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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7-01-0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16〕18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由县水利局制定的《共和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1223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印发

共和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县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调研时提出的关于“扎扎实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治水为突破口,坚定不移推进“转型升级”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通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重点污染整治、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举措,全面改善河道水质和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7年初,各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基本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管理体系。

  (二)到2017年初,全县河长制管理全面落实,主要河道实现“清面全面完成、清乱基本完成、清养初步完成”的目标。

  (三)到2017年底,全县河长制管理实现常态化,全县主要河道达到无杂物漂浮、无违章设置、无护岸坍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等“五无”标准,河道水质明显改善,河道环境显著改观。

  (四)到2017年底,全县地表水县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沟后水库、恰让水库、大水水库、沙珠玉河、青海湖流域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标准的比例大于70%,功能区水质实现“消灭三类水、确保二类水、力争一类水”的目标。

  三、河长设置

  根据我县河道水系及管理体系,实施按河道级别和河道所在地相结合的多级河长制,覆盖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河道。

  (一)黄河干流、沙珠玉河流域、青海湖流域主要河道由县政府县长担任一级河长,沿线各乡、镇政府领导按行政区划分段担任二级河长,为属地水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上述范围以外河道,湖泊由所在乡、镇领导担任一级河长。

  (三)村级(街道)可以根据河道实际,确定村级河长或河道管理专职协管员。

  河长名单要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四、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推行河长制工作顺利推进,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共和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扎    西    县政府副县长、龙羊峡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安 进 奎    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旦正多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杜 苏 海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才项多杰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人选)

赵 久 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人选)

薛 文 财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郑 伟 章   县交通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人选)

张 继 华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董 海 生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樊 德 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沈 建 云   县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韩 忠 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 顺 海    县城镇管理局局长                        

(一)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全县推行河长制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安进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全县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化,报请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同志替补,不另行文。根据县级河长核准的乡镇“一河一策”治理方案,负责拟订计划并分年度实施;负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并根据县级河长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各乡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推进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并将本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及河长名单报县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河长职责:河长负责牵头开展所负责河道的水环境治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了解掌握河道水环境基本情况,形成“一河一档”;研究制定河道水环境治理措施,形成“一河一策”;监督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推动实施转型升级、截污纳管、河道整治、生态修复等水环境治理工作;协调处理河道水环境治理等重大问题。本方案明确的各级河长除履行本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外,应继续做好文件规定的相关工作。

  (三)联系部门职责: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主要职责为:负责“一河一档”的工作调查和“一河一策”的方案核准和监督实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四)责任主体职责:各乡镇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根据“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区域内河道(湖泊)水环境治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成员部门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河道水环境治理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河道长效保洁、非季节性河道采砂管理,负责查处涉河涉堤违法行为,负责编制共和县河道治理规划,做好项目规划定点、报审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河道水环境治理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并负责相应治理项目审批。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完善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推进工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创建,负责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爱水惜水护水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志愿者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加强对涉嫌水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县财政局负责河道水环境治理的资金筹集和管理,协调落实河长制县级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负责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涉河违章建筑进行联合查处,对季节性河道采砂管理。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污染源执法监管,负责县域内河、湖、库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评价。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水土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河道沿岸的绿化造林和湿地修复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通航河道的整治和水上运输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指导、监督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管,查处违规渔业行为和非法捕鱼行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县城镇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指导、监督“拆违控违”工作,负责县直开发区范围内小餐饮污水排放的执法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牵头组织县属小餐饮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涉河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涉河经营活动的行为。县监察局负责根据河长制工作计划和明确事项,做好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和考核。

五、考核管理

  各级河长负责对所负责河道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并与各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实绩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实行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并作为干部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

  六、近期工作

  2017110日前,各级河长要牵头做好所负责河道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污染水体的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源总量构成及分布状况,协调落实年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河长制“总体目标和实施方案,提出所负责河道的综合治理方案和2017年重点治理项目。1210日左右,县水利局将召开县级河长联络员会议,总结交流调研情况,部署安排下阶段工作。

注:按照河长制分段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其水面、水质管理按分工一览表划分内容和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河道河长制水面和水质管理分工和考核一览表“管理范围(起止)”中凡是写明“含桥”的,其管理范围包括桥体、桥下水体及周边。

附件:《共和县河长制管理标准》

 

共和县河长制管理标准

 

一、落实河长制达标标准

(一)落实河道管理河长分段分工责任制,制定辖区河流管理制度。明确河长,落实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河长制管理标识牌。

(二)制定“一河一策”方案,确保经费投入,使河道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得到保障。

(三)建立相应的河道疏通、水环境质量、排污口整治及河道长效保洁管理、绿化等“一河一档”台帐。

 二、河道管理达标标准

(一)辖区各水环境功能区达到标准要求,河道两侧无入河的企业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

(二)辖区河道内无阻水障碍物,河面基本无漂浮物,河岸无生活及建筑垃圾,无直排入河道厕所架设。

(三)主要河道两岸落实生态绿化、景观、亮化、净化(包括河道上的跨河廊桥)。

(四)河道两的畜禽养殖企业规范整治;河道两侧茶园等餐饮业做到规范化整治,无生活污水及垃圾排入河道。

(五)辖区河道两侧防洪范围内无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现有的及时得到清理和拆除;辖区内农灌渠管理工作规范,农灌退水污染得到有效的防治。

(六)做好辖区所有工业企业污(废)水排放管理,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水源保护区外无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无水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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