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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6-09-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6〕11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恰卜恰镇失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共和县恰卜恰镇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9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
共和县恰卜恰镇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及群众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共政发〔2011〕24号)要求,及《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第一批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暂行)》(共政办〔2011〕227号)实行以来发现和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现阶段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原则
(一)政府统筹,群众参与。政府全程参与恰卜恰镇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强化政策对接,完善保障措施,引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动参与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力形成保障合力,确保失地农民总体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加强协作,民生兜底。县人社、国土、财政、教育、扶贫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通过开展技能培训、组织劳务输出、落实保障金及口粮补助、安排失地农民子女入就近托儿入学等,实现民生兜底,促进社会和谐。
(三)发展产业,稳定收入。恰卜恰镇、扶贫、金融等单位结合精准扶贫工作,扶持失地农民发展后续产业,促进创业就业,不断提高失地农民总体生活水平。县财政拿出一定失地农民后续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失地农民发展后续产业。
(四)强化监督,公开透明。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口粮补助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发放人员名单、明细要在村内公示,经村民集体同意无异议后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要发挥作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一)保障范围:
规划区内因政府征用完全失地或人均土地不足0.5亩(耕地包括农户土地承包证载明耕地及其他实际耕种基本农田)的建制村在籍农业人口。
(二)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耕地征用、失地时世居或失地前因婚姻、血缘、收养关系迁入的农业户;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在籍农业人口或因婚姻、血缘、收养关系迁入的承包权人直系亲属,迁入人员需提供原籍乡村无承包耕地证明。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保障对象:
1、户籍在本村,但实际无承包耕地的或从本村社外迁入,未尽世居农民义务的空挂户;
2、征地时已成为政府财政供养人员。
3、征地时户口已迁出被征地村的人员;
4、已去世,但户口未注销或土地承包证仍在册人员;
5、被确定为失地农民,保障期内自然增长或其他新增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6、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恰卜恰镇人民政府认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生活保障资格自动丧失:
1、保障期内保障对象死亡的;
2、保障期内成为政府供养人员的;
3、保障期内保障对象户籍迁出至其他乡镇并分配草场、耕地的。
三、失地农民享受保障标准
(一)征地后户均不足0.5亩耕地的失地农民,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恰卜恰镇人民政府核定人数为准,从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专项基金中,支付每人每年10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并发放口粮补助。补助标准为:完全失地的每人每年解决360斤面粉;人均不足0.3亩的每人每年解决200斤面粉;人均在0.3亩—0.5亩的每人每年解决150斤面粉。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和口粮补助期限为自耕地被依法征用,失地之日起10年。
(二)被确定为失地农民后,失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保留农业户或转为非农业户。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已纳入城镇农村低保范围的失地农民不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失地农民,发给口粮补助,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经动态管理后,退出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的失地农民,按本方案第二部分内容核查后,经“三级评审”符合条件的,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口粮补助。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和面粉发放
(一)失地农民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由恰卜恰镇人民政府委托银行按年代发。
(二)口粮补助面粉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由恰卜恰镇人民政府发放。
(三)失地农民享受的城乡低保金,由恰卜恰镇人民政府委托银行按月代发。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以“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支持、个人参与”为原则,搞好失地农民的管理服务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失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农牧、民政、教育等部门协同配合,整合农牧民培训资金,对失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择优介绍就业岗位或统一组织外出就业。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征地后实施项目的建设单位需招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或工种外,必须优先招用失地农民。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掌握并提供相关征地情况和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保障金和口粮补助面粉购买资金,做好基金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设立失地农民后续产业发展融资担保基金。县财政局列入预算100万元,作为失地农民后续产业发展扶持融资担保基金,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放大倍数确定为5-10倍,由扶持融资担保户开设行在此倍数内发放后续产业发展扶持担保贷款。
失地农民后续产业发展扶持融资担保基金的运用。主要为失地农民后续产业发展扶持提供担保资金贷款,贷款对象符合《方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失地农民,且具有与申请贷款用途相关联产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经验和必备的生产经营基础条件,能提供与申请贷款额度相匹配的有效抵押和担保,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的贷款用途必须与后续产业发展、结构调查、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和增加收入紧密联系。
县教育局按照失地农民安置区域,保障失地农民子女就近入托入学接受教育。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全程监督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
县扶贫局把符合贫困户标准的失地户纳入扶贫范围,结合精准扶贫,按相关规定享受扶贫政策。
恰卜恰镇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配合国土、民政等部门,做好征地协调,并负责失地农民的确认、基本生活保障申报,同时负责失地农民建档立卡并负责保障金及面粉的发放。
六、保障措施
(一)凡经批准的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面粉、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保障对象及发放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县监察局、县民政局或恰卜恰镇人民政府举报。
(二)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和口粮补助面粉的招标购买发放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从事失地农民低保审批和保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口粮补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并对行为人给予教育、警告;情节较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方案执行前失地农民资格认定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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