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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1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18〕218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省道307线恰卜恰至青海湖段公路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塘格木镇、江西沟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道307线恰卜恰至青海湖段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省道307线恰卜恰至青海湖段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018年10月30日
省道307线恰卜恰至青海湖段公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省道307线恰卜恰至青海湖段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现结合实际,制定省道307线恰卜恰至青海湖段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一、政策依据和参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4、《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5、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7、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8、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二、征地范围
在共和县境内约32.92公里的路段进行征地,主要涉及共和县塘格木镇治海村、江西沟镇大仓村。征地红线范围以施工设计为准。
三、征迁补偿原则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按照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二)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认定被征用范围内的地类,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三)集体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补偿。
(四)凡在耕地内种植林木、树苗的土地按照林木密集度,1亩以上(包括1亩)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1亩以下(不包括1亩)的按耕地补偿标准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土地登记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过程中,被征迁户对建筑物等级、成新度、结构及树木品种规格等评定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相关部门鉴定。
四、评估公司选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至少三家在本省内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片区所在村委会召集被拆迁户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逾期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选定或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涉及林木林地补偿的,由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委托青海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现场评估。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给予补偿,即:耕地补偿标准为22400元/亩。
2、旱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给予补偿,即:旱地补偿标准为15330元/亩。
3、宅基地按临近地类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牧草地的补偿标准按该地区牧草地年产值标准的11倍给与补偿,即:牧草地补偿标准为1815元/亩。
5、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该地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给予补偿。即:耕地临时用地为3360元/亩,牧草地临时用地为495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执行。
(二)林木林地补偿标准
涉及林木林地征迁补偿的由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委托青海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现场评估作价,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房屋补偿标准
涉及地面附着物和地下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已选定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六、补偿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包括房产、室内装修、附属物等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经县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不再另行安置。
(二)被征收户要求在本村安置宅基地的,按照《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三)被征收户有进城定居意愿的鼓励进城定居,对符合享受城乡保障房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购买保障性住房。
七、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在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花卉、药材、苗木等作物均按同等地价的水浇地标准给与补偿。
(二)蔬菜与小麦、豌豆、洋芋、油菜等粮食作物间种、混种的,一律按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征地拆迁确实造成耕地无法耕种,草场分割无法正常放牧的情况经征迁部门现场核实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予以征用剩余边角地。
(四)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及有关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以上单位和征迁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五)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杆塔及其他通信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六)评估机构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征地拆迁前期费用。
八、解释
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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