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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7-11-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GHFS01—2017—0002 共政办〔2017〕215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 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共和县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8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印发

共和县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

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提高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鼓励改革创新;坚持政策联动,促进精准脱贫;坚持便民利民,实施及时报结;坚持分级诊疗,规范医疗服务;坚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强化审计管理。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县级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将全县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纳入门诊费用救助范围,适当扩大慢性病救助病种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实现“救助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把医疗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有效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三、救助对象

共和县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慢性病(一般慢性病和重症慢性病)患病人员。

四、救助病种

(一)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促进城乡医保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城乡居民医保25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种为参考,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门诊费用救助的重症慢性病病种为以下40种:白血病、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力衰竭、急性脑血管性后遗症、冠心病、高血压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症肌无力、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精神性疾病、脑瘫、类风湿性关节炎、强制性脊柱炎、骨髓炎、癫痫、儿童急性白血病、耐药性结核、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慢性宫颈炎、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胆囊炎、甲亢、先天性心脏病、心肌梗塞、唇腭裂、痛风。

(二)除以上病种外,其他按一般慢性病给予救助。另外,临时发病的疑难慢性病,造成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社会保险服务局审批,通过后可纳入重症慢性病救助范围。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规定不属于医疗报销范围的,即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镶牙、服毒、不育症、美容、矫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本救助。

五、救助比例及额度

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予以救助,年内救助限额为:一般慢性病最高2000元,重症慢性病最高10000元。

六、救助流程

1.申请程序。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扶贫开发局出据的身份认定证明,县域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及县以上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的检查报告单、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发票,到所在乡镇城乡居民医疗办公室进行申报。

2.报付程序。由乡镇城乡居民医疗办公室对救助对象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至县社会保险服务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予以报付救助。

七、定点医疗机构

    共和县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门诊医疗定点机构有:乡镇卫生院、共和县中医院、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海南藏族自治州藏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藏医院、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宁海湖糖尿病医院、武警总队医院、解放军第四陆军医院、青海消防总队医院。

八、药品目录

共和县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门诊医疗诊疗药品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实行。

九、救助资金筹集

共和县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筹集。县财政局按每年300万元的标准,将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救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部分按实际需求予以追加,动态保障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工作的资金需求,确保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十、救助资金管理

共和县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救助资金参照《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十一、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落实“精准医疗救助行动”,由县政府成立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乡镇政府、县扶贫开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共和县社会保险服务局。各相关单位要将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进行初审,对达到救助条件的患病人员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对乡镇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进行复审,按程序认真开展救助对象的认定及其医疗费用补偿身份甄别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及时将认定对象和调整信息提供给县社会保险服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主动联系相关单位开展好救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好各项资金,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督查,对医疗违规及冒名顶替、骗取救助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要求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县审计局负责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局负责对救助资金使用和工作机构运行开展监督检查,对造成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强化监管,严防风险。共和县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救助资金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凡经审核批准救助的对象和救助金额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县监察局、县扶贫开发局或县社会保险服务局举报。从事救助审批和报付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有欺瞒行为或提供虚假门诊医疗费用凭据、证件、证明材料的;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的;虚报冒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并对行为人给予教育、警告,取消当年救助资格;情节较为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严格考核,提高效能。将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患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考核纳入全县精准扶贫考核体系,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要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一季度一核查和阶段性工作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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