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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7-09-1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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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7〕13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共和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912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印发

共和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

预案目录

 

1.总则……………………………………………………4

1.1  工作目的………………………………………… 4  

1.2  编制依据……………………………………………4

1.3  事故分级……………………………………………4 

1.4  适用范围……………………………………………4 

1.5  工作原则……………………………………………4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5

   2.1  应急机制启动……………………………………  5

   2.2  指挥部设置………………………………………  5

 2.3  指挥部职责………………………………………  6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6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6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8

3.应急保障………………………………………………… 9

   3.1  信息保障………………………………………… 10 

   3.2  医疗保障………………………………………… 10

3.3  人员及 技术保障………………………………  10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10

 3.5  宣教培训………………………………………  10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11

4.1  监测预警………………………………………   11

4.2  事故报告………………………………………… 11 

   4.3  事故评估………………………………………… 12

5.应急响应………………………………………………  13

   5.1  分级响应…………………………………………13

   5.2  应急处置措施……………………………………13 

 5.3  监测分析评估……………………………………14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14

 5.5  信息发布…………………………………………15

6.后期处置…………………………………………………15

   6.1  善后处置………………………………………… 15 

6.2  奖惩……………………………………………… 15

6.3  结………………………………………………… 16

7.附则……………………………………………………  16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6

7.2  演习演练…………………………………………  16

7.3 预案解释部门……………………………………  16

7.4 预案实施时间……………………………………  16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4131号)及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136号),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3

1.4  适用范围

食物(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的建议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本预案规程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地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牧、经信、市场监管、宣传、教育、公安、监察、财政、环林、民政、文体广电、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依法开展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相关机构开展医疗救治,以及依法对一般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并组织对一般动物疫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实验监测工作;依法开展对一般动物疫病的防控、歼灭和一般畜禽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参与流通领域中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参与、支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农牧和科技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实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收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现场流行病学、致病原因调查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评估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局牵头,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及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7)专家咨询组。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综合协调组。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协调沟通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9)经费保障组。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

10)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l  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县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保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宣教培训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的基础上,积极联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能力水平,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县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3)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4)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其他地区通报的有关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个人向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计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l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时,报请州政府启动Ⅲ级响应。Ⅳ级事故由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Ⅳ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计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食品药品监管、农牧、市场监督管理、经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计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牧、食品药品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Ⅳ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价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演习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共和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2.共和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3.食品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附件1:

共和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文本框: 县食品安全办牵头、包括县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文本框: 县食品安全办牵头,包括县卫计、农牧、经信、公安、环林及相关监管部门。

文本框: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包括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文本框: 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成立相关医疗机构救治专家组,组织医疗救治。文本框: 县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卫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进行检测评估。文本框: 由县公安局牵头,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稳定维护。文本框: 由县委宣传部、文体广电局牵头,包括食品安全办、卫计划生局等相关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等统一进行新闻发布。文本框: 由县食品安全办牵头,包括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事件评估专家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价。文本框: 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

 

 

 

 

 

 

 

 

 

 

 

 

 

 

 

 

 

 

 

 

 

 

 



附件2:

 

共和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3: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发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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