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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9-07-2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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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9〕88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羊峡镇酷鱼世界及黄河水利博物馆 停车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25 浏览次数: 【字体:


  

龙羊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龙羊峡镇酷鱼世界及黄河水利博物馆停车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2


龙羊峡镇酷鱼世界及黄河水利博物馆停车场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住房〔201177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文件精神,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1、酷鱼世界征收范围东至青年东路;西至水厂路;南至青年路南路;北至龙羊大街、派出所背面。

2黄河水利博物馆停车场征收范围:东至娄家大院;西至水利博物馆东楼;北至福海宾馆;南至刘志君家。

(具体以规划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签约期限

该项目的签约期限为自下发房屋征收决定起至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结束。

四、补偿内容

一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

三是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该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和异地现房建还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以房屋认定领导小组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或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一)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

1、有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因素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2、无任何手续的自建房,房屋及其附属物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3、搬家补助费:每户补助1000元。

(二)异地现房建还安置(房源为保障性住房)

1、被征收房屋为成套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按1:1置换安置到政府修建的保障性安置房内,建设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省政府定价进行购买。

2、被征收房屋为自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房屋按1:1置换安置到政府集中采购安置房内,建设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超出部分按省政府定价进行购买。

3、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米的均可认定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安置房屋按照建筑面积100平米进行产权调换(不找新旧、结构差价),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超出部分按省政府定价进行购买。

4、搬家补助费:每户补助2000元。

5、临时过渡费:每户每月补助800元,暂定为5个月。

6、在政府保障性住房中安置的住户,选房采取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抓取房号的方式分配。

(三)土地出让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户,在拆迁时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根据现行市场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后,将土地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来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其他。征收户愿意自行经营的,无任何补偿,房屋翻新、装修由征收户自行承担,房屋外观及内部装修需达到政府标准要求。

六、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用房、厂房等非住宅房屋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安置;被征收户无任何手续的经营性房屋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住宅用途评估后,上浮40%价位予以一次性货币安置。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对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被征收户在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计算方式为: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月净利润×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月净利润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需提供依据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票据及近三个月的进货清单、出售清单)。

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为:员工人数×月生活补助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数量以征收公告发布前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人数为准(需提供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的工资花名册及近6个月发放的银行工资清单)。

七、征收奖励

(一)其他补助标准。

1、中小学交通补助费。以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数,按300/人进行一次性补助,持在校学籍证明,每户不超过2名中小学生。

2、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其中一证的被征收户,按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

(二)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移交房屋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超过该期限的一律不奖励。

八、其它相关事宜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要及时腾退房屋,并将房屋及相关房产、土地手续交至征收小组。交纳后的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统一安排拆除,不得自行拆除。逾期未搬迁的,按法律程序依法征收。

(二)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煽动闹事、暴力抗拒阻挠征收工作或执行公务,损坏和哄抢财物、抢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本次征收工作全程依法严厉打击违规抢建现象。

(三)征收安置工作人员如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情形,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九、特殊情形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十、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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