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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6-06-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6〕65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6月14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印发 |
共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5号)和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办发〔2016〕35号),设立共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县委统战部合署办公,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一、 职能转变
(一)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
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拟订有关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组织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学习、参观、考察,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组织、指导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六)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七)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管理。
(八)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调和解决的有关事务。
(九)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十)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负责宗教活动处所的设立和活佛转世申报工作。
(十二)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不设内设机构。
四、人员编制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承担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承担县佛教协会的日常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共和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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