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7-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21〕18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企(事)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企(事)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5日
共和县企(事)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共和县企(事)业单位职工及企业周边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支持和帮助全县企(事)业单位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我县政企共建企(事)业单位公租房目标任务和企业配建公租房分配入住运营管理工作。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2020〕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政企共建的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建设、运营管理及退出。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建设、运营管理和退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公租房配建
第四条 政企共建的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范围:共和县地区内有需求的工业、商贸流通服务业、新能源等企业,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和需求合理配建。企业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公租房建设,必须依法获得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等条件下依法建设。
第五条 为提高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房配置效率,有效增加企(事)业单位公租房房源供应,提高住房保障能力,企(事)业单位公租房建设原则上按企业需求进行滚动式发展方式合理分配,根据企业需求按新建或配建方式分配建设。
第六条 新建或配建公租房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房项目建设申请
(二)企(事)业单位相关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依法取得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四)企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
(五)企业运行财务报表
(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履约保函(新建)
(七)工程项目决算书(配建)
(八)公共租赁房建设与管理承诺书
(九)提供第三方对房屋面积的测绘表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根据企(事)业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研究和审核,按照企(事)业发展前景和实际需要合理分配,并将分配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备案。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技术导则》。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三章 公租房建设管理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公租房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限、运营时间、房屋用途、租金缴纳方式及双方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严格按项目基建程序和“四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公共租赁房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总责,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施工中安全监督、检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督促、检查和管理。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公租房必须符合企(事)业单位公租房的标准和要求,新建或配建公租房项目竣工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等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委托第三方对公共租赁房面积进行测绘,并将测绘结果提供给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四章 公租房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房资金补助标准依照《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和县2011年企业公租房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共政办〔2013〕202号),对新建、配建公租房补助标准金额以第三方测绘的面积确定补助标准,每套公租房最高补助标准为5.9万元,超出面积部分的投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承担。公租房项目竣工后进行工程决算,明确政企投资比例。
第十四条 新建公租赁房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完成招投标工作预拨付补助资金的30%,项目工程主体封顶拨付补助资金的40%,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提供项目工程决算报告、房屋面积确认等相关资料后扣除质保金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配建公租房企业提供项目工程决算报告、房屋面积确认等相关资料,经县发改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公租房租金管理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房租金收缴标准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关于确定共和县企事业单位公租房地级及租金收缴标准的通知》(共政发改〔2020〕175号)收缴,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公租房租金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参照《共和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公租房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常年生产经营的企业公租房入住率应达到75%以上;季节性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公租房入住率应达到50%以上。企(事)业单位按实际入住情况收取公租房租金。上缴财政部分按以上入住率标准计算的应收租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上缴财政50%公租房租金,剩余部分由企(事)业单位留用,企(事)业单位留用租金主要用于公租房维修及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房项目竣工验收后从次月开始计收租金,企业按规定每半年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上缴公租房租金,县发展和改革局收取后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八条 企业因故长时间停业或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等情况,需减免公租房租金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实研究减免企业停业期间公租房租金,并将研究结果报告县政府备案。
第六章 公租房运营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企业单位公租房审批、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防止企(事)业单位随意改变公租房用途;县住建部门负责抓好企(事)业单位公租房工程质量建设;县市场监管局与不动产产权登记中心在企业公租房建设单位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注销、涉及企业公租房抵押登记等环节,根据工作职责与县发改和住建部门进行衔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政企共建的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应当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并进行标注“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落实公租房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公租房的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投入运营,并做好公共租赁房分配入住、台账建立、租金收缴、物业管理及后期运营维护等工作。入住对象首先考虑本企业职工入住,对剩余房源可安排周边外来务工人员入住。加强入住对象审核管理,入住人员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需提交公租房租赁申请和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健全公租房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退出及运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公租房在建设期间发生违约责任的,终止《公租房建设合同》,收回公租房建设补助资金并收回公租房指标;在运营管理中出现私自改变用途行为时,按照《公租房建设合同》规定履行违约责任,并依法收回公租房项目指标及政府补助资金 。对不及时上缴公租房租金的企业,依法进行追缴。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公租房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出售。
第二十六条 因城镇发展和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建设,导致公租房拆除的,县发展和改革局与相关部门对接和研究、制定方案,采取置换建设方式进行补建或收回政府补助资金;企业在运行中出现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或产生重大经济纠纷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向司法机关申请依法追缴公租房补助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退出的房源指标,优先考虑有需求的企业进行合理分配。如无企业需求时,统筹公租房房源指标,县政府划拨土地,由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建设企业公租房小区,实行政企统建,项目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企业投资可以租金方式进行回退或抵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我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于2021年7月15日公布,自2021年8月16日生效,有效期2年。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