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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3-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7〕16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变更共和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名称 并调整组成人员及其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原共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共和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原共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共和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如下:
一、共和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主 任:公保才旦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李 文 兰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旦正多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樊 德 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海 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县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董 海 生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杜 苏 海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钟 耀 庭 县财政局局长
张 继 华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赵 久 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羊本才让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段 海 光 县监察局局长
多 杰 县教育局局长
沈 建 云 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人选
才项多杰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安 进 奎 县水利局局长
普华才让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刘 文 军 县旅游局局长
陈 军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镇长
谭 海 荣 龙羊峡镇人民政府镇长
加 羊 倒淌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元旦才让 塘格木镇人民政府镇长
华 科 切吉乡人民政府乡长
扎 西 石乃亥乡人民政府乡长
索南东主 黑马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叶 太 加 江西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南加才让 廿地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 燕 铁盖乡人民政府乡长
吉 先 加 沙珠玉乡人民政府乡长
赵 晓 刚 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华 藏 县公安局副局长
韩 生 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 顺 海 县城镇管理局局长
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分析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共和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李 海 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县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韩 生 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觉教才让 塘格木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南 本 加 沙珠玉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翟 增 荣 黑马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肉旦多杰 石乃亥乡卫生院副院长
董 莉 县城镇管理局法制办主任
仁 青 措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赵 菊 芳 县财政局干部
欢 龚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干部
宋 朝 福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
韩 建 民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科长
郭 启 洪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科科长
杨忠朋措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周加才让 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东智才让 县委宣传部干部
熊 金 和 县发展和改革局干部
马 莲 芳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
秦 明 鹏 县水利局干部
索南卓玛 县农牧和科技局干部
完 保 太 县教育局干部
李 吉 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杨 丽 玲 县监察局干部
陈列卓玛 县旅游局干部
项 措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干部
张 文 馨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
薛 换 芝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干部
梁 生 蕾 龙羊峡镇人民政府干部
索 南 本 倒淌河镇人民政府干部
德吉卓玛 江西沟乡人民政府干部
李毛才让 廿地乡人民政府干部
何 晓 君 铁盖乡人民政府干部
卓 玛 吉 切吉乡人民政府干部
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海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韩生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省、州相关部门,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
2.组织拟订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3.承办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督促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5.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6.指导完善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7.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拟订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并牵头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8.规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综合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9.具体承办委员会的会议、文件等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10.承办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三、共和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各自职责履职,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媒体与社会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食品药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或参与对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宏观指导国家食品药品行业发展政策;按规定负责相关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统筹协调食品工业、食品原料基地建设、配套服务体系等发展规划及重大产业布局,加大食品药品行业重大项目争取力度及建设投入。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涉及清真属性方面的审批、管理和认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活动;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阻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县、乡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责任;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县、乡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县财政局。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拟定食品药品安全经费管理规定,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监管、监测、抽检等工作需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食品经营和消费场所的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工作,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建筑工地食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县域内施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完成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一)县水利局。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和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参与涉及农村牧区饮用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产地准出制度,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畜禽饲料等其它农畜产品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和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产生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查处违禁药物乱用、兽药残留超标以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有关食品安全专利保护和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的医疗救治;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相关信息收集等有关工作,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风险评估的建议;负责集中供水水源及管网水的监测;负责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健康饮食、安全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环节管理(含医疗机构制剂);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源性疾病、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指导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研究提出食品企业发展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推进我县食品企业信息化工作和诚信系统建设;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认定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对示范区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行政审批、备案管理和行政许可;承担各类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依法承担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制定辖区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酒类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志;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相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泡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食品药品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违法广告的职责。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七)县旅游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规范指导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八)县城镇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食品加工销售、餐饮等经营行为;对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环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受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委托在本辖区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活动,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定期评估分析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执法监督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和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组织救援、调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负责受理辖区内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意见回复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员和协管员的选配确定、监督管理和培训等工作。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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