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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2-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20〕211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棚户区改造 (652片区)项目及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 补充方案的通知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棚户区改造(652片区)项目及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补充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4日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棚户区改造(652片区)
项目及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补充方案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棚户区改造(652片区)项目及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方案)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7月28日印发,目前征收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已征收完成296户任务。在《征收方案》中考虑到恰卜恰河道生态整治规划,将东至界线划定为东河沿。由于恰卜恰河道生态综合整治规划调整后,原有的恰卜恰河道两旁范围缩小,至使原定的征收范围扩大,现已将东河沿岸房屋全部纳入了征收范围内进行整体征收。在征收过程中出现了43户被征收户房屋建筑面积均约在180m2-500m2左右,且家庭人口较多。按《征收方案》中的安置补偿方案无法进行安置。为此,在征求征收户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补充实施方案予以补偿安置:
一、补充实施方案确定的征收户数
1.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棚户区改造(652片区)项目28户。
2.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15户。
二、补充实施方案的征收与补偿方式
补充实施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户的房屋征收以房屋建筑面积180㎡为界点,安置时按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为准,由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安置。
(一)产权调换安置。实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80㎡的被征收户可享受2套安置房屋,且2套安置房屋建还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80㎡。按一户一策的原则,在安置过程中只享受一次奖励、搬家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产权调换面积不足建还面积的,10㎡以内(包含10㎡)按照成本价计算,超出10㎡以上面积按照市场价计算。
(二)货币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户按原《征收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事项执行。
本补充实施方案为《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棚户区改造(652片区)项目及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增加事项,其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原《征收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事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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