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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10-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7〕187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现将《共和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8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
共和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指标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做好我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转发环境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于考核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7〕5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和考核范围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和《2017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坚持“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实行地方自查与国家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本方案适用于2017年我县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二、任务分工
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在共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县域考核工作、数据协调、自查报告填报等工作,接受省、国家核查。
县环境保护和环林局:出具环境统计数据证明材料;提供地表水水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等监测数据表;提供地表水、重点污染源、大气环境监测报告;提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提供与上级部门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状;提供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材料;提供近两年正在实施或已完工生态保护工程项目资料;撰写2017年工作计划、自查报告并负责数据收集、审核、录入、报送。其次出具林地指标证明材料;提供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材料(包括名称、实施年份、实施批文、制度文本)、近两年正在实施或已完工林业工程项目资料、有关林业生态创建方面成果(创建文本、荣誉证书等);填写自然保护区信息表(含保护区照片和设立批文复印件)。
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全县落实《国家主体生态功能区》等规划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提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查情况等资料。
县财政局:出具财政转移支付使用证明材料;提供2017年国家生态功能区考核监测资金拨付凭证、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明细和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完成2017年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信息表(含新上或延续性生态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凭证、照片、效益分析等材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验收和环保验收材料以及2016年第四季度和2017年前三季度环保设施有效性审核文件;概述污水处理现状(包括建设运行情况、管网建设、污水处理数据来源、统计方式);提供垃圾填埋场信息表、垃圾处理厂现场远近景照片、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验收材料和2016年第四季度、2017年前三季度定期监测、维护、渗滤液处理等运行记录材料。提供建设用地指标数据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县国土面积证明材料、未利用土地证明材料。提供矿山植被恢复项目等方面资料。
县水利局:出具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提供正在实施或已完工水利工程项目资料。提供水土流失、荒漠化面积及治理面积数据;提供近两年正在实施或已完工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资料。
县农牧和科技局:一是出具草地指标证明材料;提供耕地指标数据材料、近两年正在实施或已完工农业治理工程项目资料。二是提供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等资料。
县旅游局:提供生态旅游建设项目等方面资料。
县气象局:提供2017年全年平均气温等气象数据。
县统计局:出具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县三江源办公室:负责提供重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资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
1、监测数据资料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完成编制前上报。
2、2017年10月20日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真实、科学、及时的向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考核数据资料。
3、2017年10月30日前,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办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2017年共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汇编》(含各责任单位指标数据证明材料、图片资料、光盘数据等)。
4、2017年11月,接受国家环保部、财政部对我县报送的资料数据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和无人机抽查。
四、指标内容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技术评价指标和调节指标。根据2014年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我县属于水源涵养功能类型考核指标,其技术评价指标和调节指标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技术评价指标。包括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其中自然生态指标包含水源涵养指数、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等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包含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指标。
(二)调节指标 。由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详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三部分组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包括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四个方面共14项指标。其中:生态保护成效方面的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4项;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指标包括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污染物减排、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4项指标;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方面的指标包括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处理设施运行、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行及联网4项指标;县域考核工作组织方面的指标包括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及县级自查3项指标。
五、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自然生态指标。
1.水源涵养指数: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覆盖度草地+0.3×中覆盖度草地++0.1×低覆盖度草地))/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的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处理为0ˉ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2.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的绿化林木用地,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所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 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度=(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低覆盖度草地)/县域国土面积×100%。
4.水域湿地覆盖度: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度=(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者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和特殊用地。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县域国土面积×100%。
6.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所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计算公式: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县域国土面积×100%。
(二)环境状况指标
1.Ⅲ类及优于Ⅲ类以上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Ⅲ类及优于Ⅲ类以上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土壤环境质量指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评价县域土壤环境状况。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168-1995),计算每个监测点位的最大单项污染指数Pimax,获得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评级,并将质量评级转化为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三)监管指标
1.生态保护成效
1.1生态环境保护与创建管理: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者国家公园等命名。
计分依据: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等证明材料。
1.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或者物种实施严格保护。
计分依据:提供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
1.3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在考核年,县域建成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
计分依据:提供省级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或其他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在考核年,县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计分依据: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数据。
2、环境污染防治
2.1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次数的比例。
计分依据: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2.2污染减排: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计分依据:考核年和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年度减排目标责任书签订与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2.3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县域制定并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
计分依据:提供发改等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等相关材料。考核年以及上一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
2.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三个指标。
计分依据:提供已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以及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统计数据。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厂处理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计分依据: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资料。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
计分依据: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
3.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
计分依据: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
4.1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县级党委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县级政府制定本县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计分依据:提供县级党委政府成立县域考核协调机制的文件,提供县政府制定的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等材料。
4.2部门分工: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计分依据:提供县政府制定的考核任务部门职责及分工文件材料。
4.3县级自查情况:县级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计分依据:自查报告能够体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5.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变化区域重要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的评价值介于-1.0~+1.0,根据变化面积确定。对于在生态重要区或极度敏感区发现的破坏(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或者往年已发现的生态破坏仍没有好转的,对县域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将考核结果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6.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评价值介于-0.5~+0。但当县域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对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六、工作内容
(一)环境监测及数据报送。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行《2017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从2017年第一季度开始,分别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根据《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6〕1578号)要求,县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由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委托省级、市(州)级、县级环境监测部门或经省环境保护厅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各污染源由企业(相关单位)自行委托监测。
(二)自查报告编制。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录入数据填报软件,所需数据和资料填报完毕后,软件自动生成自查报告,于2017年10月底前,将软件导出的数据加密包与纸质版盖章材料加盖县政府印章同时上报。
七、考核程序
通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的工作要求,通过填报系统填报数据,生成并报送自查报告等程序构成。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县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2017年考核所要求的环境监测任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环境质量监测、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数据审核。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自查报告中数据材料的保送及审核,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规范要求,必须通过数据填报软件完成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证明材料等纸质材料的生成,经核审无误后按照时限要求上报。
(三)报送整改报告。2017年考核结果(见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包括轻微变差、一般变差和明显变差)的单位,各单位要出具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提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要求报送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魏海生(共和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联系电话:
邮 箱:617329539@qq.com
附:数据填报表格
共和县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2017年共和县草地相关指标数据如下:
草地指标 |
指标值 |
高覆盖度草地(平方公里) |
|
中覆盖度草地(平方公里) |
|
低覆盖度草地(平方公里) |
|
与上年相比,本年度草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
草地变化情况 |
|
草地变化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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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由农牧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共和县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2017年共和县产业增加值指标数据如下:
产业增加值指标 |
2015年指标值 |
2016年指标值 |
第一产业增加值(万元) |
|
|
第二产业增加值(万元) |
|
|
第三产业增加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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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由统计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共和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2017年共和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数据如下: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 |
指标值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 |
|
城镇垃圾产生总量(万吨) |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由城管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共和县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2017年共和县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数据如下: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 |
指标值 |
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
|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
说明: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是指经过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处理量。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由城管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共和县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2017年共和县耕地和建设用地相关指标数据如下:
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 |
指标值 |
水田(平方公里) |
|
旱地(平方公里) |
|
城镇建设用地(平方公里) |
|
农村居民地(平方公里) |
|
其他建设用地(平方公里) |
|
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
|
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原因分析 |
|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由国土和住建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共和县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
2017年共和县国土面积指标数据如下:
国土面积指标 |
指标值 |
县域面积(平方公里) |
|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由国土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共和县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2017年共和县林地相关指标数据如下:
林地指标 |
指标值 |
有林地(平方公里) |
|
灌木林地(平方公里) |
|
其他林地(平方公里) |
|
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林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林地变化情况 |
|
林地变化原因分析 |
|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由林业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共和县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2017年共和县水域湿地相关指标数据如下:
水域湿地指标 |
指标值 |
河流水面(平方公里) |
|
湖库(平方公里) |
|
滩涂湿地(平方公里) |
|
沼泽(平方公里) |
|
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水域湿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水域湿地变化情况 |
|
水域湿地变化原因分析 |
|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由水利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共和县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2017年共和县未利用地相关指标数据如下:
未利用地指标 |
指标值 |
沙地/沙漠(平方公里) |
|
戈壁(平方公里) |
|
盐碱地(平方公里) |
|
裸地(平方公里) |
|
裸岩(平方公里) |
|
与上年度相比,本年度未利用地变化情况(包括变化面积、变化地点、变化前后状况)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未利用地变化情况 |
|
未利用地变化原因分析 |
|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由国土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共和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2017年共和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数据如下: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
指标值 |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万元) |
- |
水污染防治资金(万元) |
- |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万元) |
- |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万元) |
- |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万元) |
- |
排污费支出(万元) |
- |
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万元) |
- |
退耕还林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万元) |
- |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万元) |
-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万元) |
- |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万元) |
- |
水利发展资金(万元) |
-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万元) |
-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万元) |
- |
其他专项转移资金(万元) |
- |
其他专项转移资金说明 |
|
( 盖章)
此表由财政部门填报
年 月 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县(市、旗、区)名称 |
县(市、旗、区)代码 |
项目起始时间(年/月) |
项目周期(月) |
经费投入(万元) |
其中:国家投资(万元) |
地方配套(万元) |
实施地点(明确到具体乡镇村屯) |
建设内容 |
成效 |
备注 |
CG63252100001 |
|
共和县 |
632521 |
|
|
|
|
|
|
|
|
|
此表由环保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 盖章)
年 月 日
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县(市、旗、区)名称 |
县(市、旗、区)代码 |
统计年份 |
土地总面积(km2) |
乡镇数量 |
行政村数量 |
自然村数量 |
县域总人口数(万人) |
城镇人口数(万人) |
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
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 |
万元GDP耗水量(吨/万元) |
化肥施用量(吨) |
农药施用量(吨) |
全年平均气温(摄氏度) |
降水量(mm) |
耕地面积(亩) |
播种面积(亩) |
水土流失面积(平方公里) |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平方公里) |
荒漠化面积(平方公里) |
荒漠化治理面积(平方公里) |
备注 |
共和县 |
632521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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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统计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 盖章)
年 月 日
垃圾填埋场信息表
垃圾填埋场代码 |
垃圾填埋场名称 |
县(市、旗、区)名称 |
县(市、旗、区)代码 |
运行状态(已运行、试运行或建设中) |
建立时间 |
处理方式(填埋、焚烧、发电) |
垃圾填埋场面积(km2) |
日处理能力(吨/天) |
经度(度) |
经度(分) |
经度(秒) |
纬度(度) |
纬度(分) |
纬度(秒) |
备注 |
FG632521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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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 |
63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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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城管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 盖章)
年 月 日
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减排任务编号 |
减排任务名称 |
县(市、旗、区)名称 |
县(市、旗、区)代码 |
制定年份 |
是否完成 |
概述 |
备注 |
WP632521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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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 |
63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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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环保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 盖章)
年 月 日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整治编号 |
整治名称 |
县(市、旗、区)名称 |
县(市、旗、区)代码 |
整治类型 |
乡镇总数量(个) |
行政村总数量(个) |
已完成综合整治行政村数量/已开展垃圾收集乡镇数量/已开展污水收集乡镇数量(个) |
实施地点(明确到具体乡镇村屯) |
备注 |
EI63252100001 |
共和县 |
63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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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环保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 盖章)
年 月 日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
自然保护区代码 |
自然保护区名称 |
县(市、旗、区)名称 |
县(市、旗、区)代码 |
类型 |
级别 |
面积(平方公里) |
红线区与其他保护区重复面积(平方公里) |
设立时间 |
备注 |
NR632521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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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 |
63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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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环保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 盖章)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编号 |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名称 |
县(市、旗、区)名称 |
县(市、旗、区)代码 |
类别 |
创建年份 |
批准部门 |
概况 |
备注 |
ES632521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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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 |
63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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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政府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 盖章)
年 月 日
土地利用信息表(补充)
县(市、旗、区)名称 |
县(市、旗、区)代码 |
年份 |
城市(平方公里) |
建制镇(平方公里) |
村庄(平方公里) |
采矿用地(平方公里) |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平方公里) |
共和县 |
632521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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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国土部门填报
领导签字: 填报人: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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