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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09-0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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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0〕122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原州工商局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共和县原州工商局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831

共和县原州工商局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建住房201177号)、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文件精神,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原州工商局家属院(具体征地红线范围以施工设计为准)  

二、补偿与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搬迁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原则。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抢栽抢种的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坚持多种方式推进工作。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户,实行规范化的社区管理。

三、签约期限

该项目的签约期限为下发房屋征收决定起至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结束。

四、补偿办法

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房屋、土地用途进行补偿。

五、补偿标准

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对房屋及其他地面附属物进行评估,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给予补偿。

六、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人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房屋原址内新建小高层住宅楼,对被征收户进行安置。

1.安置比例。一是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按照11.2比例安置。二是原自建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1比例安置。三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的,其中10㎡的超出面积按照优惠价计算,剩余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2.安置户型。安置户型:约107㎡。
    3.选房办法。安置房选房顺序,依据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而定,楼层差价每层增加30/㎡。

(三)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户不再纳入产权调换安置范围,也不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相关优惠政策。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货币安置到位的被征收户,按1000/户给予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按2000/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700/月补助。过渡时间暂定为24个月,一次性发放补助。 

(三)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特困人员证》其中一证的被征收户,按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

(四)室内装修、装饰、简易房、简易棚补偿。根据评估机构按房屋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简易房、简易棚及临时搭建房不计算回迁安置面积中。

(五)中小学生交通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户籍所在地的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数,按照300/人一次性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2个中小学生。

(六)土地补偿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户,在征收时土地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根据现行市场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后,将土地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来计算土地补偿金。

、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土地房屋征收前期费用。

(三)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及附着物由政府组织统一拆除。

(四)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五)在清点地上附着物过程中,被征收户对建筑物等级、成新度、结构等评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

(六)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非成套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领导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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