性宗教活动合法、有序、和顺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管理青海湖南岸旅游景区景点藏传佛教活动及其用品(指信众在宗教活动中使用的风马<隆达>、经幡、宝瓶、刻经石、煨桑用品、宗教画像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传统宗教习俗,根据县佛协意见,确定日月山、甲乙班禅伏藏之门、二郎剑莫热敖包、达仓嘛呢康、元者圣湖之门、黑马河班禅敖包、文保洞伏藏之门、东格伏藏之门、尕日拉寺敖包等地点为大型经幡悬挂点,所属寺院和村社信教群众每年按佛教仪轨定期替旧换新。在9处经幡悬挂点分别搭建煨桑台,供信教群众开展正常宗教活动。除上述地点外,不得任意设置经幡悬挂点和煨桑台。
二、在青海湖南岸草场承包户房屋前后、庭院内按佛教仪轨设立的经幡杆,由牧户自己负责规范树立悬挂并定期更新。各旅游经营户和民族特色旅游接待点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为彰显民族特色确需设立经幡杆的,须经县佛协及宗教部门审核同意。非草场承包户或游客确需悬挂经幡的,须到指定地点悬挂,不得在其他地方随意悬挂经幡。
三、由县佛协组织僧俗信众代表,全面清理日月山至石乃亥布哈河段旅游环线、恰江公路旅游沿线以及旅游景区景点内随意悬挂在草场围栏、帐篷前后、公路两旁以及垭豁口的经幡。确定石乃亥切吉垭豁口和夏拉洛合垭豁口两处地点为经幡悬挂点,除此之外,不得在其他垭豁口随意悬挂经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禁在城镇及其周边、公路沿线、旅游景区景点,特别是在日月山至石乃亥布哈河段旅游环线、恰江公路旅游沿线抛洒风马。
五、根据历史传统和佛教仪轨,确定在甲乙班禅伏藏之门、江西沟元者圣湖之门、黑马河班禅敖包、石乃亥尕日拉东格伏藏之门设置4个祭海点,供信教群众开展祭海及宝瓶投放活动。除上述地点外,不得在其他地方设置祭海设施、开展祭海活动,也不得在码头、游船及湖岸沿线随意投放宝瓶。
六、祭海专用宝瓶应按水溶性环保要求,用炒面、青稞、大米等谷物制作,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和个体户不得在青海湖南岸旅游景区景点出售和使用玻璃瓶、塑料瓶、瓷瓶及其他任何危害生态环境的材料制作的宝瓶。
七、要遵循宗教传统习俗设置嘛呢石经堆和嘛呢石经墙,并在县佛协指定地点有序堆砌贡放。
八、青海湖南岸旅游景区景点内所有商户凡经营佛教用品的,其经营范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销售佛教用品须经县佛协审核同意,商品环保性能须经县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经营(此通告施行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九、县佛协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广大僧俗群众深入了解风马、经幡、宝瓶、嘛呢石、煨桑用品等藏传佛教用品的历史渊源、宗教意义以及使用方法,不断创造严肃神圣、规范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文生态环境。同时,各乡镇及村级组织将藏传佛教活动及其宗教用品的规范使用纳入村规民约。
十、县民宗、工商、文化、旅游、公安、环保以及县佛协等部门要加强对藏传佛教活动及其用品的销售使用管理,加大依法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确保青海湖南岸旅游景区景点藏传佛教活动依法规范有序,着力营造更加文明和谐的生态文化旅游环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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