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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6-06-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16〕7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6月14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4印发

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5)和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办发201635),设立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事项的职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考核认定的职责。

    3、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职责。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职责。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市政设施审批的职责。

7、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职责。

8、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的职责。

9、商业活动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职责。

10、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职责。

11、因城市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的职责。

1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职责。

1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职责。

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15、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的职责。

16、县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职责。

17、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的职责。

18、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的职责。

19、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的职责。

20、县属区域内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初步证》初审和运营监管的职责。

2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三级以及在海东地区、各自治州申请的四级、暂定资质)初审的职责。

2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的职责。

23、国家、省、州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建设工程招标申报。

2、房屋拆迁许可。

3、房屋拆迁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资格年检审核。

4、国家、省、州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乡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初级审查权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级审查权

3、农牧区各类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执法权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强化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廊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承担保障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拟订保障性住房、危房改造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

(三)负责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审查、报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组织验收。

(四)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指导、规范村镇建设职责。指导和审查村镇规划编制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规划建设和技术服务;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规划、综合建设等工作。

(六)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职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承担建筑节能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指导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八)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和实施房产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

(九)负责全县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安全运营的指导工作。参与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参与制订旧城区改造计划,实施旧城区改造。

  (十)承担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审批、报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对全县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指导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物业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参与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一)承担监督各类住房资金管理制度运行的职责。负责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监管资金、房屋交易资金、房改资金以及其它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市政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拟订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研究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及检查;负责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活动。

 (十五)承担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拟订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十六)承担市容市貌管理的责任。拟定市容市貌管理的标准、方法,监督实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园林绿化管理的责任。制定园林绿化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大型广场、公共绿地、行道树的管理及养护工作。

(十八)承担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的责任。拟订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消纳)设施规范、安全运营。

(十九)承担市政设施管理的责任。拟定市政设施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路灯的季节性调整、开启、关闭和维护工作。

(二十)承担规范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的责任。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督察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和考核;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举报与投诉。

(二十二)负责城市管理宣传工作;制定城市管理宣传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承担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拟订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承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城乡规划办公室。

贯彻实施城乡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总体规划、城镇体系、专业、近期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技术论证、实施评估、宣传咨询等工作;组织总规、控规等局部调整、论证及报批工作;负责乡(镇)政府所在地村的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负责组织城市控规的维护及更新管理、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临时建设、用地、大型落地户外广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负责对无“控规”覆盖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进行论证和按规划程序报批;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出规划条件;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变更的审查、调整、公示及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总平面图公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承担全县勘察设计行业综合管理及乡村建设风貌打造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三)城乡建设办公室。

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活动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担保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开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和非国有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协调、处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监督、实施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项目;负责农牧区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负责系统内科研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及科技信息的收集上报;拟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拟订建筑垃圾集中回收处置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创新和示范工作;参与拟订建筑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监管;参与建材行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建材资源综合利用审定工作。

(四)住房保障办公室。

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研究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终审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相关方针政策;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落实并监督实施;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筹集、管理、监督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计划实施、监督;负责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村镇管理办公室。

负责监督全县重点集镇规划建设、环境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游牧民定居工程住房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指导乡集镇和村庄基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指导高原美丽乡村规划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城镇管理局牌子。

2、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共和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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