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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5-2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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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1〕11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2021年度水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共和县2021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524

共和县2021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维护流域水生态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共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共和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期间提出的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境内的河流、沟渠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谱写魅力共和的新画面新形象而努力奋斗。

(二)基本原则

1.摸清底数,分类施策。全面开展全县各类水体水质现状的调查摸底,科学诊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不达标水体制定限期达标方案,提出治理措施,改善水质。对水质良好、具有水生态功能的水域,制定维护管理方案,提出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2.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坚持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紧密衔接十四五规划,强化资源整合和部门责任,统筹制定水污染防治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分区推进,分类施治,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水污染防治由污染源控制向 水质保护治理、由主要污染物削减向环境质量改善、由单一污染 治理向流域综合治理全方位转变的措施,注重流域单元控制,保护治理并重,持续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

4.市场协同,社会参与。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市场、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营造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第三方治理运营的新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水污染防治。

5.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根据水环境质量目标,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目标,明确治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1.工作目标

12021年,全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得到显著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到2030年,水生态系统逐步完善,初步建成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青海湖流域、以青海湖为中心,周围有大小河流50多条,都注入到青海湖,形成一个完整的内河流水系,其中共和县内入湖支流主要有倒淌河、黑马河、江西沟河、石乃亥河、布哈河。针对青海湖内流河地区小城镇建设、旅游业兴起、草原沙漠化及现代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生活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隐患,以布哈河、石乃亥河、黑马河、江西沟河、倒淌河等入湖河流水质类为目标,结合《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重点实施河道治理、退牧还草、沙漠化土地防治、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等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和人工增雨措施,治理青海湖流域周边各类退化草地82.49万公顷、沙漠化土地50.85万亩、沙漠化草场1900万亩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70平方公里,使天然草场植被覆盖度达到67.04%,林地覆盖率提高7.3%;结合《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重点实施青海湖南岸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结合《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重点实施“151”景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周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发〔2013〕(643)号)要求,划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主要河道生态修复重点完成布哈河、石乃亥河、黑马河、江西沟河、倒淌河河道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通过采取系统治理、生态综合的治理措施,逐步改善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构建流域草原湿地生态带,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确保入湖水量的增加和水源涵养功能的增强,切实发挥青海湖在维护黄河上游和西北地区环境安全的屏障作用。   

3黄河流域、境内主要的入黄支流有:共和县恰卜恰河,由于退化草场面积逐年增加、水土流失面积不断扩大、土地沙化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农牧业经济快速增长等因素,黄河干流水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境内黄河干流水质较好的基础存在众多安全隐患。因此,要重点实施共和县恰卜恰河,流域治理,提高黄河干流共和段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确保入黄泥沙量减少、水量增加和水源涵养功能的增强。同时,加强共和境内黄河干流沿线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及水环境治理工作,全面整治黄河流域内企业、农家乐、畜禽养殖、农牧业生产等各类点源、面源污染,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

4集中治理园区污染。新建恰卜恰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园区内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等污染治理设施。

5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龙羊峡水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分阶段实施。同时,编制完成《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2021-2025年)》,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

2.主要指标

2021年,黑马河、倒淌河、黄河龙羊峡控制断面水质保持在类,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恰让水库、切吉滩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类饮用标准比例达到95%以上,重点乡镇政府所在地水源地切吉、沟后、倒淌河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类饮用标准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严格实施流域分区控制

1.三江源黄河流域龙羊峡断面控制区认真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以提高三江源区水源涵养功能,维护国家水生态安全为目标,狠抓生态保护建设工程;以提高水源涵养功能,维护水生态安全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突出对冰川雪山、湿地、河流的保护;以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为依托,采取自然修复与工程建设相结合的措施,实施退牧还草、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湿地与河湖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等工程, 2021年,全县森林覆盖率由7.2%提高到8.2%,草地植被覆盖度平均提高15%-20%;湿地、林地、草地、农田生态系统状况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显著;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积极配合省州县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1年,基本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的水资源总量管控体系,对源区水资源实行严格保护;针对小城镇建设、游牧民定 居点工程实施及传统畜牧业集约化培育等带来的新环境问题,围绕确保龙羊峡水库断面水质优良目标,结合生态建设和民生工程,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龙羊峡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共和县恰卜恰镇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通过保护和治理,进一步增强三江源区的水源涵养能力、龙羊峡湖库水质的清洁性,筑牢国家水生态安全屏障。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2.青海湖内流河区域。青海湖东西长约106km,南北最宽处为63km,西宽东窄,最狭处约20km,湖周长约360km,湖面高程3193.3m,湖面面积4400km2,流域面积55928km2。青海湖流域的水文环境具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是一个独立的集水区,以青海湖为中心,周围有大小河流50多条,都注入到青海湖,形成一个完整的内河流水系;其中海南州境内入湖支流主要有倒淌河、黑马河、江西沟河、石乃亥河、布哈河,针对青海湖内流河地区小城镇建设、旅游业兴起、草原沙漠化及现代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生活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隐患,以布哈河、石乃亥河、黑马河、江西沟河、倒淌河等入湖河流水质类为目标,结合《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重点实施河道治理、退牧还草、沙漠化土地防治、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等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和人工增雨措施,治理青海湖流域周边各类退化草地82.49万公顷、沙漠化土地50.85万亩、沙漠化草场1900万亩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70平方公里,使天然草场植被覆盖度平均达到75%以上,林地覆盖率提高2.07%;结合《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重点实施青海湖南岸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结合《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重点实施“151”景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周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发〔2013〕(643)号)要求,划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主要河道生态修复重点完成布哈河、石乃亥河、黑马河、江西沟河、倒淌河河道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通过采取系统治理、生态综合的治理措施,逐步改善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构建流域草原湿地生态带,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确保入湖水量的增加和水源涵养功能的增强,切实发挥青海湖在维护黄河上游和西北地区环境安全的屏障作用。

牵头部门: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3.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强化黄河干流水域水产养殖网箱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养殖投入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到2030年,全县养殖面积控制在254亩以内。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结合生态建设和民生工程,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实施共和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年底前共和县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通过保护和治理,进一步增强水源涵养功能,提升水质;结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县城地区排污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全县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共和县重点乡镇污水配套管网改建,提高管网的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厂配套管网不足问题,补建配套管网,尤其是收集支管配套建设;对在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不足的,严格按照配套管网长度和收集范围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和运行负荷率相适应的原则,进行补充建设;对规划新增污水处理厂,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要求,建成区污水全面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

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

6.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深度治理。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完成我县县城生活污水深度治理工程。

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7.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污泥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污泥无害化处置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年底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三)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8.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 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印染、炼焦、炼油等生产项目制定焦化、氮肥、有色金属、藏毯、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21年底前,完成其它行业企业的清洁化改造。

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9.加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加大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力度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纳管要求和标准后,方可县城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牵头部门:海南州绿色产业发展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10.推进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全县流域内涉水企业从严执行水污染排放标准,按照行业或污水综合排放的一级标准进行限期治理;对涉水重点行业完成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深度治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均执行企业申购规定,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海南州绿色产业发展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1.大力控制农牧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牧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在传统畜牧业地区的草原灭虫、灭鼠中,严禁使用毒性强、残留高的生物制剂,规范牲畜药浴的安全标准。在农业生产区要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积极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良好湖(库)、滨河耕作区等, 结合水土保持和造林绿化工程,设置生态阻隔带,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2021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牵头部门:县农牧科技局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

12.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结合全县生态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达不到规模的养殖专业户,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畜禽粪便收集后处理利用鼓励培育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循环发展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生物质燃料的 综合利用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

13.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元,纵向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将寺院、社区、移民点、学校等纳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积极探索推广分散式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加强乡镇村庄、旅游景区和家乐等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家园美化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农牧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建立政府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力争到2021年底,全县行政村、社区、寺院、学校实现项目全覆盖。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14.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强化水域水产养殖网箱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龙羊峡水库养殖数量控制在 20000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1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制定并落实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五)加强水生态环境及水资源安全保护

16.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21消除黑臭水体,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

17.开展各类排污口取缔和整治。组织完成青海湖流域、倒淌河、黑马河、江西沟、布哈河黄河流域恰卜恰河至龙羊峡段河道内工业、污水处理厂、电站排污口、生活排污口和农灌退水口、泄洪排污口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制定取缔和整治方案;全面规范整治入河流、水库、湖泊、排水沟及生活污水直排口,做到生活和工业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开展农灌退水口、泄洪口的综合整治,实施生态阻隔、污水净化、地表径流蓄积等设施建设,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水体的污染负荷。

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18.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达到或优于DI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对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龙羊峡,实施好《龙羊峡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年底前完成绩效评估工作;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黑马河及周边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编制完成《青海湖南岸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2021-2026年)》,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更多专项资金的支持。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和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贯彻落实《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强化湿地水源涵养补给功能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草、还湿力度。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加强境内河湖水生态保护,同时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海湖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青海湖湿地等纳入禁止开发区域,对湖滨湿地、高原湿地、鸟类迁飞网络、跨流域和跨地区的湿地给予重点保护;加强湿地水源涵养和补给功能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和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实施生态补水、退牧(耕)还湿、人工增雨等湿地恢复工程,努力扩大湿地面积。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将全县现有的滩涂湿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涉及各乡镇,明确保护责任。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

配合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

(六)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20.强化饮用水水源管理。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保护区相应的国家、地方技术规范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将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逐级上报,经上级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有序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逐步实施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每季度县级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需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海南州正源自来水公司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21.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重点实施共和县沟后水库水源地、倒淌河镇水源地、切吉水库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程,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全面完成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程,2021年起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工作。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                             (七)强化地下水保护与修复

22.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和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完成石化生产贮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的地下防渗设施建设的调查摸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新建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安装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建设。

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

23.控制用水总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力争实现单位GDP水耗实现零增长。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

24.严格地下水管理。严控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 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建立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目标,制定年度开采计划,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切实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下水限采区内不得新增地下水开采量;严控工农业等生产性用水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城乡居民生活和特殊水质要求确需增加开采量的,必须通过压减生产性用水,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确保不增加现状开采量。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县境内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生态补水等措施,加强对龙羊峡等水电站的监管,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

)强化节水优先措施

26.实行节水目标考核。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2021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下降到州级考核指标内。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

27.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快实施再生水工程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工业生产、城市 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共和县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县城杂用水全部加以利用2021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28.推进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以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2021年,食品发酵、电力、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制定工业水循环利用规划,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矿区补充用水、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高耗水企业应采取措施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否则,不予批准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

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0.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积极尝试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明确将灌区末及渠系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农民用水组织及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所有;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立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的计量体系,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基本完成重点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以上。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乡镇

(九)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3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强化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断面的水质考核,对国控、省控和县控断面达标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推进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双线管理制度。实施县内污染物新增量与减量指标挂钩联动,启动重点排污企业排污权核定工作,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21年完成县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排污权核定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十)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33.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经济和商务部门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34.化空间布局。根据流域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生态红线要求,细化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黄河及青海湖发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2021年,分流域、分水系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初步建立起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对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对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镇规划蓝线管理,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和湿地;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林草局县生态环境局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36.加大执法力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确保排污单位达标排放;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各排污单位

37.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公安局、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环保、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和卫生等部门要整合优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构建覆盖全县的综合监测网络;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水质全指标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体水生生物和化学物质监测能力,实现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根据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建立健全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工作,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根据省厅、州级安排完成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设。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39.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和队伍建 设,全面提高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水平;根据省上部署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大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力度;乡镇(街道)政府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做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编办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0.严格水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备案制度;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应急储备物资,健全内部调度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切实提高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能力,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报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各相关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和强化责任落实

4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分年度分步逐项落实和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加大资金争取和配套投入力度,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责任目标进行分解。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会商解决流域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联合监测、 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水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水 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各相 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相关部门、海南州绿色产业发展园区管理委员会

43.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健全县级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部门、纪检监 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牵头部门:检察院、法院、县生态环境局公安

配合部门:委组织部、纪委、政府法制办

44.全面推进网格化监管模式。按照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的要求,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工作经费,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街道

45.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海南州绿色产业发展园区管理委员会

配合部门各排污企业

46.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水环境质量改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对照工作任务和分工签订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县政府组织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综合运用到年终考核中;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点生态功能县域考核等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工作不力或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47.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

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社会环境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营造全民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在全社会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继续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各类生态、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培养公民环境意识,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道德观和绿色消费新风尚,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8.实施环境信息公开。每年定期公布县城饮用水源地、乡镇分散式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公开重点监控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况、公开重点企业和公共环保设施运行达标情况;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咨询服务, 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协同作用

49.落实收费、税收政策。密切跟踪国家收费和税收政策改革,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政策措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县内企业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必需进口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依法免征关税。

牵头单位:财政县税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50.推行节水环保跑者激励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1—2个行业组织开展节水环保跑者制度试点工作,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

5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财政加大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财政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

52.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支持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明确监管部门、 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财政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

53.推动绿色信贷。支持环保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要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继续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财政县生态环境局水利住房城乡建设

(四)加强政策引导和科技支持

54.强化环保领域技术创新。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针对水污染治理技术难题以产学研方式联合攻关重点开展高寒地区缺氧低温环境下提高污水处理厂生物菌活性及适于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地下水污染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屠宰废水污染治理等相关适用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引进与推广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推动环保科技成果的共享与转化。

牵头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县自然资源局

55.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行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207号)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镇环卫基础设施运营、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专业化水平高、运营管理能力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2021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环境服务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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