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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5-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21〕10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海南州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海南州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根据州政府会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海南州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征收和补偿方案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
东至州医院商住楼以西,西至西山根,南至州医院行政楼以北,北至州医院专家北楼(具体范围以规划设计红线图为准)。共涉及征收6幢住宅楼。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抢栽抢种的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坚持多措并举。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户,实行规范化的社区管理。
三、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4.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5.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下发房屋征收决定起60日内。
五、评估公司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青建房〔2013〕409号)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用途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评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价格。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依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按其现有的实际面积以及附着物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3)附属设施全部采取货币安置,不再产权调换。
(二)产权调换
1.采取产权调换的,进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为恰卜恰镇政府以东(老砖瓦厂家属院),置换后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并办理相关房产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征收户承担)。具体调换方式如下:
(1)有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面积还建比例为砖木结构1:1.1安置、砖混结构1:1.2安置。
(2)未登记的住宅按实际认定为准,房屋面积还建比例为砖木结构1:0.9安置、砖混结构1:1安置。
(3)产权调换面积不足建还面积的,10㎡以内(包含10㎡)按照成本价计算,超出10㎡以上面积按照市场价计算。
2.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的要符合总体规划布局,被征收人享受优先权。
3.房屋建设预估价格。
①成本价:以相关部门测算为准。
②市场价:以安置区开发企业报主管部门核定备案价为准。
4.安置户型及建设标准。安置户型有90㎡、110㎡、120㎡三种户型。按照《城市居民区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绿化和停车等要求,根据需要配套相应公共设施。安置住宅具备入住使用的基本功能,安置房建成后水电暖等相关设施齐全,屋内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刷白,安装普通灯具和室内门。
5.选房方法。安置房选房顺序,依据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楼层和房屋差价以市场价确定。
6.实有房屋面积超过180㎡的,根据征收户意愿可享受2套安置房,且2套安置房建还面积之和要与征收房屋面积相等,超出部分面积建设费用由征收户承担,最大不得超过240㎡。另外,过渡费等一些优惠政策只按一户享受一次。
七、住房与附着物认定条件
(一)现有房屋为砖混、砖木结构,且达到居住1年以上认定为住房。
(二)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被认定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有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经营手续并实际合法经营连续三年以上的,并提供实际经营的影像资料。
3.库房等非营业面积不计入经营性面积。
(三)对未认定为住房的全部认定为其他附着物。
八、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完成搬迁的,1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30至6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户不再纳入产权调换安置范围,也不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相关优惠政策。
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货币安置到位的被征收户按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按2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征收房屋原居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发放过渡费,补助额度每户不足450元/月的,按450元/月发放。过渡时间为30个月,超过30个月按超出月份进行补发过渡费。
(三)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其中一证的被征收户,按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只可享受其中一证。
(四)经营性房屋评估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经营性房屋:一是被征收户拥有合法的房产证明。二是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连续合法经营3年以上,由评估部门进行现场查看,确认实际经营的,在评估表上联合进行签字认定。认定为经营性房屋后,再以住宅评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40%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
(五)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持有效的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有关审批手续的;持有效的经营手续并实际合法经营连续三年以上的(住房、值班室、库房等非营业面积不计入经营性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室内装修、装饰、简易房、简易棚、煤房及地下室补偿。根据评估机构按房屋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简易房、简易棚、煤房、地下室及临时搭建房不计算产权调换面积中。
(七)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300元/人一次性进行补助。(具体以户口薄成员为准)
(八)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户,土地补偿以出让剩余年限计算,按现行土地出让价格标准执行。
十、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户在征收范围内租住公房的将收回公有房屋,并给予租住人装饰装潢补偿;需要继续租赁房屋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租房,优先给予办理手续。
十一、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海南州人民医院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国家投资275万元及海南州人民医院1号、2号家属楼老旧小区改造等费用以决算为准。
(三)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土地房屋征收前期费用,拆除费和垃圾清运费由州医院解决。
(四)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及附属物由政府组织统一拆除。
(五)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六)被征收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七)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非成套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领导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十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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