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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09-0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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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0〕12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石乃亥镇集镇集中整治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石乃亥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共和县石乃亥镇集镇集中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8日

共和县石乃亥镇集镇集中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石乃亥镇集镇集中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稳步推进征收工作,做到项目建设任务和群众利益“双赢”。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石乃亥镇集镇区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征收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抢栽抢种的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征收补偿依据

1.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2.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签约期限

    该项目的签约期限为下发房屋征收决定起至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结束。

五、评估公司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

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房屋、土地用途进行补偿。

(一)对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县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完成搬迁的,1至15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16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安置到位的被征收户,按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700元/月补助。过度时间为5个月,一次性发放补助。

(四)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每人300元一次性进行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2个中小学生。

)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农村牧区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特困人员证》其中一证的被征收户,按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

)经营性房屋评估标准。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经营性房屋:一是被征收户拥有合法的房产证明。二是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连续合法经营3年以上,评估部门进行现场查看,确认实际经营的,在评估表上联合进行签字认定。认定为经营性房屋后,在以住宅评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40%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三是对持有商业房产或土地手续的按商铺进行补偿,具体补偿以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

)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要求执行。

八、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九、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土地房屋征收前期费用。

(三)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及附着物由政府组织统一拆除。

(四)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五)在清点地上附着物过程中,被征收户对建筑物等级、成新度、结构等评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

(六)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和石乃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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