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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7-08-1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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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发〔2017〕11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7年共和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 重点工作分解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2017年共和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重点工作分解及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量化指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2017年8月7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印发

2017年共和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方案

 

根据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青食药安〔2017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我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各项工作任务,着力提升全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各族群众饮食安全,现结合县情实际,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1.近三年未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满意度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在80%以上。(否决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党政同责”、“四有两责”落实到位

    3.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听取不少于一次以上食品安全专题汇报,党委和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食品安全工作所占权重不低于3%,层层建立政府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并严格落实,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政府食药安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考核办、县发展和改革局。   

4.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建立健全县、乡镇、社区(村委会)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监管人员编制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实际需要。县级独立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在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社区(村委会)设立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协管员。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政府食药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县、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与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其中乡镇监管派出机构人员编制数5-7名。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必备的食品安全监管知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每人每年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政府食药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得到有效保障。将各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满足当地实际需要(不含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根据各地情况提出量化指标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满足当地实际需要,按常住人口计算,食品检验经费应基本满足4份/千人的要求)。(不含快速检测)。(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政府食药安办、县财政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县、乡镇监管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按标准化要求配备。分别达到食药总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的要求。

责任单位: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适应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需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及快检能力,具备应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县级行政区域均设置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

责任单位:县政府、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9.农业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食品及食品原料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严格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严把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关口,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集散中心和超市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置有食品安全检测室(站)。

责任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建立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及时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屠宰后动物废弃物、病死畜禽等按要求处置,及时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镇管理局。

13.落实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政策,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发挥其质量管理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可控性,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促进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推动各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健康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

14.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全面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以及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类业态。(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现场检查标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严格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全面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按照风险、信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合规性检查、有因检查和飞行检查,每户每年全面巡查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风险高、信用等级低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应增加巡查次数,实现监管信息公开。(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到位。按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鼓励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融入社会网格化管理,建立集中受理、分配办理、高效处置、全程监督的快速联动监管机制。基层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18.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测信息通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和日常监管动态信息报告及处置机制。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广告虚假宣传、伪造生产日期等为重点问题,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深入持久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严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关口。通过日常监督抽检,及时有效发现行政区域内问题食品。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较高,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理率达到100%。(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按照青海省人大颁布的“二小”监管条件,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并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良好操作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并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建立食品安全办牵头,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镇管理局。

21.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和一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完善应急装备物资,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应急处置率达100%。严格事故信息报送,不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监控,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社会舆论事件。

责任单位:县政府食药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2.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镇管理局。     

(五)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

  23.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问题食品销毁、责任查处等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依法移送、侦查、判决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涉刑案件,未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4.建立落实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衔接、信息共享等协调联动机制。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信息通报及时,协查协办有力,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全面查处。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5.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国家标准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更严格的标准。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6.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80%以上达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IS022000:2005)的相关标准。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或纳入备案管理,并持续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7.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8.从业人员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9.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实施达到100%。其中A级和B级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分别不少于学校食堂总数的15%75%;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达到90%以上,其中,A级和B级餐饮服务单位分别不少于餐饮服务总数的10%30%。参加量化分级评定单位的公示率达100%。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0.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做好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审查,严格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依法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镇管理局。

31.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和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应当可以召回产品召回率达到100%。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未发生召回或销毁的食品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32.建立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积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机制,全面推行有奖举报,统一使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4小时不间断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核查回复率达到100%。在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健全,及时有效,能够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区、误解,及时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其中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每年不少于5小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介方式,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食品安全消费行为得到有效指导和引导。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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