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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9-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7〕145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8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
共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确保政府网站信息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县政府门户网站、各乡镇人民政府网站、县政府各部门及所辖管理的单位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突出政务特色和公共服务实效,打造“以公众为中心,以服务为向导”的服务性政府网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是政府网站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日常运维管理,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网站技术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各乡镇各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政府网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做到专职人员定岗、定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 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充分利用县政府网站技术平台统一开办政府网站,原则上所有政府网站都纳入网站集约化建设平台,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整合,不再单独建设政府网站,利用县政府网站开设子站、栏目、频道向外提供服务。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保留政府网站的,原则上只保留一个网站,并到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和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备案,接受县电子政务室和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加强政府网站资源整合。共和县人民政府网站可以实现各乡镇各部门网站功能或部分栏目功能的,原则上关闭各乡镇、各部门相关栏目,集中力量做好共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的内容保障。
(一)各乡镇、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办事服务栏目应直接链接至共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相关频道或窗口。
(二)各乡镇、各部门应推动各类专题网站及网上各类便民服务应用与共和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客户端无缝整合。
(三)各乡镇、各部门应积极利用集约化平台的互动交流功能,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应用,主要有信箱交互类、调查征集类、在线访谈类。
第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启动后新开设的政府网站(含在其他第三方平台设立的网站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平台),须报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审核同意,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和公安网站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未经审核录入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的网站,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普查阶段关停的政府网站,如需重新开启,应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核。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县统一部署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积极推进围绕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助力政府建设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乡镇、各部门应制定包括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载体、时限要求、发布主体等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备案。
第十条 建立信息内容协调机制。由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牵头建立党政机关、相关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等参加的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协调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明确信息公开职能科室,落实专人承担日常工作,研究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统筹业务部门、所属单位和有关方面提供政府网站信息,及时分解政策解读、社会热点回应,互动交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在维护好本部门政府网站信息的同时,应向共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要求信息发布的平台提供内容。
第十二条 强化信息发布更新。第一时间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等信息,围绕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政府网站内容更新情况监测,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一)事关民生的重要政务活动信息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上网公开,政策文件在纸质公文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机构职能、统计综述、概况简介等基本信息应按信息产生的时间适时更新。
(二)网站首页信息应保持更新。动态类信息至少2周更新1次,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信息至少6个月更新一次,人事、年报、规划类栏目至少1年更新一次,内容更新没有保障的栏目要及时归并或关闭。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制定政策解读文本,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解读文本要通俗易懂,真正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清、信得过”,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3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其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政府网站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社会热点进行综合研判,其中有价值、有意义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或作出回应,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无法办理的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网站主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网站的安全保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传、谁负责”原则,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手续,防止出现失(泄)密事件。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链接,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七条 强化政府网站技术安全保障。政府网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重要数据备份、日志备份,安装必要的软硬件安全系统,确保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反窃密、防泄密等技术措施保障到位并有效运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如实提供原始记录、有关资料信息及数据文件。
第十八条 各开通政府网站的各乡镇、各部门应当配合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县公安局对网站进行系统安全检查和网站安全等级保护,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
第十九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政府网站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网站建设、维护与发展工作实施监管,每年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细则》,定期开展检查、打分,对考核评估合格且社会评价优秀的政府网站予以表扬,推广先进经验。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将检查结果作为主管(主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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