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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09-0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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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0〕125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和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全县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共和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和部署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共和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向上级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动部门间、乡镇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健全完善救助管理责任体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问题。督促


县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落实工作责任,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成立共和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总召集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人:     县民政局局长

    员:         县妇联主席

  县残联理事长

拉毛央增   团县委书记

      县法院副院长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仁青多杰   县卫生和健康局副局长           

               县司法局副局长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拉吉卓玛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县城管理局长

                   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有关工作由履行该职能的单位承担,不再另行发文。县级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建议方案,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组织协调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将流浪乞讨治理作为“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指导、动员志愿者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助管理政策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县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提升兜底保障能力。

(三)县教育局:督促、指导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支持、协助民政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安排回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入学。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学生给予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助。

(四)县公安局: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做好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医疗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流浪乞讨人员有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或有被侵害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处置。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依法实施戒毒。根据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的申请,采取DNA比对、人像识别等方式核查身份信息;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查明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其户籍。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可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县民政局:研究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发展规划,逐级落实民政系统监管责任,压实救助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民政部门负责人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制度、重大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和季度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管制度,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网络寻亲和身份查询作用,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配合公安、城、卫等部门做好街头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政策宣讲、身份甄别、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协调做好未成年人、行动不便或有精神障碍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接护送返乡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协调落实社会救助等政策。对查找不到身份信息的人员按照要求妥善安置。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加大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六)县司法局: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全县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再次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本县社区矫正对象的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延伸帮教工作,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回访考察。

(七)县财政局: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县民政局及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就业帮扶。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与救助管理机构有效衔接,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县城镇管理局做好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加大对重点区域职业乞讨现象的治理力度,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

(十)县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给流浪乞讨人员购买乘车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十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督促、指导全县文化工作机构广泛运用各种文化艺术形式,教育、激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支持和鼓励文艺单位、作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机构落实联席会议统一安排的公益广告播出工作。督促公共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场所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优惠和方便条件。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督促全县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急危重症病人进行及时救治;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十三)县应急管理局:指导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妥善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十四)县市场监管局: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卫生室药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县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拐卖、诱骗、胁迫、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法定义务人遗弃或虐待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致其外出流浪乞讨案件。为修订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律法规和研究流浪未成年人监护干预与监护权转移政策措施提供指导和支持。

(十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拐卖、诱骗、侵害未成年人以及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或者教唆、利用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等活动。依法起诉纪委监委移送的有关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十七)团县委:发挥县未保办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动员县未保办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宣传。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

(十八)县妇联:积极参与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开展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组织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十九)县残联: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

(二十)县消防大队:依法做好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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