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共和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文件>县级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9-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20〕157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湖南大街棚户区改造(新寺路延伸段)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5 浏览次数: 【字体: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青海湖南大街棚户区改造(新寺路延伸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924

 

 

青海湖南大街棚户区改造(新寺路延伸段)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青海湖南大街棚户区改造(新寺路延伸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稳步推进征收工作,做到项目建设任务和群众利益“双赢”。现结合实际,制订本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搬迁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抢栽抢种的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4.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5.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四、签约期限

 该项目的签约期限为下发房屋征收决定起至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结束。

五、评估公司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青建房〔2013409号)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 安置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包括房产、室内装修、附属物等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经县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不再另行安置。

(二)搬家补助费。根据《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对共和县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查结果,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800/户。

(三)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120/人一次性进行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2个中小学生。

(四)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户,土地补偿以出让剩余年限计算,按现行土地出让价格标准执行。

七、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以发布的签约通知规定日期为准),第1天至第1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移交房屋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奖励;第16天至第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移交房屋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

八、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户在征收范围内租住公房的将收回公有房屋,并给予租住人装饰装潢补偿;需要继续租赁房屋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租房,优先给予办理手续。

九、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土地房屋征收前期费用。

(三)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及附着物由政府组织统一拆除。

(四)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五)被征收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六)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非成套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领导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