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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2-01-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21〕447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征占用林草资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林草资源保护力度,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州有关林草资源管理的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林草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林草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管理,严守林草资源生态红线,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美丽共和的重要内容,更是落实“三个最大”和“四个扎扎实实”的具体实践。目前,我县个别工程项目占用林草资源时存在未批先占、开垦改变林草资源用途、私挖乱采破坏林草资源等行为,对生态文明建设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管好护好林草资源作为发展林草产业和加强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林草资源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站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林草资源管理放在与耕地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广泛开展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林草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抓紧抓好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坚决摒弃以牺牲林草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思想。
二、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一)广泛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宣传力度,多渠道宣传林草资源的生态重要价值,广泛普及林草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对外公布办理征占用林草资源有关程序,及时通报征占用林草资源工作情况。对非法征占用林草资源情节恶劣的案件和各种干扰查处乱占林草资源的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依法管理和依法征占用林草资源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草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护林治草。一要严把项目建设关口。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工程前期项目可研、项目建议时,要按照不占或少占林草地的原则,注意珍惜和保护林草资源。凡涉及征占用林草地的,要及时邀请林草部门参与,认真做好对林草资源的影响评价,取得林草部门的选址意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凡涉及占用征收林草地的,要向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使用林草地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兴建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在申报项目及规划设计时,需征求县自然资源局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既要严格规范执法,又要强化服务,支持经济建设,不能摆关设卡。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定时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对入驻我县占用林草地新项目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二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林草地。确须使用林草地的,在符合林草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前提下,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合理节约集约使用林草地。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森林法》《草原法》《建设项目林草资源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内容、职责主动服务,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现场勘验工作。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征占用林草资源和林木采伐手续办理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严禁乱收费和违规操作。三要依法规范使用林草资源。项目建设单位对正在办理或准备申报办理林草资源使用手续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草资源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向林草部门提供材料,做好办理使用林草地的报批工作。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草地的,必须在取得《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后,方可使用林草地。同时,必须按《采伐作业设计》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已占用使用林草地而又没有取得《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依法限期补办林草资源占用征收手续;逾期不办的,严肃查处,并停止继续占用使用林草地,恢复林草地生产条件,交还林草权所有者;拒不执行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挖沙、采石、取土及其他工程项目临时使用林草资源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执行;对已依法办理占用林草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和面积进行使用。各乡镇、县林草局要对用地过程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超审批面积占地、擅自变更地点等非法使用林草地的行为发生。要定期不定期对已取得《占用征收林草资源审核同意书》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少批多占、批甲占乙、不批乱占等现象。
(三)强化使用监管。林草资源使用情况监管的重点是: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草地情况(包括永久使用林草资源、临时占用林草地和直接服务林业草原生产的实施占用林草资源)以及违法占用林草地情况。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林草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草地全过程的监管与服务,对征用占用林草资源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实行预先论证,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草资源,坚决遏制毁林开垦和乱占林草地行为,杜绝林草资源非法改变用途。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把林草资源保护管理作为领导干部林草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林草资源增减、征用占用林草地审核率、补偿到位率、违法占用林草地案件查处率等纳入考核内容,严格进行管理。二是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以及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负责,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草地的监管,严格林草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林草地转非林草地。三是各乡镇和项目实施主管单位是林草资源监管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林草资源保护工作,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草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征占用林草地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凡排查发现有违法侵占林草地行为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占用林草地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违规使用林草地的,要及时上报违法违规占用林草地情况。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辖区林草地占用和征收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四是要加大对违法使用林草地的执法和打击力度,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违法使用林草地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坚决打击,狠刹违法违规使用林草资源的歪风。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对毁林草地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符合用地条件但手续不全的,责令业主依法及时补办征占用林草地手续;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责令业主限期恢复其原状。五是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以及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全面加强林草资源使用监管工作。对在林草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是加强林木采伐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都必须向县林草局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采伐,否则一律按非法采伐、毁坏林木进行查处。七是严厉打击毁坏封山育林、禁牧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设施进入林草地内放牧、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草资源、灌木林草资源、疏林草资源、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等林草资源上进行开垦活动。
(四)提高审批效率。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工程项目用地单位宣传征占用林草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说明申办征占用林草地的有关程序,服务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征占用林草资源手续,保证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既能够依法使用林草资源,又能够顺利开工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用地单位和个人征占用林草资源申请后,要做好各项征占用林草地申请的受理和现场勘验工作,按照法定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高质量、高效率地进行审核、审批。
三、强化保障,确保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县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林草资源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林草资源管理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林草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林草资源保护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加强审计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全面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县审计局要扎实做好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认真分析、合理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界定工作责任,促进全县各级各部门打好“生态牌”,算好“生态账”。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县的安排部署上来,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还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林草资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现林草资源有序利用,确保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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